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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论文PPT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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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论文PPT

这是一个关于侦查学论文PPT,主要介绍了侦查学的概念、特点、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地位、侦查学的体系等内容。侦查学总论 肖承海第一章 侦查学概论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特点第二节 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地位第三节 侦查学的体系 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特点一、侦查的概念二、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或行为。(二)侦查的基本要素 1.侦查主体侦查主体具有限定性。人民警察的警衔.ppt 2.侦查客体侦查客体具有特殊性。 3.侦查行为侦查行为具有专门性。4.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具有法定性。 二、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学的概念 侦查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是专门研究侦查活动的理论、规律、以及侦查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法学学科。(二)侦查学的特点 1.侦查学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欢迎点击下载侦查学论文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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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总论 肖承海第一章 侦查学概论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特点第二节 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地位第三节 侦查学的体系 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特点一、侦查的概念二、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或行为。(二)侦查的基本要素 1.侦查主体侦查主体具有限定性。人民警察的警衔.ppt 2.侦查客体侦查客体具有特殊性。 3.侦查行为侦查行为具有专门性。 4.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具有法定性。 二、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学的概念 侦查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是专门研究侦查活动的理论、规律、以及侦查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法学学科。(二)侦查学的特点 1.侦查学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2.侦查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3.侦查学具有一定的科技性。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地位一、侦查学研究的对象二、侦查学的地位三、侦查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侦查学研究的对象主要研究侦查理论、侦查规律、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侦查的的基本理论; 2.研究国内外有关的侦查规律、制度与理论; 3.研究侦查的措施设置以及侦查制度建设; 4.研究侦查犯罪活动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谋略等规律; 5.研究发现、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等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方法; 6.研究各种侦查措施的具体运用规律; 7.研究各类具体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与方法等。二、侦查学的地位侦查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三大支柱性学科立于刑事法学体系。三、侦查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侦查学与宪法的关系(二)侦查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三)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四)侦查学与司法鉴定学的关系(五)侦查学与犯罪学的关系四、现代犯罪对侦查和侦查理论研究的冲击第三节 侦查学的体系一、侦查学总论(一)侦查导论 1.侦查学的概念、特点,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地位以及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2.中外侦查学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 3.侦查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 4.侦查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侦查主体和侦查客体 5.侦查各类刑事案件最基本的、通用的一般步骤和方法(二)侦查措施论 1.常规侦查措施 2.强制侦查措施 3.特殊侦查措施(三)侦查协作论 1.侦查国内协作 2.侦查国际协作 二、侦查学分论侦查学分论是指在侦查学总论的理论、原则以及侦查措施的指引下,针对刑事案件特点进行个案侦查的总称。第三章 侦查的任务、原则和基本形式第一节 侦查的任务第二节 侦查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侦查的基本形式第一节 侦查的任务一、侦查的任务侦查的总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侦查的具体任务包括:(一)收集证据,为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侦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发现证据;固定、提取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审查评断证据;(二)查明犯罪事实,弄清案件全貌(三)查缉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继续犯罪(四)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的意义(一)侦查是揭露和制止犯罪的重要手段。(二)侦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三)侦查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四)侦查是一种重要的法制活动。第二节 侦查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二、迅速及时原则三、依靠群众原则四、事实求是原则五、侦查协作原则六、保守秘密原则 第三节 侦查的基本形式一、秘密侦查与公开调查相结合二、集中打击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三、总体作战与专项斗争相结合四、个案侦查与并案侦查相结合第四章 侦查主体第一节 侦查主体概述第二节 侦查机构的设置和组织体系第三节 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第四节 侦查权限第一节 侦查主体概述一、侦查主体的概念侦查主体是指依法拥有侦查权并从事侦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一)依法拥有侦查权是成为侦查主体的先决条件。(二)侦查主体必须是从事侦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三)侦查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二、侦查主体的分类侦查主体从其活动形式来看,分为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侦查机构是为了完成侦查任务而设立的职能部门。 侦查人员是相对独立地进行侦查实践活动的个人,他可以是各须侦查指挥员、侦查员,也可以是从事侦查技术工作的技术员、法医化验员。 三、侦查主体的特征(一)侦查主体是侦查职能的执行者。(二)侦查主体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性。(三)侦查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具有法定性。第二节 侦查机构的设置和组织体系一、我国侦查机构设置的现状(一)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公安部设国内安全保卫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刑事侦查局、禁毒局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相应犯罪案件的侦查并直接侦办少数自己管辖的部分案件。省(市)公安厅(局)设置国内安全保卫处、经济犯罪侦查处(总队)、刑事侦查处(或刑警总队)、禁毒处等,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并直接侦办少数直接管辖的案件。地(市)公安处(局)设国内安全保卫处(科)、经济犯罪侦查处(科)、刑警支队等,具有实战、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设国内安全保卫科、经济犯罪侦查科(或大队)、刑警队(或大队)等,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等专门公安机关设有与其职权相应的侦查机构。在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国家林业局公安局和中国民航总局公安局设有侦查处,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案件侦查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林业厅(局),各大铁路局以及民航局公安局(处)设有侦查科和刑警队,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侦查工作。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机构国家安全机关,中央是安全部;省级是安全厅;地区是安全局。各级安全机关均设反间侦查局或侦查处,作为其侦查机构。(三)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等,除了侦办自己管辖的案件外,管理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局)等,负责侦办自己管辖的案件外,管理、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地(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除了侦办自己管辖的案件外,管理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负责辖区内自己管辖案件的侦查。 (四)军队的侦查机构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军以上保卫部门,也设有侦查处(科),负责军队内部的侦查工作。(五)监狱的侦查机构中央监狱管理局及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设狱侦处,监狱设狱侦科,负责侦查监狱内的犯罪案件。(六)海关的侦查机构海关总署设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北京、广东、上海、天津、南京等海关及其余直属海关设立41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涉税走私和部分非涉税走私案件的侦查。 二、我国侦查机构的组织体系(一)犯罪信息情报系统(二)防范控制系统(三)侦查指挥系统(四)案件侦查系统(五)侦查技术系统(六)缉拿行动系统(七)后勤保障系统(八)公关协作系统第三节 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一、政治素质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 2. 热爱本职工作,愿意献身侦查事业; 3. 具有坚持真理、刚正不阿的品质; 4. 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5. 具有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 二、业务素质 1. 熟悉与侦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2. 精通侦查业务知识,掌握侦查技能; 3. 具有广博的知识。 三、心理素质 1. 敏锐的观察力; 2. 较强的记忆力; 3. 良好的思维能力; 4. 顽强的意志力; 5. 坚强的自制力。 四、身体素质首先,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从事侦查实践的保证。 其次,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 再次,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智力活动的基础。 第四节 侦查权限一、案件管辖权(一)刑事案件侦查的部门管辖 1.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管辖的案件: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如背叛国家案、颠覆国家政权案、间谍案等,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权。 2.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的案件:主要负责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管辖以外的300余种刑事案件的侦查。 3.各专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负责该系统破坏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运输、设备、资源等方面的刑事案件案件侦查及发生在其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案件侦查。 4.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的案件: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50余种刑事案件的侦查。 5.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管辖的案件:主要负责军队内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30余种刑事案件的侦查。 6.监狱部门侦查管辖的案件:主要负责监狱内部服刑罪犯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7.