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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侦查学原理PPT课件,主要介绍了侦查学概述、犯罪侦查史略、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痕迹检验、侦查措施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概述等内容。侦查学讲授提纲谢 蓉第一讲 侦查学概述 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一)大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何家弘)侦查即“调查或通过调查进行的跟踪程序”。(布莱克法律辞典)大侦查概念的特点: 1、侦查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员,也包括民间的调查人员(如律师、私人侦探)。2、侦查手段更多的是非强制性措施。大侦查的概念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不仅在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即使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也是地位平等、利益相对的当事人,两者都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欢迎点击下载侦查学原理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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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讲授提纲谢 蓉第一讲 侦查学概述 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一)大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何家弘)侦查即“调查或通过调查进行的跟踪程序”。(布莱克法律辞典)大侦查概念的特点: 1、侦查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员,也包括民间的调查人员(如律师、私人侦探)。2、侦查手段更多的是非强制性措施。大侦查的概念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不仅在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即使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也是地位平等、利益相对的当事人,两者都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二)小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由国家追诉机关实施的犯罪调查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立法的完善 刑诉法82条: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概念应包括的要素: 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侦查主体 侦查的目的-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侦查的性质-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和特定措施的总和 该定义存在的问题(1)侦查主体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个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2)无侦查目的的规定-易导致侦查措施的滥用;(3)侦查的性质-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法定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采取的专门调查和特定措施的总称。 侦查手段 二、侦查学的概念(大侦查学体系)侦查学是以实现刑法的任务为目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研究为有效地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以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侦查技术,侦查策略措施与侦查方法的一门法律科学。(侦探学、犯罪对策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刑事侦察学、犯罪侦查学,侦查学)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研究对象-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结构体系-侦查技术、侦查策略措施、侦查方法学科性质(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应用学科)特点 (应用性、实践性、交叉性) 1、法律学科(刑事法学、边缘法学) 2、公安学科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以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是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的侦查技术、侦查策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科学。一、侦查技术(物证技术)指利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侦查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等各种技术方法的总称。