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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变电安规ppt,包括了《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章节编排《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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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四、安全工作要和经济性相结合,考虑减员增效的要求对《安规》的相关内容要删减、优化,要有一个效率的观点,如本次修订提出了“检修操作”单人操作的方式。 五、《安规》修订要和当前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安全情况结合起来。如电网安全情况以及二、三次系统对电网安全的重要性等。本次修订对二次系统对象从继电保护、仪表扩大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系统、通信(通道)等,以适应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 六、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 七、深度:能指导编写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八、标准:企标。 九、《安规》适用于国网公司一切工作人员及在国网公司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章节编排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2005年2月17日,国网公司发文,《安规》颁发。 2005年9月2日, 《安规》及贯彻意见颁发。 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 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 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1.2.1条) 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2)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 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 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以确保人身安全。(2.1.4条)(10 kv安全距离0.7 m) 2、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500 kv安全距离4.55m) 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4、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2.1.7条) 5 2.1.9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6、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2条) 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程序操作是遥控操作的一种,但程序操作时发出的远方操作指令是批命令。 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应该包括设备运行技术和操作管理两个方面。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2.3.3.2条) a. 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 b.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 检修人员操作: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3.3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7、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2.3.6.4)(新增) 4月20日,华北秦皇岛电力公司220千伏五里台变电站在进行开关检修预试倒闸操作中,操作人和监护人走错间隔、不核对刀闸编号、擅自解锁操作,造成带负荷拉110千伏#1主变刀闸,#1主变差动保护动作跳闸,事故影响负荷3.2万千瓦。 8、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2.3.4.2条)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是指为实现一个操作目的,而必须进行的改变设备运行方式或继电保护方式的一系列操作任务。)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票应保存一年。(2.3.8条) 9、 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0条) 以二元变化来确认设备的操作变位,在执行遥控操作时更显必要。但并不是所有的操作都能具备二元变化,如:联络线对侧开关已经分闸;开关两侧的闸刀操作等。除了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些二元变化外(如可以通过线路的有电显示器来显示联络线的电压),其他还只能以现场判断的方式来确认。(2009.2.11天津事故) 2.1.4 10 kV、20kV、35 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2.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2.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1.7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2.1.8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3 倒闸操作 2.3.1 (原第18条)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8 月 19 日,新化县局 110kV 河东变 10KV 河桥Ⅱ线 314 线路发生单相接地,经查系 314 开关下端到 P1 杆上 3147 出线刀闸电缆损坏,需停电处理。龙××在变电站控制室内向县调调度员段××汇报说:“老段,我工作搞完了,向你(二人开始开玩笑,调度:向老人家汇报啊;龙××:向老人家汇报)汇报” 2.3.3 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 (原第23条部分)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7.1福州案例) 2.3.4 操作票 2.3.4.1 (原第18条中的一句)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1)。 2.3.4.2 (原第21条)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东山变) (原第18条)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3.4.3 (原第20条)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 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 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09年2月11日天津500KV接地刀 3) 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4) 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 5) 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2.3.4.4 (原第20条中的一句)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2.3.5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3.5.1 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 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 (原第19条部分)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 (原第18条)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范的操作术语),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3.5.5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 未装防误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和网门; 2) 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 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原第19条)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3.6 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2.3.6.1(原第19条)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 ——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2.3.6.2 (原第22条)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应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操作过程中应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2.3.6.3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3.6.4 (原第24条)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应经值班调度员、值长或站长批准,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后,履行批准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2.3.6.5 (原第25条)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绝缘降低,闪络引起泄漏电流增大,误操作等引起弧光短路接地) 2.3.6.6 (原第26条)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6.7 (原第27条)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应停用。(切合大的故障电流,喷油爆炸) 2.3.6.8 (原第28条)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6.9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0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2.3.6.11 (原第29条)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2.3.7 (原第30条)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或拆除全站(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作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2、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 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2条) 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自动化装置或通信(通道)等方面的工作都可归纳为:二次系统的工作。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3、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 1)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2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2第10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3.2.1.2条、3.2.1.4条、附录3、附录5) 5、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3.2.1.5条、附录6)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3.2.4条)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6、 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3.2.6条、3.2.7条、3.2.8条) 1) 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3.2.6.2条) 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3条) 3) 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4)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 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006年4月13日,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业局 220kV宝庆变电站发生一起检修人员带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的恶性误操作事故,造成220kV宝庆变电站220kV母线全停。) 8、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3.2.10.4条)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9、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3.4.1条)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3.2.9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3.2.10.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3.2.10.