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主要负责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刑事案件的分级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分级侦查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由发案地的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侦查,地、市公安处或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组织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特别重大案件,由地、市公安处或公安局负责组织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组织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涉及几个县或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地、市公安处或公安局负责组织侦查。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侦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由所在地区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本单位保卫处、科协助。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保卫处、科负责查破。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或者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专门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刑事案件侦查的分级管辖同上。 3.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案件的分级侦查与公安机关基本相同。 4.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分级管辖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检察院负责对全国性、全省性和省辖市、地、州性以外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组织侦查;发生在省辖市、地、州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负责组织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负责组织侦查;全国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发生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侦查。 二、侦查权(一)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主体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 ( 包括视听资料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鉴定;通缉;侦查实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二)依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除享有上述权限外,还可以组织辨认;控制销赃;发布悬赏通告;实施跟踪、守候监视、内线侦查;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等。 (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及其侦查人员, 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五章 侦查客体第一节 侦查客体概述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构成与分类第三节 犯罪活动的基本状况和犯罪趋势预测第一节 侦查客体概述一、侦查客体的概念侦查客体是指侦查主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一)侦查客体必须是刑事案件。(二)立案是刑事案件成为侦查客体的标志。(三)侦查客体的存在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 二、侦查客体的基本特征(一)客观性(二)隐蔽性(三)反映性(四)多样性(五)特定性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构成与分类一、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一)刑事犯罪案件构成要素的概念刑事案件构成要素是指侦查中必须把握和查明的几个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就是说只有具备犯罪案件的七个构成要素,才能构成刑事案件,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该案件都不构成刑事案件。 (二)刑事犯罪案件构成的七何要素 1.何事,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实,即犯罪事实。 2.何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时间,即犯罪行为的发展顺序和连续性。 3.何地,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空间范围,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 4.何物,主要指犯罪工具及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也包括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客体,如赃物、被破坏的物体物品等。 5.何情,是指实施犯罪过程的状态,包括犯罪过程、活动特点和方式。 6.何故,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是什么。 7.何人,是指作案的人数和由谁作案,即作案人。 二、刑事案件的分类(一)按照刑事案件性质不同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的不同,刑法将刑事案件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按照刑事案件中犯罪状态的不同分类已经实施犯罪的案件;正在实施犯罪的案件;尚未完全实施犯罪的案件。 (三)按照犯罪主体的性质分类自然人犯罪的案件;单位犯罪的案件。(四)按照犯罪成员的结构分类单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 (五)按照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大小不同的分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可将刑事案件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三类。 (四)按照案件侦查途径不同的分类按照案件侦查途径或方式的不同,可把刑事案件分为“从案到人”开展侦查的案件和“从人到案”开展侦查的案件两类。 第三节 犯罪活动的基本状况及犯罪趋势预测一、犯罪活动的基本状况(一)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二)犯罪主体构成的变化 1.犯罪主体年龄构成特征:低龄化 2.犯罪主体阶层构成特征:底层化和白领化 3.犯罪主体性别构成特征:女性犯罪增加 4.犯罪主体人数构成特征:共同犯罪(三)犯罪活动内容的变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指数出现负增长;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指数大幅度上升;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指数出现负增长;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指数大幅度上升。犯罪活动区域、领域扩大,犯罪手段升级,侦破难度加大。 二、犯罪趋势预测(一)犯罪趋势预测的概念犯罪趋势预测是指侦查主体为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对过去、现在犯罪情报信息和相关因素的分析研究,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犯罪活动走向、势头的评断。 1.犯罪趋势预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以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犯罪趋势预测的方法,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利用三论等现代思维逻辑方法总结、归纳,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研究。 3.犯罪趋势预测的依据,必须坚持从过去、现在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考虑当时国内外社会环境和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风气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4.犯罪趋势预测的内容,只能是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犯罪活动的走向、势头所进行的分析、评估和推断。 (二)犯罪趋势预测的意义 1.可以为侦查理论研究与侦查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2.有利于提高侦查队伍专业化水平。 3.可以从宏观上加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4.有利于侦查学的完善与发展。 (三)犯罪趋势预测的分类和预测 1.犯罪发展趋势预测:是指未来犯罪活动在数量、质量的总体水平上的演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加强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会遏制犯罪活动的大幅度上升,然而在短时间内使犯罪率降低的可能性不大,某些犯罪还可能增加。 2.犯罪类型趋势预测:是指未来犯罪在原有犯罪类型以及新型犯罪上的演变。在一段时间内,严重暴力犯罪、图财害命、重大盗窃、经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外案件将上升,职务犯罪、走私和毒品犯罪在短时间内还不会降低。 3.犯罪主体趋势预测:是指未来犯罪行为人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住址等演变。在一段时间内,女性、低龄人、流动人口、职业性犯罪和单位、法人、有组织犯罪将会增加。 4.犯罪对象趋势预测:是指未来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标的)的演变。未来犯罪对象更加广泛,在一段时间内犯罪仍将围绕财、利、色三方面进行。 5.犯罪方法、手段趋势预测:是指未来犯罪采用的犯罪行为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演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犯罪日益职业化,犯罪越来越预谋化、智能化、专业化,犯罪方法更加复杂多样,犯罪手段更加狡猾。 6.犯罪活动区域趋势预测:是指未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地区、范围的演变等。主要仍将集中在大中城市和发展中城市,有向农村发展的趋势,流窜犯罪以及危及国边境犯罪和跨国犯罪将会增加。 7.犯罪活动危害趋势预测:由于未来犯罪具有上述趋势,特别是随着社会的信息化,会使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能量会得到很大提高,所有这些都会给社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第六章侦查的一般步骤与方法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分析案情第三节 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制定侦查计划第四节 发现线索,排查嫌疑对象第五节 收集证据,查证重点嫌疑人第六节 破案第七节 侦查终结第一节 立案一、刑事侦查立案的概念和条件(一)立案的概念侦查机关的立案,是指侦查机关对侦查活动中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以及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有关犯罪线索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具有如下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必经的阶段,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立案的作用: 1.立案对侦查起把关作用 2.立案可为侦查打下基础 3.立案为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立案的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犯罪事实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管辖。 二、立案材料的接受(一)立案材料的来源 1、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或者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5、其他来源。公民扭送; 上级侦查机关交办的案件;其他司法机关移交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材料等。(二)接受立案材料的程序 1. 及时接受案件。 2. 告知法律责任。 3. 问明有关情况。 4. 制作笔录。 5. 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材料的审查,又称立案前审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材料,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所进行的审核和调查。(一)立案材料审查的方法 (1) 对相关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2)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 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4) 查询、调阅有关材料等。(二)立案材料审查的内容依据立案条件,立案前审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2、审查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三)审查后的处理 1、移送管辖 2、告知自诉 3、行政处理 4、立案侦查四、立案的程序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的条件,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案件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五、立案的监督(一) 控告人对不立案监督 1、控告人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立案进行监督。 