二、侦查策略、措施指侦查机关为有效地查明案情、获取证据而在实施侦查时采取的各种专项活动和策略手段。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2、刑诉法未作规定,有关侦查法规、规章有所规定:追缉堵截、控制赃物、跟踪守候、秘密逮捕、秘密搜查、刑事隐蔽力量、侦查情报的建设和运用、技术侦查(监听、监视)等 三、侦查方法以特定的刑事案件为目标,综合运用物证技术和策略措施,制定侦查计划、组织侦查力量,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的具体方法。 1、侦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基本程序包括侦查的提起、实施和终结 2、各类犯罪的侦查方法,由各类犯罪的特点和侦查要点构成侦查学的边缘学科:侦查情报学、侦查心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管理学等 第二讲 犯罪侦查史略 第一节 西方侦查学史一、西方国家侦查制度的建立(一)18世纪前,犯罪侦查的方法极其简单: 1、单调的思考 2、枯燥的逻辑推理 3、告密者的情报(二)18世纪工业化过程中,犯罪大量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迫切要求有效的打击犯罪;人类知识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发达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 18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三种侦查模式: 1、苏格兰场模式:专业化侦查模式(1829年) 2、维多克模式:罪犯对付罪犯模式(1810年) 3、平克顿模式:私人侦探所模式(1850年) 二、西方侦查科学的产生(一)历史背景: 1、19世纪以后,侦查活动不断独立化、专门化和私人化,是侦查发展史上的深刻革命。这不仅使侦查工作在国家职能活动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也为侦查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辟了更广泛的研究前景; 2、西方国家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的确立为侦查学的产生创造了基本条件; 3、急剧增长的犯罪及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从反面促进了以研究侦查方法和策略手段为目的的侦查学的产生; 4、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运用科学手段对付犯罪提供了科学基础; 5、侦查相关学科和分支性学科的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侦查学的诞生。(法医学、司法化学、法毒物学、指纹学、笔迹学、司法弹道学等) (二)早期萌芽早期侦查学集中于科学知识在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刑事技术领域 1、人体测量法 1=4︰1 ;2=16︰1; 11=4191304︰1;14=286435456︰1 1879年开始分析比较,1883年鉴别出50名、1884鉴别出300名前科罪犯 1884年开始在英国使用,1892年以后,在欧洲乃至全世界迅速传播 1902年欧洲开始摒弃人体测量法 1914年,在摩纳哥召开的国际警察代表大会上,指纹鉴定法取代人体测量法成为公认的人身识别方法 2、指纹鉴定法指纹鉴定的创始人托马斯.泰勒的倡导威廉.赫舍尔在孟加拉的指纹实验其是第一个得出皮肤乳线花纹具有稳定性结论的人亨利.福尔兹在东京提出利用指纹查验犯罪人 1880年,《自然》杂志发表了福尔兹的研究成果弗朗西斯.高尔顿写成经典性著作《指纹》,1895年开始在伦敦推行指纹法胡安.符采蒂奇对指纹学的贡献 1894年,阿根廷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警察部门单用指纹法作为鉴别方法的国家爱德华.亨利的指纹分析法 1897年《指纹的分类及利用》 1900年全英废贝蒂隆法则,全面推行亨利指纹法 1905年斯特拉顿凶杀案中,指纹鉴定作为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第一次得到确认。 3、笔迹学的形成笔迹鉴定的四大流派 (1)笔相学派笔相学派的早期倡导人巴尔迪心理笔相学派和生理笔相学派 (2)书法家鉴定派流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3)特征描述派 (4)书法测量派法医学 刑事毒物化学 司法弹道学 (三)侦查学的形成 1、犯罪侦查学的创始人-汉斯.格罗斯格罗斯(1847-1915),奥地利人,侦查员、司法检验官,大学侦查学教授,被公认为是犯罪侦查学之父。经过20年的苦心钻研, 于1892年发表了《预审员手册》1893年修改为《犯罪侦查手册》,系统建立了犯罪侦查学的学科体系;1899年该书第三版时,格罗斯创造了(Criminalistics )“译为犯罪侦查,或译为侦查学” 这个专用词汇,作为该书的副标题;在这个科学体系中包括犯罪现象和手段,以及侦查犯罪的措施和科学方法等内容,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毒物学、显微学、人体测量学、笔迹学、枪弹检验、司法化学等技术方法融合在一起,并提出了一些侦查的理论问题和实践规则(如现场勘查的黄金规则),成为犯罪侦查学三大部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方法)的样板。 2、阿尔方斯.贝蒂隆(1853-1914)法国人,人体外貌特征、照片辨认与鉴定法的创始人。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曾被誉为“十九世纪刑侦部门最伟大最独特的发明”。 1885年贝蒂隆因此荣升巴黎警察局辩真局局长贝蒂隆创立了“刑事外貌登记法”,其创立的“人像组合技术”为现代的“模拟画像”打下了基础 3、埃得蒙. 洛卡尔(1877-1966)法国侦查学家、笔迹学家、刑事化学家,警察技术实验室的创始人。洛卡尔交换原理:“当任何两个物质相互接触时,总会在两者之间出现某种交换。”