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2 (原第36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2.3 (原第256条)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3 (原第37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2.3.6 (原第256条)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 3.2.5 (原第43条)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原第39条部分)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原第39条部分)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原第49条)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3.2.6.4 (原第44条)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2.7工作票的使用 3.2.7.1 (原第40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它电气装置截然分开的部分)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使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3.2.7.2 (原第42条)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 (原第41条)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加油、取油样、清扫、测温) 3.2.7.4 在同一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5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工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6 (原第48条部分)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7 (原第48条部分)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7.8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9 (原第45条)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2.7.10 (原第47条中的一句)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8 (原第47条)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阜阳4.25案例) 3.2.9(原第50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 (原第51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3.2.10.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原第52条)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3.3.2(原第53条)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原第54条)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原第55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原第56条)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3.4.4(原第57条)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原第59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3.5.2 (原第60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毛庄1.6事件 1)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 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 (原第61条)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原第62条)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原第63条)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 (原第64条)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原第65条)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25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 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4.2.4条) 2、 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4.3.1条)(08年11月蚌埠公司 3、 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4.3.3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25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4.2条)(2003.9.24古北站事故)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5.4条) (2004.新安江事故) 7.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 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其出入口要为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4.5.5)2005年3月8日,西藏拉萨电业局修试所在年度设备预试工作中,一名工作人员由于现场未装设隔离遮拦,又失去监护,走错间隔,触电死亡。 4.1(原第66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1 停电; 4.1.2 验电; 4.1.3 接地; 4.1.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操作的人员执行。 4.2 停电 4.2.1 (原第67条)工作地点,应停电的设备如下: 4.2.1.1 检修的设备; 4.2.1.2 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设备; 4.2.1.3 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处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表4-1规定,但小于表2-1规定,同时又无绝缘挡板、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2.1.4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2.1.5 其它需要停电的设备。 表4-1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注:表4-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4.2.2 (原第68条)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除外)。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导线、线路不对称)(08年修试纵楼 4.2.3 (原第69条)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断开控制电源和合闸电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4.2.4 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4.3 验电 4.3.1 (原第70条)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对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但应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许可。 4.3.2 (原第71条部分)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2-1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4.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原第71条)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4.3.4 (原第72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4.4 接地 4.4.1 (原第78条)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经批准可以单人装设接地线的项目及运行人员除外)。 4.4.2 (原第73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4.4.3 (原第74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4.4.4 (原第74条、第75条)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4.4.5 (原第75条部分)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4.4.6 (原第76条部分)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降压变电站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4.4.7 (原第76条部分)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4.4.8 (原第77条)在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黑色标记。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地端,接地电阻应合格。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三相来电检修线路上的导电部分将出现由于接地电流即短路电流引起的对地电压) 4.4.9 (原第79条)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应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4.4.10 (原第80条)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4.11 (原第81条加第90条中的一句)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测量线路参数,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1)拆除一相接地线; 2)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3)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上述工作应征得运行人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4.4.12 (原第82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应一致。 4.4.13 (原第83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5.1 (原第84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9)。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操作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相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的标记。 4.5.2 (原第85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2-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应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10要求。 4.5.3 (原第86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4 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5 (原第87条)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其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工作地点四周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若室外配电装置的大部分设备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他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时,可以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严禁越过围栏。 4.5.6 (原第88条)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5.7 (原第89条)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8 (原第90条)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5.1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应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验明确无电压后,在线路上所有可能来电的各端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显示屏上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设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记。(1999.6农电事故) 线路停电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应该根据值班调度员(或管辖范围书面指定人员)的命令,按规定程序拉开线路断路器、线路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线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熔断器和一次侧隔离开关,并切断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能源;然后在线路侧隔离开关外侧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并在该线路断路器和线路侧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操作中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运行人员编不可超越调度命令的操作项目进行操作,因为联络线各侧都有电源,其停电操作必须在调度的统一指挥下,由线路各侧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值班运行人员,分段按照调度命令执行该联络线正确的停电操作顺序中一部分操作项目,才能保证停电、送电操作中的安全。 约时停电是指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人员按预先约定的停电时间(或发现该线路失去电压),在预定工作的设备上开始工作。这种做法很不安全,由于实际停电工作的时间是随机的、不能预先确定的。比如系统运行方式或情况会变化,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把停电工作的线路停下电来;或者虽然发现停电工作的线路失去电压,但可能是其他原因临时停电,还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预先约定的时间开始工作,将会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约时送电是指不必履行工作终结手续,值班调度员可以按预先约定的送电时间下令恢复送电。这种做法同样很不安全,由于工作中可能发现新的问题,或者由于某些原因使工作任务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调度员按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也将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七、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7.3.4 断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如调相机有启动用的电动机,还应断开此电动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凡根据本条第一项要求断开的所有可能来电的隔离开关,如未装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功能不正常的,必须另加挂锁,以防止隔离开关自合或人员误碰误合。 