3、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节 分析案情一、 分析案情的意义所谓案情,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各方面情况和与他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有关情况的总称。分析案情是指侦查人员对正在侦查的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的综合研究和剖析。分析案情是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逐步认识的过程,对案情分析是否透彻,认识得是否正确,不仅关系到侦查活动能否正确的启动,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侦查进程,甚至制约着侦查的结局。二、分析案情的内容 分析案情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析案件性质 1、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分析。 2、根据作案人所侵害的对象分析。 3、根据被害人及亲属、事主、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4、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现象分析。 (二)分析作案动机 1.根据作案人侵害的目标分析。 2.根据现场情况分析。 3.根据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 4.根据尸体状况进行分析。 5.根据识别的伪装现场进行分析。 6.根据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析。 7.根据被害人、事主、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三)分析作案时间 1.根据被害人、事主和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时间分析。 2.根据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所表明的时间分析。 3.根据现场上有关物品的状态分析。 4.根据现场上痕迹的新旧程度分析。 5.根据各种尸体现象和尸体胃肠内食物的消化程度来判断死亡时间,进而推断作案时间。 6.根据天气变化的起止时间进行分析。 7.根据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有关内容的时间来分析。 8. 根据破坏障碍物的工程量大小、被杀人数以及被盗抢财物的数量、重量、体积来分析。 9.根据人们生活起居习惯、规律进行分析。 10.根据单位的值班、巡逻等时间进行分析。 11.根据现场实验的结果来分析。 (四)分析作案地点 1.根据被害人、事主和有关知情人的陈述。 2.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的关系进行分析。 3.根据现场上发现的各种痕迹来分析。 4.根据现场遗留物来分析。 5、根据现场上的反常现象分析。 (五)分析作案工具 1.根据现场上遗留的工具痕迹进行分析。 2.根据遗留在现场上的工具以及与工具有关的物品进行分析。 3.根据遗留在痕迹内外的各种微量物质分析。 4. 根据对尸体和伤体的法医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5. 根据被害人、事主、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 (六)分析作案手段 1.研究现场上遗留的犯罪工具或凶器。 2.研究犯罪工具痕迹和被害人的创伤。 3.研究作案人遗留在现场上的其他物证。 4.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 5.研究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 (七)分析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 1.根据现场上遗留的工具痕迹、指纹、蹬踩痕迹和门窗的开关状态与撬压状况分析作案人在现场上的进口和出口。 2.根据现场上遗留的足迹、指纹(包括手套纹线印)分析作案人曾到过哪些部位,有什么行为动作。 3.根据现场上被翻动被破坏情况和丢失财物所在部位分析作案人所侵害的目标和寻找翻动物品的顺序。 4.根据尸体上伤痕的部位、性状分析伤痕形成的先后顺序。 5.根据尸体的伤势和尸体状况(包括尸体的姿势、血迹的形态及其分布等)分析尸体有无移动。 6.根据现场上各种物品存放摆设情况、各种痕迹间的关系、作案人所侵害的目标结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分析现场上各种犯罪行为实施的先后顺序。 7.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目睹人提供的情况分析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及作案后的逃离情况。 8.根据现场外围遗留的痕迹物证和目睹人提供的情况分析作案人进入现场之前和逃离现场之后的活动情况。 (八)分析作案人数 1.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分析。 2.根据被害尸体上不同的伤痕分析。 3.根据被害人的反抗能力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4.根据作案手段和特点分析。 5.根据现场上丢失财物的情况分析。 6.根据完成犯罪行为所耗费的劳动量分析。 7.根据被害人、事主、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九)分析作案人的个人特点 1.根据足迹、指纹等分析作案人的性别、年龄、体态、身高,是否有残疾,职业特点等。 2.根据作案人的说话口音、谈话内容、书面语言、笔迹特征等分析其是何地人、职业特点、文化程度、年龄段、民族、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等等。 3.根据现场遗留的物品和损失物品分析作案人的个人嗜好、职业及经济状况等。 4.根据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分析作案人的职业、特殊技能、心理特征,等等。 5.根据进出现场的方法、路线、作案时机、侵犯的目标等是否准确、恰当,以及是否有为作案提前制造条件,分析是内部人员或熟人,还是外部人员或陌生人作案。 6.根据被害人、事主、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十)分析被害人的情况在无名尸体案件的侦查中,首先是要查明死者的身份,因而对被害人情况的分析在侦破该类案件时至关重要。对被害人情况分析的内容主要有被害人的籍贯、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从何处来,生前曾在何处逗留,与何单位何人有来往,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身高、生理特征、病理特征等。分析时主要依据尸体、衣着、随身物品等。 第三节 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制定侦查计划一、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概念侦查方向,即侦查工作的方向,是指侦查工作应当在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员中去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范围,是指根据犯罪行为人居住或藏身匿迹的活动范围,确定的开展侦查工作的地区范围和行业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就是解决在哪些人员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划定侦查范围就是解决在什么地区、何种行业或单位中去查找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依据(一)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 1.犯罪动机。 2.犯罪条件和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征。时间条件、 空间条件、 现场遗留物条件、 工具条件、赃款赃物条件、 因果关系条件、体貌特征条件、职业技能条件、现场遗留痕迹条件、知情条件、反常条件。 3.犯罪行为人的行踪动向。 (二)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 1.犯罪时间。 2.根据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对象的熟悉和知情程度。 3.根据犯罪手段、方法确定。 4.犯罪行为人的穿戴、语言。 “过桥,顺墙根,向右,见一亭,亭边一倒凳,其下有信。” “不药用保经来下的雄门港处来结电生活费的雄门汉美那到前不向看于司望破的局面你孩子一定安全” 5.根据现场痕迹和现场遗留物。 6.根据犯罪行为人从现场拿走的物品来确定。 7.特定犯罪空间的自然环境。 8.根据犯罪现场的空间构形来确定。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总的要求是“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侦查方向和范围确定得过大,常会大海捞针,浪费人力,拖延时间,贻误战机;侦查方向和范围确定得过小,常会漏掉犯罪嫌疑人。因此,要求确定得尽量适中,尽量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四、制定侦查计划(一)制定侦查计划的概念、意义侦查计划是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对整个侦查方案的具体部署和安排。意义在于: 1、有助于使侦查工作获得明确的方向; 2、有助于正确安排各项侦查措施,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3、有助于全面调查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充分地侦查。(二)制定侦查计划的要求 1.制定侦查计划要充分发扬民主 2.侦查计划要有针对性 3.侦查计划要重点突出,周密安排 4.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侦查计划的内容根据不同的侦查需要,应制定不同的侦查计划,不同的侦查计划有不同的计划内容。就全案侦查计划来讲,其基本内容包括: 1.立案的依据。 2.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判断。 3.侦查方向与范围。 4.侦查的任务和措施。 5.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 第四节 发现线索,排查嫌疑对象一、排查嫌疑对象的途径(一)从作案的时间条件入手进行排查(二)从作案的空间条件入手进行排查(三)从作案工具或凶器入手进行排查(四)从现场遗留物入手进行排查(五)从现场遗留痕迹入手进行排查(六)从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入手进行排查(七)从知情条件入手进行排查(八)从赃款、赃物入手进行排查(九)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动作习惯、作案手法和特殊技能入手进行侦查(十)从因果关系人手进行侦查(十一)从结伙条件入手进行排查(十二)从犯罪行为人居住区域、具体地点和居住环境条件入手进行侦查(十三)从查对犯罪情报资料入手进行排查(十四)从反常情况入手进行排查 二、排查嫌疑对象的方法 1.    普遍排查普遍排查也称面上排查,是指在已确定的侦查范围内,根据选择的侦查途径,对具备作案条件的人全部纳入排查视线,全面撒网、无遗漏地、逐个地从中发现嫌疑对象。 (1)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2)依靠基层组织,广泛排查。 (3)利用情报资料,排查嫌疑线索。(4)利用特情,发现线索。 2.重点排查重点排查又称筛选重点,是指把在普遍排查中发现的嫌疑对象集中起来,对照排查条件分别逐人、逐事、逐物研究、比照,反复筛选,排除那些查无实据或与本案无关的没有作案嫌疑的对象,确定重点嫌疑对象。第五节 收集证据,查证重点嫌疑人一、确定重点嫌疑人 1. 具有作案时间和因素条件,暂时没有取得证据的人。 2. 具有作案因素和部分间接证据,而作案时间暂未查清的人。 3. 具有犯罪的某些间接证据,而作案时间和因素条件暂未查清的人。 4. 具有重大预谋犯罪活动迹象或掩盖罪行迹象的人。 二、查证重点嫌疑人查证重点嫌疑人的方法有:(一)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二)勘验、检查(三)秘密搜查(四)控制销赃(五)技术鉴定(六)监视跟踪(七)内线贴靠(八)组织辨认三、突破侦查僵局侦查僵局是指在实施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侦查出现暂时的停滞状态,使侦查无法推进。 第六节 破案(一)破案的概念破案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确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其他措施,以进一步查清全案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二)破案的意义 1、破案是对立案成果的完善和发展 2、破案是侦查机关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前提条件 3、破案是顺利开展诉讼活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 (三)破案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二、破案前对证据的审查侦查机关在决定破案前,应当对收集的所有证据,特别是认定犯罪事实、据以破案的关键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好证据质量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办案的质量。审查证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二)审查证据与案件是否关联(三)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四)审查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五)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三、破案时机的选择(一)提前破案(二)暂缓破案(三)破案留根(四)及时破案 四、破案的实施(一)破案前的准备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2、制定破案计划破案计划通常包括:破案的根据和理由;破案的方法和步骤;破案力量的组织与分工;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和讯问等内容。 3、组织破案力量; 4、办妥法律手续; 5、准备所需的物质器材; 6、掩护秘密侦查力量安全撤出; 7、通知看守所做好收押准备工作。 (二)破案的实施破案的实施就是运用各种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归案。 1.强制措施的运用。在侦查中,当犯罪嫌疑人具备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时,应适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归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或逮捕条件的,要对其执行拘留或逮捕。拘捕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拘捕;秘密拘捕;抓获现行。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也应依法办理。 2.非强制措施的运用。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案,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罪行供认不讳并有悔罪表现,不采取强制措施也能保证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接受讯问的,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三)破案后的几项工作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追缴赃款、赃物 3、及时进行总结第七节 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一)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己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3.