(物质转移) 8卷巨著《刑事侦查学专论》被视为犯罪侦查学的经典著作 1910年在法国里昂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刑侦实验室。 (四)早期侦查学的基本特点 1、形成时期的侦查学的技术性运用学科的特征明显,其自然科学属性远大于其社会科学属性。 2、形成时期的侦查学内容虽多局限于刑事技术领域,但与法医学、司法化学、法毒物学等共为一体,构成大侦查学体系。 3、形成时期的侦查学中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内容。 第二节、中国侦查学史一、中国古代刑事侦查秦代的《封诊式》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世界上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公元 1247年成书,比欧洲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医生的报告》(意大利的费德罗)早350年。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疑狱集》(北宋)、《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南宋)著名案例:张举焚猪(三国)、佐史诬裴(唐)、核年辩奸、故纵查奸(汉)巧断遗产(张一非吾子家财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 中国古代侦查的特点 1、组织体制上,司法行政不分,军警不分、军政合一,始终未有独立职能的侦查; 2、实体内容上,侦查理论丰富,形成很多智慧性的侦查思想和原则; 3、侦查技术上,中国古代成就突出,居于古代各国的前列; 4、诉讼程序上,实行侦审合一的办案方式,刑讯逼供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形式。 二、中国近代刑事侦查特点: 1、侦查的军事色彩仍然浓厚 2、帝国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行使侦查、审判权,中国国家司法独立丧失 3、侦查出现独立化萌芽 湖南保卫局的创办(黄遵宪 1898年) 京师的协巡总局和工巡局(1901年、1902年)正式建立警察制度 民政部稽查督捕司 北洋政府时期基本形成(统一全国警政 警政司) 三、中国现代侦查(一)国民党时期的侦查 文明化与现代化方面的趋势: 专职侦查队伍的建立和纵横交错的侦查体系的形成 开始吸收国外先进的侦查理论和侦查技术 注重警政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培训(二)新中国侦查体制的变迁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三)中国现代侦查学的创立 1、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全国唯一的法律系。当时人大的办学方针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法律系自不例外。 2、1954年—1955年法律系聘请了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犯罪对策学”专家柯尔金教授讲授“苏维埃犯罪对策学”。学员不仅有法律系的专业教师,而且有司法部新建不久的全国几所政法学院的教师,以及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的干部。 3、1979、1982年第一部《刑事侦察学》《犯罪侦查学》(主编周应德) 4、1990年《犯罪侦查学》分为《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 (1991年和1996年分别出版 ) 5、全国侦查学会的创建 第三节、现代各国刑事犯罪和侦查破案概况一、近年国内外刑事犯罪活动的趋势 1、盗窃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相当大比例(60%多至90%)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2000 - 2002年,抢劫、盗窃、诈骗三类以攫取金钱为目的犯罪分别占该年度刑事案件总数的78. 98% , 77. 79% , 78.55% 2、犯罪成员低龄化(青少年犯罪占60%以上,盗、抢、杀人居多) 3、国际恐怖性犯罪成功率高、破坏性大 4、经济犯罪活动伴随经济发展速度急增(伪造犯罪、文物走私、金融诈骗、偷税) 5、贩毒、走私等有组织犯罪日益国际化(麦德林贩毒集团) 6、武装抢劫、计算机犯罪日益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张子强案、沈阳1.18案) 二、中国的刑事犯罪问题中国刑事犯罪发展的三个阶段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建国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低发案阶段,从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16万至50多万起; 第二个阶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阶段,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从50多万起快速增长到300多万起; 第三个阶段是高发案阶段,从2000年以来,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万起以上。 中国刑事犯罪活动发展的三个阶段,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是相符的。 从49年到改革开放前期,中国有三次犯罪高峰 50-51年立案数51万 61年42万 81年89万 88年后呈上升趋势(87年57万至88年83万,89年197万,进入第四次高峰) 91年236万起,10万人犯罪率从91年的215人,持续上升至2004年的471万起,363人。犯罪是和平时代对于政权威胁最大的反秩序行为,对犯罪活动的应对最能代表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国家能力。