7.3.5 将电压互感器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可能会通过二次回路向停电设备的电压互感器反送电,因此,与停电设备有关的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八、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原规程17条,新安规17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4、8.5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和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5、8.6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尽量避免一人进入SF6配电装置室进行巡视,不准一人进入从事检修工作。 6、8.9 在打开的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配置和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9.1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在照明回路上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应做好相应记录,该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在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工作,虽然不是高压设备,但比较复杂,一般说,低压配电盘和配电箱内不是单一的负载,而电源干线可能有多路电源送入,极易引起触电事故,所以规定填写第二种工作票,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并至少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是一项单项工作,比较简单,所以可以采用检修向运行提交停电检修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联系,但必须由运行人员记录在记录簿中进行交接,以防止值班人员误送电而造成工作人员触电。 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9.2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9.2.1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在开关或刀闸操作把手上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9.2.2 工作前应验电; 9.2.3 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9.3 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因为这类操作距离较近,为防止存在永久故障,而在更换保险后、恢复送电时出现较大的短路电弧,易烧伤操作人员的手部和眼睛,故应戴绝缘手套和护目眼镜。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1条) 1、 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通信(通道)等工作列入第一种工作票加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 10.1 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 10.1.1 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小于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10.1.2 在高压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1.3 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包括载波、微波、光纤通道等)的检修、联动试验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1.4 在经继电保护出口跳闸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2 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10.2.1 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10.2.2 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2、 将国网公司的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写入了“安规”。(10.4条)做试验人员的行为全程有记录,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10.3 检修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10.3.1 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 10.3.2 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10.4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执行 10.4.1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内容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技术人员或班长审核并签发。 10.4.2 监护人由技术水平较高及有经验的人担任,执行人、恢复人由工作班成员担任,按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顺序进行。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5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05年海孜变自动化和保护接线(由原规程第213条改写) 10.6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方案、上次试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设备是否完好,核对微机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软件版本号等是否符合实际。 (由原规程第214条改写)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7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由原规程第215条改写) 10.8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由原规程第216条改写)(2000.4.20武南站事故) 10.9 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99年五里郢7月2711必要时向调度申请,经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由原规程第217条改写)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10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不能阻塞通道,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事故处理时通道不畅,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新增)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11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由原规程第217条改写) 在进行继电保护装置校验中,对开关作分、合闸传动试验时, 或用外界电源作电流互感器一次通电试验时,应先通知值班人员,讲明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变动及注意事项,并通知其他检修试验的工作负责人,撤离在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试验的设备上工作的全部工作人员。继电保护工作负责人还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试验过程中进行现场监护,防止人员接触被试设备,造成触电或机械伤害。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12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一点且仅有一点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的可靠的保护接地,二次侧有几个绕组的,应每个绕组分别接地。这样当高压绕组对低压绕组绝缘击穿时,可防止损坏低压回路所接的继电保护、仪器、仪表等设备,还可保护低压回路有人工作时的人身安全。 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点也是测量参考点,多点接地会造成分流或分压,造成二次测量不准。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3、 10.13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3.1 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10.13.2 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严禁用导线缠绕; 10.13.3 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3.4 工作中严禁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10.13.5 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0.15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现场看守,检查二次回路及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青龙山一、二次试验742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原规程第223条) 二次回路耐压试验时,要将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保护接地线拆开,做好明显标志,试验完毕后应立即恢复,防止遗忘。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重点:11.5、11.6、11.10、11.11) 11.1.1 高压试验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原规程第227条改写)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工作票发出时,应先将已发出的检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应将检修人员填写在高压试验工作票中。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4)有关试验装置和被试设备之间连接试验导线,包括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方面的正确方法和注意事项; (5)注意防止损坏被试设备及仪器、仪表的特殊要求; (6)明确工作人员应使用的安全用具。 11.1.3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原规程第229条) 11.1.4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并采用专用的高压试验线,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可在刀刃上加绝缘罩。 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原规程第230条)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1.1.5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原规程第231条) 11.1.6 加压前应认真检查试验结线,使用规范的短路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开始状态均正确无误,经确认后,通知所有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 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原规程第232条改写)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1.2.1 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原规程第231条) 11.2.2 除使用特殊仪器外,所有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进行。(原规程第238条) 特殊仪器系指直接在高压设备导电部分测量的仪器,如核相棒等。 11.2.3 电流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他测量仪表的接线和拆卸,需要断开高压回路者,应将此回路所连接的设备和仪器全部停电后,始能进行。(原规程第239条)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11.4.1 使用兆欧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进行。(原规程第251条) 11.4.2 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相应的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原规程第252条) 11.4.3 测量绝缘时,应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被测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应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许可并通知对侧后方可进行。(原规程第253条)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设备(特别是大电容设备)断电后仍有剩余电荷,为保证测量人员安全,测量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放电。因为兆欧表是一只直流发电机,输出电压通常低的有几百伏,高的有几千伏,摇测过程中,对被试设备已充电,测量后设备同样积有剩余电荷、因此,也必须放电,以免他人发生麻电。 11.4.4 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测量绝缘时,应将相关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雷电时,严禁测量线路绝缘。(原规程第254条) 11.4.5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兆欧表安放位置,应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兆欧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应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原规程第255条) 十二、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 引入了电力电缆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3),不须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7),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5)。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志牌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2.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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