案件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所立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发现有法律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否定了原来立案的根据而依法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一)撤销案件的条件侦查阶段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 没有犯罪事实的。 2.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 撤销案件的程序 1.由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 2.将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侦查终结扣押物品的处理(一)罪证物品的处理 1. 对移送起诉案件的罪证物品,一般应随案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2. 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应当拍成照片入卷,原物由侦查机关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3.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4.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存或保管的物品,如食品、家禽、牲畜等一般也不宜随卷移送。(二)对与犯罪无关物品的处理对已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及时发还给原物品持有人,并开据《发还物品清单》,由领取人和侦查人员签名后,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对违禁品和不宜退还给原物品持有人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销毁物品清单后销毁。 五、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部门提请批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了罪行,或还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求侦查部门再进行侦查补充材料,或退回侦查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调查取证,补充材料的诉讼活动。 (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1. 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概念要求复议是指侦查机关对同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认为不当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的一种特殊程序。提请复核是指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仍坚持原提请批准逮捕、起诉的意见,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变更是错误的时候,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2. 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侦查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写出《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释放,也可以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变更承办人认真复议,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制作 《复议决定书》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对意见不被接受认为有再议必要的 , 应当在5日内写出《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 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对侦查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3.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如果认为有复核的必要,应当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 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民检察院执行。第七章 侦查措施概论 第一节 侦查措施的概述第二节 侦查措施实施的原则第三节 侦查措施实施的意义 第一节 侦查措施的概述一、侦查措施的概念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公开或秘密实施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涉案物以及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的方法或者手段。 1.侦查措施具有侵害性。 2.侦查措施具有公开性或秘密性。 3.侦查措施具有暂时性。 4.侦查措施具有裁量性。 二、侦查措施的类型(一)以是否公开为标准,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公开的侦查措施和秘密的侦查措施。 1.公开的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措施实施时被一定范围的人员所知晓的侦查措施。 2.秘密的侦查措施是指除侦查措施的制定者、实施者之外,不暴露侦查意图而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侦查措施。 (二)以限制的对象为标准,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对人的侦查措施、对物的侦查措施和对场所的侦查措施。 1.对人的侦查措施是指针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侦查措施。 2.对物的侦查措施是指针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涉案物品采取的侦查措施。 3.对场所的侦查措施是指针对犯罪有关案件的现场、场所以及相关环境实施的侦查措施。 (三)以实施频率为标准,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常规侦查措施、强制侦查措施和特殊侦查措施 1.常规的侦查措施是指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证实犯罪而普遍使用的侦查手段。 2.强制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以及进行新的犯罪活动,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侦查手段。 3.特殊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依法进行的,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具有一定秘密性、隐蔽性和侵害性的必要的侦查手段。 第二节 侦查措施实施的原则一、必要性原则二、对相乘性原则三、公秘结合原则四、依法原则第三节 侦查措施实施的意义一、保证侦查活动正常有效的开展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三、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八章 常规侦查措施第一节 现场勘查第二节 询问第三节 侦查实验第四节 侦查辨认第五节 搜查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 鉴定第九节 控制赃物第十节 追缉、堵截第十一节 通缉、通报第十二节 讯问第一节 现场勘查一、犯罪现场的概念和分类(一)犯罪现场的概念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的场所。 (二)犯罪现场的分类 1、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按照现场在犯罪过程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类主体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相关联的现场。 2、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按照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有无遭到破坏进行划分原始现场是指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没有遭到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基本保持了其原始状态不变的现场。变动现场是指犯罪现场形成之后,由于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使现场的原始面貌遭到局部或全部破坏的现场。变动现场又可分为自然变动现场和人为变动现场。 3、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按照现场的真伪性质进行划分真实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的现场。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犯罪事实而设置的假犯罪现场。 4、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是否具有“封蔽物”进行划分露天现场(室外现场)通常是指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没有“封蔽物”的现场,如在公路、铁路、田野、河流等处发现的现场均为露天现场。室内现场通常是指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现场,如在住宅、办公室、仓库等处发生的犯罪现场均为室内现场。 二、现场保护(一)现场保护的概念现场保护是指侦查人员、基层公安保卫人员以及社会单位、公民依法对犯罪现场实施警戒、封锁,以保护其发生、发现时状态及勘查状态的行为。 (二)现场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犯罪的过程和情况 2、有利于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 3、有利于快速反应和采取紧急措施 4、有利于现场情况的保密 (二)现场保护的任务 1、获悉案件发生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 3、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败坏时,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4、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或者毁灭证据。 5、如果遇到现场上有人命危急的情况,应立即指定专人进入现场进行急救或送往医院抢救。 6、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抢救财物。 7、现场保护人员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抓住案发不久的有利时机,向事主、发现人和周围群众进行初步调查访问。 8、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保护人员应将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事主、周围群众和有关人员对案件的反映和议论,现场是否遭到变动或破坏,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如实向勘查人员汇报。 (三)现场保护的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1)在犯罪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即绕以绳索或用灰粉划一圈警戒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2)对于通往现场的道路,根据情况,可临时停止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行走,如现场是重要路口,应布置专人看守,必要时可用布或木板挡起来。(3)在城市,由于人口、车辆多,流动性大,封锁范围应尽可能缩小,以免影响交通。(4)对于院内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同院内住有邻居,可划出一定通道行走。 2、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主要是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屋外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进出的路线或活动的场所,也应划出一定范围,布置警戒加以封锁。 3、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1)无论是露天现场还是室内现场,对于血迹、脚印、手印、破坏工具痕迹、车辆痕迹、被破坏的物体以及尸体和其他遗留物品,均要特别的加以保护,要防止触摸破坏,必要时可用粉笔或白灰标明。(2)露天场所易被家畜、动物或刮风下雨等自然条件破坏的痕迹、物品,可用席子、塑料布、面盆等遮盖起来。(3)对于尸体,必要时也可用席子或其他物品妥善地遮盖起来。对吊死、勒死的案件,如果人已经死亡,就不要任意将绳子解开,更不能随便移动尸体,等勘查人员到达后再做处理。 三、 现场勘查的概念、任务与要求(一)现场勘查的概念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包括三层含义: 1、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2、现场勘查必须依法进行。 3、现场勘查的内容,除了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外,还包括向犯罪现场和犯罪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调查访问,以及对现场情况的分析研究。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1、判明事件性质 2、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 3、研究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4、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三)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1、现场勘查必须及时 2、现场勘查必须全面 3、现场勘查必须细致 4、现场勘查必须客观 四、 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一)组织好值班值勤侦查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做好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二)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和分工一般由负责侦查破案的领导人、侦查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区的民警或保卫干部组成。