从表面看,犯罪的人太多,社会就不和谐,从深层次看,犯罪的人太多,正是社会不和谐的产物。过去三十年的“网格社会”以全体人民的自由换取了秩序强大的基层组织的崩溃 流动人口的剧增 意识形态的弱化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形成导致国家控制能力的严重下降,突出的表现即是犯罪率的大幅上升,转型社会的必然代价? 毒品犯罪(吸毒人员450-570万人)有组织犯罪(合法的正式组织、非法组织) “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毒品、走私、抢劫、盗窃、金融诈骗、拐卖妇女儿童、流氓恶势力根据其组织严密程度、内部分工与成员稳定情况、犯罪首领对组织的控制程度、权威高低及其职业化犯罪水平分为: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 三、主要国家的犯罪率和破案率 1、犯罪率较高的国家为:新西兰、芬兰、瑞典、英国、德国、法国、美国近年美、德、法、英、日等国犯罪率上升较快,美每年刑案数已达1000余万件。 2、破案率较高的国家为:希腊、芬兰、日本、新西兰、泰国最低:马来西亚、美国、比利时、荷兰、英国、法国破案率较高的案件:杀人、伤害、诈骗、强奸较低:盗窃、抢劫 日本2001年警方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0%,达到358万件,其中,一般刑事犯罪为273万件,这两个数字均连续六年创历史新高。抢劫、强奸、人身伤害、恐吓等九种暴力性较强的犯罪案件在近五年间增加了近两倍,呈现出比总体更高的增加势头。这九种案件在1974年到1997年间,平均每年是7至10万件,而2001年则是26万件。 2001年日本警方对交通以外的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只有23.6%,在美、英、法、德、日五个发达国家中首次排名最后,其中,对一般刑事犯罪的破案率更是在战后首次降到20%以下。而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日本警方的破案率曾经保持在60%左右。 中国的破案率 2003年发案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为41.9%,去除不破不立的水分,破案率大致为30% 中国的命案破案率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它基本上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主要刑事案件。 2004年,全国共发生八类命案3.3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近2.5万起。2005年,共发生8类命案3.1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2万余起。按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的国际惯例,2005年我国命案发案数为2.39起,远低于美国(5.61)、加拿大(4.00)、法国(3.64)、德国(3.08)等国家的发案水平。 2005年,占命案总数近七成的杀人案件破案率达到87.2%,比开展“命案必破”之前2003年的杀人案破案率提高了9个百分点。全部8类命案破案率达89.6%,其中江苏、河南、湖北、山东、吉林等14个省份命案破案率超过90%;2006年全国命案破案率达到91.4%。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 四、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犯罪时空的秘密、手段的狡猾、犯罪人身份的合法性复杂性:犯罪成员的复杂性、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方式的多样性、犯罪结果的多样性特定性:不同的犯罪活动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结构要素的不同,使每一犯罪活动具有特定性。客观反映性:犯罪行为、犯罪痕迹、证人证言成为犯罪意识的反映、犯罪行为的自然反映、犯罪行为的形象反映和自然再现。 五、国内、外对付刑事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 1、加强刑警警力建设 2、通讯设施的现代化 3、注重现场勘查 4、运用秘密侦查手段 5、利用现代科技建设侦查情报系统 6、加强国际合作 第三讲 侦查权与侦查体制第四讲 私人侦探的理论与实践 第五讲 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 人类的司法证明活动经历了由以神证为主转向以人证为主;再由以人证为主转向以物证(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物证的运用从在司法活动中长期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阶段,到18世纪开始形成体系和规模,经过十九世纪的长足发展,到二十世纪逐渐步入司法证明舞台的中心。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组成的“科学证据”,已经在各种司法证明的手段中占据首位,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 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 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及作用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证的概念依法收集的,能以其物质属性、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二)物证的特征最主要特征为双联性不可替换性、对科技的依赖性、客观可靠性 二、物证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划分角度) 1、表现形式(物品、物质、文书、形象痕迹、音像资料、电子数据) 2、检验方法(物理物证、化学物证、生物物证常规方法、现代仪器分析) 