有些案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见证人。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一般将参加勘验的人员分为:现场保护组、调查访问组、实地勘验组、搜索堵截组等。 (三)现场勘查的领导和指挥现场勘查应当由负责侦查破案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侦查破案的主要一方或者上一级侦查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为了正确组织现场勘查,领导指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快速赶赴现场。 2、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迅速做好勘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决定采取各种紧急措施。 4、掌握勘查工作进度,协调各项勘查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勘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临场讨论,做好勘查后的现场处理工作。 (四)现场勘查人员的纪律 1、要严格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组织分工和勘查步骤进行工作,不得随便触摸或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证。 2、要保护现场上的各种公私财物,不得私拿或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4、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准泄露有关现场情况和发现的线索。 五、 现场实地勘验的步骤和方法(一)现场实地勘验的概念和法定程序 1、现场实地勘验的概念现场实地勘验是勘验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观察、检验、记录和分析研究活动。 2、现场实地勘验的法定程序(1)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3)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4)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现场实地勘验的准备工作 1、向现场保护人员了解现场保护情况。 2、向事主或发现人、报案人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简要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见证人。 (三)现场实地勘验的步骤 1、观察现场,划定勘验范围 2、确定勘验顺序(1)从中心向外围勘验主要适用于范围不大,中心明确,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的现场。(2)从外围向中心勘验主要适用于范围大,痕迹物证比较分散,中心不明确的现场。(3)沿着犯罪人作案时行走的路线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证清楚,能将其行走路线辨别出来的现场。(4)分片分段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范围比较大或者处于狭长地带的现场。(5)从现场入口处开始,顺着物体的陈列顺序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室内现场。(6)沿着地形、地物界限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野外有明显地形、地物界限的现场。(7)从容易遭到破坏的地方开始勘验主要根据现场所处的自然环境考虑决定。(8)一个案件同时发现有几处现场,可以选择其中条件比较好,遗留痕迹物证比较多的现场首先开始勘验。 3、进入现场,观察现场状态 4、初步勘验初步勘验,也称静的勘验,是在不变动现场物体原来位置和状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勘验。 5、详细勘验详细勘验,也称静的勘验,是指在翻转移动物体的情况下,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全面细致地进行勘验。 六、 现场访问(一)现场访问的概念和意义 1、现场访问的概念现场访问,也称现场调查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的调查询问活动。 2、现场访问的意义(1)为采取紧急措施提供依据。(2)弥补现场实地勘验的不足。(3)帮助分析现场痕迹是否为犯罪人遗留。 (二)现场访问的程序和规则 1、现场访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时,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3、现场访问应当个别进行。 4、访问开始时,侦查人员应当向侦查对象讲明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责任。 5、现场访问应当制作访问笔录。 (三)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1、访问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的人主要了解发现案件的时间、地点;发现案件的详细经过;发现案件时现场的原始状况,后来有无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和变动后的情况等。 2、访问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主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详细经过;财物的损失情况;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关事主、被害人的情况。 3、访问现场附近的知情群众主要了解在发案当时或前后,曾经看到或听到一些什么情况;群众对案件的舆论和反映;有关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生活作风、经济收支,以及平时结交人员等方面的情况。 (四)现场访问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访问。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3、要全面细致。(五)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现场访问笔录一般由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七、 现场勘查记录(一)现场勘查记录的概念和意义 1、现场勘查记录的概念现场勘查记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反映现场状况和实地勘验结果的法律文书。现场勘查记录由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组成。 2、现场勘查记录的意义(1)没有亲自参加现场勘查的人,通过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对犯罪现场的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2)现场勘查记录是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3)现场勘查记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是侦查人员运用文字形式对现场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所作的客观描述和真实记载。现场勘验笔录前言、叙事和结尾三部分构成。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 1、笔录中记录的顺序应当与进行实地勘验的顺序一致。 2、笔录的记载要客观、准确。 3、笔录的用语要明确、肯定。 4、笔录记载的内容既要全面详细,又要简明扼要,中心突出。 (三)现场照相 1、现场方位照相主要记录和固定现场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反映现场本身的具体的地理位置。 2、现场概貌照相主要反映现场本身的全貌,即反映现场本身的内部状况及其景物相互之间的关系。 3、现场中心照相主要反映主要物体和中心部位的状态,以及主要物体与痕迹、物证的关系。 4、现场细目照相主要反映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和细微特征。 (四)现场绘图 1、现场方位图 2、现场全貌图 3、现场局部图 八、 现场分析(一)现场分析的概念和意义 1、现场分析的概念现场分析,也称临场讨论,是指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结束后,在现场勘查指挥人员的主持下,全体勘查人员对现场情况及案件有关问题就地进行的分析研究活动。 2、现场分析的意义(1)是对现场勘查过程的全面检查。(2)是正确认识案件情况的基本途径。(3)是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查计划的重要前提。 (二)现场分析的内容 1、判明事件性质 2、推断作案时间 3、判断作案地点 4、判断作案工具 5、判断作案的目的和动机 6、判断作案方法 7、判断作案人数 8、判断作案人,划定侦查范围 (三)勘查后的现场处理 1、对于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对现场上的重要财物,应向事主当面点清。 2、对于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节 侦查询问一、侦查询问的概念侦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以查明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就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等向有关人员和知情群众进行了解的一项专门调查活动。 侦查询问是侦查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侦查措施之一。它贯穿于侦查破案的始终,从审查立案材料到分析判断案情、从发现嫌疑线索到审查重点对象、从查清案件事实到获取犯罪证据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侦查询问。 二、侦查询问的任务 侦查询问的根本任务是查明案情和揭露犯罪。但是在侦查工作的不同阶段,询问的具体任务亦各有侧重。 (一)查明基本案情(二)发现嫌疑线索 (三)审查嫌疑人(四)收集证据(五)查找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询问的方式(一)正式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1. 正式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 2. 非正式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解案情而与有关群众所进行的一般性谈话,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正面询问和侧面询问 1. 正面询问是指询问者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现,公开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 2. 侧面询问是指询问者不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现,在不暴露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 (三)走访询问和传唤询问 1. 走访询问是指侦查人员到被询问者的家中或工作单位去进行询问。 2. 传唤询问是指侦查人员把被询问者传唤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 四、侦查询问的步骤和方法(一) 询问的准备 1.了解案情。 2.确定询问对象。 3.了解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 4.确定询问的时间相地点。 5.确定询问顺序和制订询问计划。 (二)询问的实施 侦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除了要了解不同询问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外,还要掌握询问的一般方法,还要注意询问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 1.侦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应注意自己的衣着和礼节。 2.侦查人员应正确选择询问开始的方式。 3.侦查人员要注意掌握谈话的气氛。 4.侦查人员要注意防止谈话出现僵局。 5.侦查人员要善于帮助或推动被询问者的回忆。 6.侦查人员要善于帮助被询问者克服消极心理和改变拒证态度。 7.侦查人员应掌握好询问时间。 8.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访问的记录非正式调查无需制作笔录,但侦查人员可以在询问之后把了解到的情况记录下来或整理成文字资料,以备查用。正式调查均应制作笔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步进行录音。询问笔录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五、侦查询问结果的审查评断(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1. 审查提供证言主体的证人资格。 2.审查证人与案件之间的关系。 3.审查证人的思想品质和一贯表现。 4.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 5.审查证言的来源。 6.审查证言的内容。 7.审查证人提供证言时的客观条件。 8. 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二)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1.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审查被害人的思想品质和一贯表现。 3.审查被害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 4.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 5.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6.审查被害人陈述形成时的条件。 7.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形成过程。 8.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第三节 侦查实验一、侦查实验的概念和意义(一)侦查实验的概念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验证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而模拟案件发生当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项侦查措施。 (二)侦查实验的意义 1. 可以审查案件是否可能成立。 2. 可以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3. 可以验证侦查推断是否符合实际。 4. 可以发现新情况,加深对案件的认识。 二、侦查实验的任务和规则(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1.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某种事实情节。 2.