3、证明作用(直接物证、间接物证)(二)作用 1、民事案件(有助于:认定是否发生了某一事件、认定某人是否实行了某项民事行为、鉴别民事法律文书的真伪、判明因果关系) 2、刑事案件(有助于确定事件性质、划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分析犯罪活动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个人特点、审查陈述的真伪,作为证实与否定犯罪的证据) 第二节 司法鉴定与物证技术鉴定一、鉴定的概念、种类(一)司法鉴定 1、概念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种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二)物证技术鉴定 1、概念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文书和各种微量物证进行检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种类鉴定的具体任务:(1)同一认定型物证技术鉴定 (2)、种属认定型物证技术鉴定 (3)、以解决其它技术问题为目的的物证技术鉴定(如确定文书的书写或制作时间、鉴定枪支机件功能是否正常等)鉴定的具体对象:(1)、形象痕迹鉴定 (2)、文书物证鉴定 (3)、微量物证鉴定 (4)、以解决同一认定为目的的声像资料鉴定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鉴定机构的设置 1、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法国) 2、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美国) 3、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设置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集中型与分散型相结合的一元化多极鉴定体制 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 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精神病、人身伤害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资格 1、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人作为高于证人地位的鉴定人 2、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权主义 (资格型鉴定人)鉴定人主义 (能力型鉴定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设置鉴定权主义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登记和名册公告制度 三、司法鉴定的启动和决定权鉴定的启动和决定谁有权决定应否进行鉴定和让谁进行鉴定的问题,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各国法律对司法鉴定启动和决定权的规定鉴定人的选任 1、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对立的司法鉴定制度) 2、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中立的司法鉴定制度) 3、我国的鉴定人选任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启动和决定的规定刑诉法119条、121条、158条、159条欣克利案与邱兴华案 四、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一)委托(鉴定委托书、检材、比对样本、对照样品、检材和样本样品情况)(二)受理(审查检材和样本样品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三)实施(检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形式-鉴定书 1、案由 2、检验 3、论证或说明 4、结论 (四)对鉴定结论的评断 1、科学可靠性对鉴定人的审查对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审查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2、证明价值分析鉴定结论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直接还是间接)分析鉴定结论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联系的性质(确定、排他还是相反)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 五、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和采用标准 1、法律效力无约束力: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有一定约束力:日本、法国、俄罗斯、澳门地区 2、采用标准普遍承认标准法庭上出示的科学证据必须在其特定科学领域被广泛认可,科学依据充足。多伯特诉麦若·大沃医药品公司案(《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 实质证明标准 六、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方法(一)同一认定 1、同一认定的基础和条件 2、同一认定的一般方法(二)种属认定 1、作用 2、方法 第七讲 痕迹检验 第一节 痕迹概述一、犯罪痕迹的概念 (一)广义:凡是由于犯罪行为或与犯罪有关的活动所造成并贮存有犯罪信息的一切印迹(客观物质环境的一切变化)。