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 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发生某种现象。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与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能否留下某种痕迹。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7.确定某种事实是怎样发生的。 (二)侦查实验的规则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验 2.实验条件力求与原始条件相同或接近(地点、时间、自然环境或条件、工具和器材) 3. 坚持对同一情况进行反复实验 4. 严格保守秘密 三、侦查实验的组织实施(一)制定侦查实验计划 1. 实验的目的。 2. 实验的地点。 3. 实验的时间。 4. 实验的自然条件。 5. 实验的工具和物品。 6. 实验的内容、顺序和方法。 7. 实验的参加者及其分工。 8. 实验的警戒工作。 9. 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确定侦查实验人员的组成 1. 确定侦查实验的主持人。 2. 确定实验主持人的助手。 3. 确定执行实验的社会人士。 4. 确定自愿参加实验的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5. 聘请实验的翻译人员。 6. 聘请有关专家。(三)邀请侦查实验的见证人(四)宣布侦查实验的纪律(五)实施侦查实验(六)做好侦查实验记录 四、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和运用(一)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 1. 实验是否严格地按照规则进行。 2. 实验是组织实施是否正确、科学。 3. 实验人是否具有某种职业知识、专门技能,有无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所运用的专业知识是否是科学、可靠的和无争议的。 4. 实验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能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验。 5. 实验人的生理、心理状态是否正常。 6. 实验结果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从实验所确定的事实材料能否必然推出实验结果;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疑点有无作出科学的、有事实根据的解释等。 7. 实验结果同案内的其他证据材料有无矛盾。 (二)侦查实验结果的运用 1. 对肯定性结果和否定性结果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肯定性结果只能为分析案件某一情节提供依据;否定性结果则不能证明该情节就一定不存在。 (2) 肯定性结果只能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而不能证实某人一定犯罪;否定性结果则可排除该人具备一定的犯罪条件。 (3) 在审查是否有伪造现场可能时,侦查实验的肯定性结果意义不大,不能据以否定伪造现场的可能,而否定性结果则可证明有伪造现场的事实。 2. 对单一性结果和非单一性结果的运用。根据单一性结果,可以认定有关事实或现象极大可能存在或不存在;根据非单一性性结果,只能对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提出假定性的推测。第四节 侦查辨认 一、侦查辨认的概念和类型(一)侦查辨认的概念侦查辨认是指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人员主持并组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等进行识别、认证的侦查措施。 (二)侦查辨认的作用 1. 辨认可以为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2.辨认可以为发现侦查线索和查找嫌疑人提供帮助。 3. 辨认可以为审查嫌疑人提供依据。 4. 辨认可以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5. 辨认可以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二、侦查辨认的类型 1.依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可分为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辨认 2.依据辨认客体的不同,辨认可分为人身辨认、物品辨认、尸体辨认和场所辨认 3.依据辨认方式的不同,辨认可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 4.依据辨认目的的不同,辨认可分为判定辨认和寻查辨认 5.依据辨认方法的不同,辨认可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 三、侦查辨认的规则(一)单独辨认(二)混杂辨认(三)客观辨认 四、侦查辨认的组织实施(一)辨认的准备 1. 询问辨认人。 2. 确定辨认时间和地点。 3. 制订辨认方案和准备辨认条件。 (二)辨认的实施 1.对人的辨认方法(1)对自然人的辨认(2)对人像照片的辨认(3)对录像的辨认 2. 对尸体的辨认方法 3.对物品的辨认方法 4. 对场所的辨认方法 (三)制作辨认笔录在进行公开辨认的情况下,需要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这种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进行秘密辨认的情况下,需要由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制作辨认报告附卷,如果需要用作诉讼证据,应组织公开辨认,以取得正式的辨认笔录。 五、辨认结果的审查(一)审查辨认主体 1.审查辨认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2. 审查辨认人的感知、记忆和辨别能力。 3. 审查辨认人在感知、记忆和辨认时的心理状态和积极程度。(二)审查辨认客体 1. 审查辨认客体的特征是否明显突出,是否得到充分暴露。 2. 审查辨认客体的特征是否稳定,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被掩盖、伪装或变造。 3. 审查辨认客体的特征是否容易感知、记忆,辨认客体的特征在辨认人头脑中的反映是否清晰、充分。 (三)审查辨认过程 1. 审查辨认人在感知、记忆和辨认阶段有无影响辨认结果的客观因素。 2. 审查辨认时的环境条件是否与原来感知对象时的环境条件相同或相似。 3. 审查辨认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反辨认规则的情况。 六、侦查辨认结果的运用侦查辨认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公开辨认的辨认结果; (2)辨认必须是严格按照辨认规则进行的; (3)经过审查辨认结论是科学可靠的; (4)辨认结果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没有矛盾。第五节 搜查一、搜查的概念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依法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应当实施搜查措施的情形主要有: 1.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一般都要对其人身、住所或其他有关场所实行搜查。 2. 在对被拘捕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当其供出隐藏犯罪证据的具体地点时,需要对这些地点实行搜查。 3. 对其他可能隐藏有犯罪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及其他有关地方,侦查人员也可以依法进行搜查。 二、搜查的种类 1.按照搜查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搜查和秘密搜查。 2.按照搜查时是否持有《搜查证》,可分为持证搜查和无证搜查。 3.按照搜查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人身搜查、室内场所搜查和露天场所搜查。 三、搜查的法律程序(一)搜查的主体,只能有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二)批办《搜查证》。(三)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 , 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四)搜查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五)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如果到被搜查人的单位进行搜查,应当邀请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六)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搜查的组织实施(一)搜查的准备 1. 明确搜查的目的。 2. 掌握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 确定参加搜查的人员及分工。 4. 制定搜查方案。 5. 聘请见证人。 6. 搜查的物质准备。 7. 依法办理搜查手续。 (二)搜查的实施 1. 人身搜查(1)搜查的初步行动。 (2)搜查的顺序。 (3)搜查的重点。 搜查的重点包括衣着、身体及被搜查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三个方面。 2.室内场所搜查(1) 搜查的初步行动。 (2)搜查的顺序。 (3)搜查的重点。室内搜查的重点是可能隐藏赃物罪证的场所,不同案件的搜查重点有所不同。 (4)确定搜查部位的方法。 ①从分析研究被搜查人藏物心理入手。 ②从检查那些通常不存放某种物品的地方入手。 ③从发现反常现象和藏物痕迹入手。 ④从观察在场的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的神态入手。 3.露天场所搜查搜查露天场所,首先应当确定适当的范围,搜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收缩式搜查。(2)延伸式搜查。(3)分区式搜查。(4)追踪式搜查。 (三)制作搜查笔录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项侦查措施。 扣押物证、书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扣押物证、书证,可以发现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物品和文件,防止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丢失、毁弃或隐藏等现象发生,以取得充分、确实的物证、书证,保证其在查明和核实案情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正确地认定案情。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1.搜查中发现的一切可以用来证明被搜查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2.被搜查人主动交出的同犯罪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3. 用于补偿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财物。 4. 违禁物品,即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明文规定的不允许个人使用、持有的物品,如淫秽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 三、扣押物证、书证的实施(一)勘验、公开搜查时对物品、文件的扣押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强制扣押。 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3.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并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二)对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扣押 1.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查扣押。 2.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三、对扣押物的处理(一)对扣押物及时审查。(二) 对扣押物妥善保管。(三)对扣押物依法处理。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概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以及通知上述机构、部门停止支付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侦查措施。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审批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执行(三)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四)冻结存款、汇款的监督 三、冻结存款、汇款的处理(一)解除冻结(二)依法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三)随案向人民法院移送第八节 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作用(一)鉴定的概念侦查中的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专门性意见的活动。 (二)鉴定在侦查中的作用 1、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2、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 3、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4、为澄清嫌疑、认定犯罪人提供证据 5、是审核、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二、鉴定的分类(一)按鉴定学科划分鉴定的种类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等。 2、痕迹类鉴定:包括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 3、文书类鉴定:包括笔迹鉴定、文书鉴定、声纹鉴定、人体外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4、理化检验鉴定:毒物毒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二)根据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划分鉴定种类 1、同一鉴定:(1)根据客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2)根据客体断离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3)根据客体(人)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2、种属鉴定:(1)鉴定某种物质为何物。(2)鉴定两种物质的种类属性是否相同。(3)鉴定被比较物质的本源是否相同。 3、事实鉴定:(1)事实真伪鉴定;(2)事实有无鉴定;(3)事实程度鉴定;(4)事实原因鉴定。 