(二)狭义: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时在现场上或有关客体上所引起的某些变化,能反映出客体的外表结构特征、动作习惯、分离状态,根据所反映的特征能进行同一认定的一类痕迹(主要为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 二、形象痕迹的形成(一)造型体(二)承受体(三)作用力(四)媒介物三、形象痕迹的分类(一)承受体是否发生凹凸变化 1、平面痕迹(平面加层、平面减层) 2、立体痕迹(二)接触面是否相对滑动 1、静态痕迹 2、动态痕迹(易见痕迹和不易见痕迹,内部痕迹和外围痕迹) 第二节 手印(指纹)检验一、手印检验的概念(一)手印的概念人的手指、掌的一般形态结构、肤纹结构和其它结构特征在承受客体上的静态反映形象。(二)手印检验的概念物证技术人员运用生理学、遗传学、心理学、物理学、化学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手段发现、固定、采取、分析现场手印并根据手印的一般形态结构、肤纹特征进行的人身同一认定活动。二、指纹的特征 1、特定性(人各不同) 2、稳定性(终身基本不变) 3、可分类性 4、易反映性(触物留痕) 三、手掌面肤纹的形态结构和特征分类(一)手掌皮肤的组织结构表皮层、真皮层(乳头突起排列成线条状,形成乳突线)(二)形态结构 1、屈肌线 2、皱纹 3、乳突线(小犁沟)(三)乳突线的一般形态弓形、箕形、环形、螺形、曲形、直形、波浪形(四)乳突线的组合形态 1、外围线系统 2、中心花纹系统 3、根基线系统 (五)指纹的类型 1、弓型纹(弧形纹和帐形纹) 2、箕型纹(正箕和反箕) 3、斗型纹(环形斗、螺形斗、双箕斗、杂形斗、囊形斗)(六)乳突线的细节特征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桥、小眼、小点、短线四、手印的其他结构特征伤疤、脱皮、汗孔 五、现场手印的发现、固定、收取 (一)手印的发现和显现 1、发现现场手印 2、潜在手印的显现 汗垢的成分(二)手印的固定和收取六、现场手印的分析判断(一)判断手印是否为犯罪人所留(二)确定现场手印的手位和指位(三)分析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犯罪人的特点作案的过程、人数,犯罪人的性别、身高、体态、年龄阶段等 七、手印鉴定指纹鉴定标准(特征符合点)数量标准说、数量—质量标准说、非数量标准说瑞士不少于8个、德国清晰的箕、斗型纹不少于8个,其余不少于12个、西班牙10-12个,法国、荷兰、奥地利12个以上,英国甚至要求16个特征相匹配。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无数量规定 全自动指纹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FBI和法国巴黎警察局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研究开发指纹自动识别系统(AFIS)用于刑事案件侦破。九十年代,用于个人身份认定的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得到开发和应用(光学识别和电容传感器技术识别) 20世纪90年代初,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研制成功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符合我国刑侦部门实际需要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中科院院士、北大教授石青云主持研究成功全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基于指纹方向图,给出了快速纹型分类和准确提取指纹中心、三角、形态和细节特征的全套新算法,以及统一处理无中心和有中心情况的高效指纹匹配算法;在此基础上的指纹自动鉴定第二代实用系统现已广泛应用于公安和保安领域。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公安机关已广泛使用指纹自动识别技术,并建立起庞大的前科指纹档案数据库,且大部分已实现了远程比对。 第三节 笔迹检验一、文件检验的概念、内容(一)概念对与犯罪有关或在法律上有争议的文件,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勘验和鉴定,以辨别文件真伪、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物证技术手段。(二)内容 1、笔迹检验 2、文件技术检验(文件物质材料和非手写文字的检验)文件物质材料的检验 伪造、变造文件的检验 毁损文件的检验 印刷文件的检验 不易见文字的显现和检验 印章印文的检验 3、言语识别 二、笔迹检验是对各种手写文字的检验,是通过两部分文字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相比较的笔迹是否同为一人的笔迹。笔迹鉴定在本质上是经验型的比对科学(一)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 1、笔迹的概念 2、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书写活动的产生的生理机制及书写习惯的形成大脑皮质功能定位学说书写动力定型系统性 稳定性 自动性 适应性 可变性笔迹的特定性与稳定性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因素不同 (二)笔迹特征 1、笔迹的一般特征:笔迹熟练程度、字体、字形,字的大小,字的倾斜度、字的间隔、字行的方向和形态、笔迹的抑圧力、字的基本结构(写法) 2、笔迹的细节特征:运笔特征、连笔特征、搭配关系特征、笔顺特征、错字特征、标点符号的构成特点 (三)笔迹鉴定 1、收集笔迹样本 2、送交鉴定 3、检验过程: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制作鉴定书三、文件物证的分析判断 1、分析事件的性质 2、分析犯罪的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等犯罪活动情况 3、分析犯罪人的籍贯、居住地区、年龄阶段、文化程度、职业身份等个人特点 “世人行动实系幻影。他们忙乱,真是枉然。积聚财富,不知将来有谁收取?” --恭如心世纪遗产争夺案法官 任懿君在判决书中引用的《圣经》原文 1999年9月香港发生了一起震惊全港、亚洲乃至世界的高达400亿港元的巨额遗产纠纷案。号称亚洲第一富婆的龚如心被推上被告席,状告她的人是她86岁的公公王廷歆。早在1990年,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在第二次被绑架之后就生死不明。 