三、侦查人员在鉴定中的职责(一)配合发现痕迹物证(二)调查核实物证(三)收集检验样本 (四)送检 四、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一)鉴定结论的审查 1、审查鉴定人本身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审查是否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 3、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5、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二)鉴定结论的运用 1.同一鉴定结论:包括人的同一认定、物的同一认定。其否定结论可直接用于办案,起甄别排除作用;其肯定结论在办案中则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它必须与调查情况(即其他证据)相结合,在肯定了这些被检物的物主及物主与案件的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在办案中起证明作用。 2.种属鉴定结论:否定结论具有否定同一的意义;而肯定结论只能证明类型相同,起到缩小侦查范围的作用,没有个体同一认定的作用,不能把种类相同的结论当作同一认定的结论使用。 3. 事实鉴定结论:有无的鉴定,“有”的结论要与其他鉴定项目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在刑事技术鉴定中“有”的结论不可简单地拿来单独使用,而“无”的结论不等于没有,只是没有发现。因为不少检验对象的检出受许多条件的限制,可能有而没能检验出来。真伪鉴定、程度鉴定、原因鉴定,其结论一般都可以直接用于办案。第九节 控制赃物 一、控制赃物的概念控制赃物,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藏匿、改装、使用、销售、挥霍、销毁赃物的处所或渠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监视、控制,以发现、收缴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二、控制赃物的作用(一)发现、提供侦查线索(二)直接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三)收集犯罪证据(四)挽回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三、犯罪行为人处理赃物的手段(一)销售变卖 1. 避开发案地和居住地,异地销售。 2. 以利益为诱饵,低价销售。 3. 化整为零,少量多次销售。 4. 销毁赃物原有特征或改变赃物原貌销售。 5. 伪装身份,冒名顶替销售。 6. 利用专门从事销赃的“窝主”销赃。 7. 以欺骗和让利的手段,利用他人代售。 (二)挥霍使用 (三)藏匿窝存(四)以物易物或抵偿债务(五)为了网络同伙或收买、拉拢他人,充当礼物送人(六)销毁或抛弃 四、控制赃物的范围和方法(一)控制赃物的范围 1. 信托寄卖部门,如委托行、典当铺、行李寄存处; 2. 各种物品收购部门,如废品收购站、旧物收购门市部、文物商店、珠宝玉器商店等; 3. 各种修理业,如家用电器、钟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修理行业; 4. 可能进行私货交易的公共复杂场所,如车站、娱乐场所、赌博场所等; 5. 金融部门,如银行、储蓄所、金银及外币兑换处、证券交易所等; 6. 刑嫌人员住所、窝赃处所等; 7. 商品交易场所,如商场、集贸市场、黑市等。 (二)控制赃物的方法 1. 详细询问财物失主及其家属。 2. 控制公开的销赃场所。 3. 控制场外黑市销赃。 五、查获赃物、赃款 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追缴;对违禁品、淫秽物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其他非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没收。 被犯罪嫌疑人卖掉的赃物, 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十节 追缉、堵截一、追缉、堵截的概念追缉是指根据受害人(事主)、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特征,迅速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路线进行追捕的紧急侦查措施。 堵截是指根据侦查部门的通知和部署,在犯罪嫌疑人可能经过的路口,设卡拦截的紧急侦查措施。追缉、堵截通常在三种情况下使用: 1、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逃跑不久;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重点嫌疑对象逃脱控制; 3、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逃离羁押场所。 二、追缉、堵截的作用(一)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惩罚(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三)加快破案速度,有效打击犯罪 三、追缉、堵截的适用条件(一)案件发现及时,犯罪嫌疑人逃跑不远(二)掌握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及路线(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及使用交通工具的种类等 四、追缉、堵截的方法(一)尾随追堵法(二)多路迂回法(三)四面合围法(四)寻找抓捕法 五、追缉、堵截应注意的问题(一)行动要迅速敏捷,要乘用最快的交通工具追缉,用有效的通讯手段,尽快通知有关地区或部门堵截,不使案犯有瑞息的时间。(二)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三)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四)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草原、沙漠等地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追踪搜捕。(五)要选派机警灵活、责任心强的人员担负追缉堵截的任务。(六)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犯罪嫌疑人追缉、堵截时,要提高警惕,周密准备,统一指挥,既要千方百计活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第十一节 通缉、通报一、通缉(一)通缉的概念通缉是以发布通缉令的形式要求有关地区的公安、保卫组织和公民协助抓获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查缉措施。 (二)通缉的对象通缉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被通缉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 该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逮捕条件。 3. 该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于尚不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们外逃,也不能采取通缉措施。在侦查阶段,通缉的适用对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发案后,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法应当逮捕,但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 2. 破案后,已经批准逮捕或实施逮捕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 已经逮捕,在关押、押解或讯问期间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通缉的方法 1、作出通缉的决定需要通缉,需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 2、通缉令的发布权限通缉令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 3、 通缉令的发布形式根据规定,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也可以公开张贴。 4、 通缉令发布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了解通缉对象的有关情况;获取通缉对象的近期照片和指印。(四)通缉令的格式与内容(五)通缉令的执行 二、通报 (一)通报的概念通报是侦查机关以查缉犯罪嫌疑人、查明无名尸体身源、查找赃物罪证,交流案件情况为目的,向有关地区发布的协查文书。通报通常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发送到有关地区的侦查机关内部,不对外张贴。 (二)通报的类型按照通报的内容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案情通报 2.赃物通报 3.无名尸体通报 4.失踪人通报 5.犯罪嫌疑人通报 6.犯罪动态信息通报 (三)通报的发布和执行通报是侦查机关内部的协查文书,必须由县以上侦查机关发布。发往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通报,由省级侦查机关发布。各地侦查机关接到协查通报后,应抽出相应的力量,及时布置落实,逐一查证要求协查的线索,并在查证后迅速回复查证的情况和移交所获得的证据材料。 三、通缉、通报的区别 1. 实施的主体不同。通缉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而通报实施主体的范围较广,它包括了所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它们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内部发布协查通报。 2. 适用的对象不同。通缉只适用于查缉应予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通报除了用于查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还可用于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如发现犯罪线索、查获赃款赃物、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查找无名尸体或尸块的身源、查找失踪者下落等。 3. 内容要求不同。通缉是根据通缉令的内容要求查缉在逃的已知真实姓名、身份、特征等的犯罪嫌疑人;而通报则是要查获不知真实姓名、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赃物、无名尸体的尸源和已知姓名、身份、特征等的失踪人下落。 4. 发布的范围不同。通缉令是群众参与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可以公开发布;而通报是侦查机关内部的协查文书,一般都是发布至有关地区的侦查机关内部,一般不对外公布。第十二节 讯问一、讯问的概念讯问,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讯问的任务(一)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二)查明同案犯,追清犯罪线索,扩大成果(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四)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活动规律,加强预防(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 三、讯问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坚持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四)坚持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四、讯问前的准备 (一)做好人员准备(二)熟悉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三)制定讯问计划(四)准备必要器材 五、讯问的一般策略方法(一)制定讯问策略的依据 制定讯问策略的依据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案情;已掌握证据的数量与质量;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认罪态度;犯罪嫌疑人羁押后的心理状态等。 (二)常用的讯问策略方法 1.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2.攻心夺志,瓦解思想 3.利用矛盾,逐步推进 4.巧用证据,迫其就范 5.以迂为直,寻机突破第九章 特殊侦查措施第一节 内线侦查第二节 外线侦查第三节 密搜密取第一节 内线侦查一、内线侦查的概念和任务(一)内线侦查的概念内线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犯罪集团(团伙)案件及预谋犯罪案件中,为了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活动的情况,及时获取证据,采用打入或拉出的方式,深入侦查对象内部开展侦查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二)内线侦查的任务内线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摸清犯罪集团(团伙)的内幕,掌握犯罪动态,获取犯罪证据,为破案寻找有利时机。 二、内线侦查的基本形式(一)潜入侦查 潜入侦查,又称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以特殊身份为掩护,打入犯罪集团(团伙)内部潜伏下来,伺机开展内线侦查的一种形式。 侦查机关运用潜入侦查必须遵循长期打算、安全保密、行为适度、适时破案的原则。(二)贴靠侦查 贴靠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人或打入犯罪集团(团伙)内部,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开展内线侦查的一种形式。 贴靠侦查是内线侦查的重要方式,运用中要遵循必要与可能、隐蔽与精干、安全与可靠的原则。 (三)逆用侦查逆用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的需要,设计将犯罪集团(团伙)中某个成员或他们的亲友拉出,通过突审或教育,认为可靠并为侦查机关控制后,作为秘密力量再派回集团(团伙)内部进行内线侦查的一种形式。逆用侦查具有一定的风险,采取这项措施必须遵循积极、慎重、严控、适时、适量的原则。(四)复线侦查复线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一个案件的侦查中,根据需要同时使用两名以上秘密力量,多层次地开展内线侦查的一种形式。复线侦查同时使用两名以上秘密力量,领导、控制工作要求很高,工作中应遵循单线领导、相互隐蔽、个别接头、严密控制的原则。 (五)狱内侦查狱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的需要,在羁押罪犯、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法人员的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在押人员进行内线侦查的一种形式。狱内侦查是整个侦查活动的继续,是特殊环境下的一种内线侦查,工作目标和目的具有单一性,工作中必须遵循慎重选人、安全隐蔽、内外配合、长期打算的原则。 三、内线侦查的准备(一)了解案情,熟悉侦查对象情况(二)选择合适的执行人员,明确任务(三)确定掩护身份,准备必要的资料和物品(四)确定联络的时间和方式 四、内线侦查的方法(一)内线侦查的接敌方法接敌方法是指如何接近侦查对象的方法。这一步的关键是设计实施合理的接敌理由和机会,并取得侦查对象的信任。根据侦查实践,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介绍引见。 2.寻机贴靠。 3.冒名顶替。 4.拉出逆用。 (二)收集传递犯罪情报的方法 1、收集犯罪情报的方法(1)通过耳闻目睹获取犯罪情报。(2)通过交谈,套取情报。(3)设计用策,获取证据。 2、传递犯罪情报的方法 (1)按规定的时间方式传递。(2) 紧急情况下的传递。 五、内线侦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言谈举止要适度(二)犯罪活动要回避(三)对派入的秘密力量要严格控制(四)组织纪律要严守第二节 外线侦查一、外线侦查的概念外线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犯罪集团(团伙)案件以及预谋犯罪案件中,为了掌握侦查对象的外部活动,达到扩大犯罪线索、证实犯罪、获取证据的目的,对侦查对象进行监视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外线侦查的主要作用是监视侦查对象的行踪,了解其接触人员和活动的范围,甄别嫌疑情况,发现新的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发现和制止新的犯罪行为。 一、跟踪盯梢(一)跟踪盯梢的概念跟踪盯梢是指侦查人员秘密地尾随侦查对象,观察、监视其活动情况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二)跟踪盯梢的任务 1. 掌握侦查对象动态,摸清犯罪活动规律。 2.发现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他人员,扩大线索。 3. 控制转销赃物,获取物证或发现与物证有关的情况,防止毁灭罪证。 4. 发现和制止侦查对象新的犯罪行为,打击现行犯罪。 5. 对犯罪活动进行秘密拍照、秘密录像,获取证据。 6.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线索材料进行真伪核实。 7. 配合其他侦查措施,完成特定任务。 (三)跟踪盯梢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跟踪盯梢以能监视侦查对象活动、又不暴露自己和不脱梢为原则。但是,由于跟踪盯梢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加之不同案件条件下跟踪盯梢的任务有所不同,因此在坚持“不丢不露”原则的前提下,必要时应随机应变,根据需要,选择宁露不丢或宁丢不露,同时侦查人员的行动应当胆大心细,机智灵活,善于变化。 (四)跟踪盯梢的准备工作。 1、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识别跟踪对象。 3、 选好人员,明确分工。 4、 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 (五)跟踪盯梢的一般方法 1、梢位的分配。根据各个侦查人员在小组中担任的不同任务,分为主梢、副梢、机动梢。 2、跟踪盯梢的基本方法。常用的跟踪方法有:尾随跟踪、交换跟踪、接力跟踪、迂回跟踪等。 二、守候监视(一)守候监视的概念与任务守候监视是指侦查人员采用秘密的方式对侦查对象的住所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监视控制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守候监视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控制、掌握侦查对象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可疑活动,发现侦查线索。 2.了解侦查对象来往关系,发现可疑人员和同案犯,扩大侦查线索,获取犯罪证据。 3.在经常发生犯罪活动的地区和场所,或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规律特点,在其可能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地区和场所,进行预伏守候,捕捉连续犯罪的现行犯。 4.及时发现和防止侦查对象转移赃物、毁灭证据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人赃俱获。 5.带领认识犯罪行为人的被害人或其他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经常出没、活动的地方,守候、发现、指认、缉捕犯罪嫌疑人。 6.配合秘密逮捕和秘密辨认措施,在某些地方和场所,秘密捕获犯罪嫌疑人和秘密辨认犯罪嫌疑人。 7.保护犯罪嫌疑人可能侵害的重要目标,制止新的犯罪。 (二)守候监视的准备 1.熟悉案情,掌握侦查对象的情况。 2.选择守候监视点,熟悉监视场所环境。 3.组织力量,明确分工。 4.制定守候监视方案。 5.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 (三)守候监视的方法守候监视的方法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守候监视的任务等因素,因案、因人、因地、因时而定,守候监视的方式通常有定点守候、伏击守候、巡查守候和拘捕守候四种。 1.定点守候。定点守候是在侦查对象的住处或落脚点,建立固定的守候点,并以某种名义为掩护,以静观动,对侦查对象的活动进行监视控制的方法 。定点守候的具体方法是:(1) 侦查人员直接进点监视。 (2) 通过群众或特情进行监视。 2.伏击守候。伏击守候主要是指为了保护可能被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在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的场所或连续发生同类案件的地区,选择隐蔽守候点,由侦查人员埋伏守候,捕捉现行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伏击守候打击和制止犯罪的目的性较强,具体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销赃的场所进行守候,以发现赃物;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赃物、罪证的处所进行守候,以当场捕捉、人赃俱获;在犯罪嫌疑人要挟被害人家属按照约定地点交款赎人的地点,或强奸犯罪嫌疑人约定被害人再行“赴约”的地点,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联络和转交物品、证据的地点,侦查人员进行守候,抓获犯罪嫌疑人;针对一个地区案件连续发生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机关在一定地区设置若干隐蔽守候点,分散把住各个通道要口进行观察控制,发现和捕捉现行犯。 3.拘捕守候。拘捕守候是指对已经批准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因侦查工作的需要不宜采用公开方式拘捕,而由侦查人员隐蔽在拘捕对象住所周围,待其返回或外出时予以拘捕,或通过对已拘捕案犯的处所进行守候,发现新的问题、线索及拘捕来此联系的同案犯。 拘捕守候有两种方法:一是捕人后的守候。为扩大线索、发现同案犯、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以暗 (记)号与同案犯联系等情况,捕人后留下侦查人员守候。二是守候捕人。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或捕获通缉对象, 在犯罪嫌疑人和通缉对象可能到达、逗留、出现的处所进行守候,一旦发现,立即出击拘捕。 4.巡查守候。巡查守候是指在侦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出没活动、落脚藏身的地点,侦查人员化装成流动商贩和其他社会性职业人员,带领受害人,或凭借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画像以及现场犯罪遗留物,以游动寻查的方式,发现犯罪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巡查守候有三种情形: (1) 以人找人:指利用犯罪人作案时与受害人有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受害人认识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条件,或根据被害人所描述的作案人的特征,只要见面就能认出的条件,由侦查人员带领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出没活动的场所、路线进行守候监视,伺机捕获犯罪嫌疑人。 (2) 以物找人:指侦查人员利用现场遗留物所标明的特定范围和来源,在一定场所守候观察,发现犯罪嫌疑人。 (3) 以形象找人:指侦查人员根据受害人、事主、证人或通缉通报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或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在车站、码头、公共复杂场所、可能落脚的社会关系等地方查找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密搜密取一、密搜密取的概念和任务 (一)密搜密取的概念密搜密取是指侦查人员在不为侦查对象发觉的情况下,对重大嫌疑人的人身、住所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以发现和获取鉴定比对样本和犯罪证据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 (二)密搜密取的任务 1.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 2.密取鉴定比对样本。 3.搜寻证据,确定犯罪第一现场。 二、密搜密取的原则 绝对保密,绝对安全 三、密搜密取的方法(一)密搜的方法 1.侦查人员不暴露真实身份,以公开的职业、身份或者其他名义作掩护进行密搜。 2.侦查人员趁侦查对象及其家属不在家,或者借故将侦查对象及其家属调离其住处,或者利用其外出的机会,秘密进入侦查对象的住处或工作场所进行密搜。 (二)密取的方法一般来说,应根据密取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密取方法。 1. 密取衣服、鞋上遗留的血迹或鞋印,可采用入室密搜的方法入室获取。 2. 密取手印,可从侦查对象日常接触的承受物体上提取,或使侦查对象按照侦查人员的设计接触某承受体,然后从该承受体上提取。 3.密取毛发、血迹,可由法医以医院医生名义,用体检方法提取。 4. 密取笔迹,可从侦查对象已有的书写材料中提取。 5. 密取有关物品,可利用秘密侦查力量或有条件接近侦查对象的人员,进行借取或套取。 四、密搜密取的组织实施(一)密搜密取的准备 1、密搜密取前的调查研究。 2、确定密搜密取的时间。 3、确定密搜密取人员的组成和分工。 4、密搜密取器材和手续的准备。 5、制定密搜密取的方案。 (二)密搜密取的实施 1.实施密搜密取前,搜查人员要首先观察室内家具、物品陈设的位置,物品放置的顺序,以便密搜密取后恢复原状。 2.密搜密取要有秩序地进行。一般应先看后动,先主后次,先易后难,先上后下,注意重点部位和重点目标,不要盲目寻觅,动作要迅速、准确,不留痕迹,不损坏物品。 3.搜查完毕后,要对整个场所进行彻底清查,防止遗留密搜密取使用的器材物品、参加人员的足迹、被搜查的痕迹、未复原的物品等,确认无误后,才能撤离。 4.密搜密取结束后,由执行搜查的人员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归入侦查卷备查。对密搜密取时发现的痕迹物证,条件成熟时,应及时通过公开搜查加以提取,转化为证据。第十章 强制侦查措施第一节 拘传第二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 逮捕、拘留第一节 拘传一、拘传的概念二、拘传的对象和条件三、拘传的实施方法 第二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二)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条件(三)取保候审的实施方法二、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的概念(二)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条件(三)监视居住的实施方法 第三节 逮捕、拘留一、逮捕(一)逮捕的条件(二)逮捕的法律程序(三)逮捕前的准备(四)逮捕的方法二、拘留(一)拘留的对象和条件(二)拘留应遵守的规则 第十一章 侦查协作概论 第一节 侦查协作概述第二节 侦查协作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侦查协作概述一、侦查协作的概念侦查协作是指不同部门、地域和国家(境内外)的侦查主体联合或协助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 。侦查协作具有以下特点: 1.侦查主体的多元性。 2.侦查方式的多样性。 3.侦查行为的协同性。 4.侦查活动的暂时性。 二、侦查协作的分类侦查协作主要包括侦查的国内协作和侦查的国际协作。(1)侦查的国内协作。侦查的国内协作是指一国境内不同地域的相同或者不同侦查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联合侦查以及相互之间的通报和协查。 (2)侦查的国际协作。侦查的地域协作是指不同国家或境内外的侦查部门或享有侦查权的机构对发生的犯罪案件涉及到本区域的进行协助侦查的形式。第二节 侦查协作的理论基础一、整体悖论理论整体悖论是指整体优于他各部分之和,专指在侦查活动中各种侦查力量组成一个新的整体通过协同作战发挥合成整体优势效能的理论。 二、系统论理论侦查应当通过侦查协作予以系统化,运用这种方法论来思考和处理问题,通过研究整体与部分关系进行系统综合,形成可能的系统方案,然后进行侦查协作对象选择,组合成全新的整体。三、非加和理论非加和理论是指一个结构是由若干成分组成,这些组成成分不能还原为简单的相加的联系关系。 第十二章 侦查国内协作第一节 侦查国内协作概述第二节 侦查国内协作的方法 第一节 侦查国内协作概述一、侦查国内协作的概念侦查国内协作是指相同的侦查部门在不同地域之间和不同侦查部门之间联合或配合侦查刑事案件的形式。侦查国内协作包括以下内容: 1.侦查主体的多样性。 2.刑事案件管辖的多重性。 3.侦查行为的配合性。 二、侦查国内协作的类型(一)侦查国内协作根据侦查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相同侦查部门在不同地域之间侦查协作和不同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二)侦查国内协作根据有无侦查权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主体之间侦查协作和侦查主体与非侦查主体之间的侦查协作。 三、侦查国内协作的功能(一)侦查国内协作有利于加强侦查的紧密结合,提高侦查的效率(二)侦查国内协作可以提高侦查的有效性,提升快速反应能力,避免贻误侦查机遇或时机 (三)侦查国内协作可以强化侦查的能力,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节约侦查成本 第二节 侦查国内协作的方法一、联合侦查联合侦查是指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和其他各警种之间的联合作战。 1.纵向联合侦查 2.横向的联合侦查二、侦查协查侦查协查是指侦查机关基于侦查动态化犯罪的需要,配合其他侦查机关在本地开展工作,负责对其他侦查机关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要求缉捕的对象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的一种侦查协作方式。第十三章 侦查国际协作 第一节 侦查国际协作概述第二节 侦查国际协作的法律文件第三节 侦查国际协作的实施 第一节 侦查国际协作概述一、侦查国际协作的概念与特点侦查国际协作是指不同国家或境内外的侦查部门或享有侦查权的机构对发生的犯罪案件涉及到本区域的进行联合侦查的形式。侦查国际协作具有以下特点: 1.相互性。 2.从属性。 3.替代性。 4.有限性。 二、侦查国际协作的分类(一)根据侦查国际协作有无国际条约或协议,可以分为依国际条约或协议进行侦查国际协作和个案协商进行的侦查国际协作。(二)根据侦查国际协作的合作方式,可以分为分别各自在其境内进行的侦查国际协作和在一国境内联合进行的侦查国际协作。 (三)根据侦查国际协作的联合层次,可以分为国际社会进行侦查国际协作、国家之间进行的侦查国际协作和国际区域之间的侦查国际协作。 三、侦查国际协作的意义(一)有利于侦查情报的国际共享,迅速侦查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案件(二)有利于侦查措施的国际共用,及时、有效地查缉犯罪嫌疑人 (三)有利于侦查成果国际享有,充分地证实犯罪。 第二节侦查国际协作的法律文件一、侦查国际协作的国际性文件二、侦查国际协作的区域性文件 第三节 侦查国际协作的实施一、侦查国际协作的实施原则 (一)协定信守原则(二)国家主权原则(三)平等互惠原则二、侦查国际协作的实施方法(一)国际联合侦查的组织 1.根据条约或协议建立联合侦查机构——国际刑警组织 2.国家之间的临时联合侦查组织(二)联合侦查机构实施侦查的方法 1.跨境追缉 2.移交犯罪嫌疑人 3.控制交付 4.追缴犯罪收益 三、侦查国际协作的侦查协助程序(一)请求程序(二)侦查协查请求的接受(三)侦查协查成果的告知程序(四)协助的实施程序Gra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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