9年后,香港高等法院宣布王德辉法律死亡。根据王德辉1968年所立遗嘱,他的父亲王廷歆将继承他的400亿港元遗产,就在这个时候,王德辉的妻子龚如心拿出一份称是王德辉在1990年签署的遗嘱,这份遗嘱的继承人是龚如心。 谁是真正的遗产继承人?谁持有的才是真正的遗嘱?此案最大的焦点集中在龚如心所提供的遗嘱上“王德辉”这三个字的签名的真伪上。如果被告龚如心不能证明遗嘱上的签名是真的,那么,她不仅得不到400亿遗产,还要面临因涉嫌伪造遗嘱的14年牢狱之灾。遗产争夺的诉讼历时8年。龚如心在涉及遗产的争夺案中,先后动用了全香港63名资深大律师中的13人。律师费高达2亿余元 。 2000年8月,龚如心找到三位内地权威笔迹检验专家中国刑警学院贾玉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詹楚材和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请他们作为专家证人来鉴别遗嘱签名的真假。三位专家证人从中文笔迹特有的运笔轨迹、压力变化、曲线流动等方面论证了签名真实的结论。贾玉文:用显微镜进行检验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签名没有足以说明是一个抖动或者弯曲迟疑的这种现象。比如说,这四个签名里头都有辉字然而这四个辉字呢在细节上都有一些区别,这就是一种自然变化的表现。而这样几种式样的签名在它的样本当中你看一一对应相符,自然变化匹配相符的这种特征还有很多。 王廷歆花巨资请来了国际权威笔迹鉴定专家雷斯涅维奇进行鉴定,另有二位香港和加拿大的文检专家出庭。雷斯涅维奇,从事笔迹鉴定工作30多年(国际笔迹鉴定泰斗人物),曾参与多宗大型案件。其中包括拳王阿里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被恐吓案、紐約市隧道爆炸案等。雷斯涅维奇认为王德辉自1967年起,书写技能已衰退,字体也有所改变,而且遗嘱上的签名有十多处不同,不可能是王德辉本人书写。 2001年11月,贾玉文等作为内地文件检验专家第一次出现在香港法庭上。法庭辩论一直持续了173天,创下了香港法院审理期限的纪录,其间仅签名真伪的辩论即有37天。 2002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一审宣判,法官以龚如心丈夫王德辉在1990年所立的遗嘱是伪造为由,判决龚如心败诉。 2002年12月香港警方正式逮捕涉嫌伪造失踪丈夫王德辉的遗嘱以取得巨额遗产的64岁的龚如心。龚如心获准以500万港元保释,3个月后再向警方报到,打破历来涉及刑事案件的女性疑犯中保释金额最高的纪录。 高等法院原诉庭任懿君法官不仅全盘否定了贾玉文等的鉴定结果,还在判决书中称三位专家是“被人雇佣的枪手”,而贾玉文是火力最强的一个。法官提出九大疑点 ①王德辉没有理由改变主意,改变遗产受益人(由王廷歆转为龚如心) ②王德辉以往请律师立遗嘱,却自制1990年遗嘱 ③王德辉在什么地方和找谁草拟1990年遗嘱 ④王德辉对法律文件颇严谨,为人毫不浪漫,1990年遗嘱与他性格不符 ⑤1990年遗嘱的用字有可疑 ⑥1990年遗嘱并没有推翻1968年遗嘱的条文 ⑦1990年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可疑 ⑧龚如心在打开收藏1990年遗嘱的信封前,竟预知遗嘱内容 ⑨龚如心提出1990年遗嘱时的行为可疑。 2002年12月,龚如心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为伪造遗嘱案提出上诉 2004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以2:1裁决龚如心再次败诉 2005年7月11日,香港终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案的法官增加至5人 2005年9月16日,世纪遗产大案终审宣判香港终审法院以5:0的绝对优势裁决龚如心胜诉。400亿遗产最终归龚如心继承。判决书中写道:“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证人的证言。”判决并要求原审法官向徐立根等人道歉。 2007年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患癌症病故,享年70岁。轰动全球的龚如心千亿遗产案,在经历了两年准备后,2009年5月11日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争夺遗产的分别是龚如心家族、华懋集团为首的华懋慈善基金和50岁的风水先生陈振聪。龚如心于2002年和2006年相继订立了两份遗嘱,分别由华懋慈善基金和陈振聪持有,而两份遗嘱的内容竟然大相径庭,故此次“世纪官司”的焦点,正是判定哪份才是龚如心的真实遗嘱、是否属于风水遗嘱以及龚如心订立2006年遗嘱时是否病重或神志不清等。 华懋慈善基金持有的遗嘱用中文书写,陈振聪持有的遗嘱则用英文书写;华懋慈善基金持有的遗嘱表示,龚如心的巨额遗产全部拨归与先生王德辉共同创立的华懋慈善基金,大部分遗产用作慈善用途。而陈振聪持有的遗嘱则表示遗产余额赠予陈振聪,包括现时拥有和日后获得,并表示是全心全意为家人及所爱的人的需要而订立遗嘱,其中只字未提慈善用途。 科学鉴证报告指专家利用“静电探测仪”,检验文件上的指印或曾在其上面另一张纸书写的字迹压痕。由于结果显示2006年遗嘱上没有任何指印及没有圧痕,再加上构成2006年遗嘱的两页纸,龚如心及两名见证人王永祥及吴崇武3人在正本上的签署,与放在下方副本上的印痕完全重叠,并由于两张纸的大小略有不同,而3人在签署文件期间曾传来传去,因此若出现3个签署完全重叠的情况,使人怀疑遗嘱的真伪。 代表华懋慈善基金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指出: “根据两位遗嘱见证人的口供,他们说2006年10月16日签署文件时,曾在会议室中将文件交来传去,那为何科学化验的结果显示,2006年遗嘱上的签名痕迹落在第2页草稿上时,竟然完全重叠丝毫不差?这说明他们当日见证的,根本就不是2006年遗嘱。科学化验、见证人口供及笔迹专家意见,一致支持2006年遗嘱伪造的说法。” 而代表陈振聪的英国御用大律师Ian Mill,除指出两名见证人说谎,一直无法就上述张健利的提问作出直接解释。Ian Mill也提出强而有力的反问:“假如陈振聪真的伪造遗嘱,他何以要犯险将第2页呈堂?他大可将它毁尸灭迹。” 在庭审之前,陈振聪曾要求法庭允许他更换一名笔迹鉴定专家,据称之前他的笔迹专家曾指出陈持有的2006年版龚如心遗嘱的签名是伪造的。而庭审中,华懋慈善基金一方的笔迹专家RobertRadley亦同意06年遗嘱上的签署与有关样本签名存在相同的地方 。 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裁定,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千亿遗产案中,华懋慈善基金胜诉,陈振聪一方败诉。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陈振聪所提出的龚如心06年遗书属伪造,故此无效,亦质疑陈振聪所提证供的可信性。所以法官裁定,龚如心遗产继承人为华懋慈善基金。法官林文翰在长达326页以英文撰写的书面判词中,多次指陈振聪证供有内部矛盾(internal inconsistency),且非可信证人。 2010年3月19日陈振聪正式通过律师行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 第四节 枪弹痕迹检验一、枪弹的种类和构造(一)枪支的种类和构造(二)子弹的种类和构造二、枪弹射击痕迹(一)弹头上的射击痕迹(二)弹壳上的射击痕迹三、枪弹及其痕迹的分析判断(一)分析事件性质(二)分析案件具体情节 第八讲 新兴侦查、鉴定技术 第一节 DNA鉴定技术第二节 声纹鉴定技术第三节 测谎技术第四节 颅面鉴定技术第五节 夜视技术第六节 录音、录像技术第七节 计算机技术第八节 激光技术 第九讲 侦查措施概述 第一节 各类常规侦查措施概述一、现场勘查(一)现场勘查的有关概念 1、概念:现场、犯罪现场、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事件性质、研究事件情况、发现和收取同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等物证而对犯罪事件或怀疑为犯罪事件的出事地点所进行的一种综合性调查活动。 2、分类:原貌现场和变动现场;第一现场和第二(三)现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真实现场和伪造、伪装现场;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案件性质(杀人等)划分现场类型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1、判明事件性质 2、发现、收集、固定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物证 3、研究和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4、研究和了解犯罪人的个体特点 5、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 6、记录、固定现场情况(三)现场勘查的方法、步骤 1、巡视现场,划定现场范围 2、确定勘验顺序:由中心向外围、由外围向中心、分片分段、沿地形地物的自然界限进行勘验、沿犯罪人的行走路线进行、从痕迹物证最易受破坏处开始进行。 3、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1)实地勘验(静的勘验和动的勘验)(2)现场访问 4、临场会议(现场讨论)(1)汇集实地勘验和现场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和情况;(2)对案情进行基本的分析判断,确定立案依据;(3)确定侦查的方向、范围,制订初步的侦查计划;(4)确定现场的处理。 分析判断案情(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有关的一切情况):(1)分析事件性质(2)分析作案时间(3)分析作案地点(4)判断作案工具(5)分析作案动机(6)分析作案人数(7)分析作案手段(8)分析犯罪人的个人特点 二、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的概念(二)侦查实验的作用(三)侦查实验的规则(四)侦查实验的组织实施(五)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运用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四、询问证人五、搜查、扣押六、追缉堵截七、通缉通报八、辨认 第二节 秘密侦查措施一、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 为侦破危害大、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侦查机关针对特定的侦查对象,暗中搜集犯罪的证据和情报,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二、秘密侦查措施的内容 技术侦查手段:电子侦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以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 其他秘密侦查手段: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内线、卧底、诱惑)侦查、邮检 三、秘密侦查措施的特征(一)隐蔽性(二)易侵权性(三)强制性四、我国运用秘密侦查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有关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定缺失(二)秘密侦查手段的滥用(三)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不能恰当使用五、秘密侦查的法制化 (一)有关秘密侦查立法的模式(二)秘密侦查实施的法定条件(三)对秘密侦查的监督程序 第十讲 刑事案件的 侦查方法概述 第一节 侦破案件的一般步骤、方法侦查的一般方法是指有权侦查的机关一、侦查决策(一)分析案情(二)选择侦查途径(三)制订侦查计划二、调查取证三、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四、破案、结案 第二节 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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