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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律师事务所营改增会计培训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律师事务所主要会计科目设置、主要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主要差异、与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相关政策文件、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审计认定等内容。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此项税改1954年由法国率先起步,因其有效解决了传统营业税重复稽征税的难题,半个世纪来迅速被各国争相采用。眼下全球有17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广义服务业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受益范围覆盖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商品流通和劳务,更多内容,欢迎点击下载律师事务所营改增会计培训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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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后续教育 培 训
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4日
主 要 内 容
一、律师事务所主要会计科目设置
二、主要会计科目账务处理
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主要差异
四、与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相关政策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审计认定
六、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的审计认定
七、查账征收需重点观注的相关事项
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税率并举例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主要科目设置
在营改增以及查账征收方式的变化影响下,律师事务所建账时应当按照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会计科目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总账、明细账科目。下面主要讲解 营改增变化下关于 “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和“管理费用”这几个科目的明细账设置。
(一)“应交税金”科目应下设“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额”、“进项税转出”、“增值税减免”等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购入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从销项税额中准予 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入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退回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
2.销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3.转出未交增值税:用于记录月末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
4.未交增值税:用于记录企业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及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贷方记录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借方记录本期已缴纳增值税额;
5.进项税转出:用于记录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不得抵扣部分及因某种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低扣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企业新购入丢失的固定资产) ;
6.增值税减免:用于记录企业享受国家减免政策需抵减的金额 ;
注:以上科目设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可。
(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该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该科目各个子科目应当与发票上注明的律师费的案件类别一致,主要科目有:法律顾问、刑事诉讼、民事代理、经济案件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事务、咨询代书等。我们在每年度的审计中发现有各别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按合伙律师人名来设置的,这样是不符合要求的。对于律师事务所里内部律师个人收支账是可以按人名来记明细账,但对律师事务所报送司法局或审计的会计账簿还是应该按照律师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和“管理费用”他们的各个子科目之间是不能互窜的,当律师事务所当期发生费用时,我们的财务人员就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分门别类的计入到各个子科目。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耗费,该科目主要核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行政管理和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下面我们把“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与“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的明细科目给大家做个详细的介绍。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票据,并合理核算。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明细科目主要包括:
1.专职律师工资津贴(专职律师的工资津贴是不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资,合伙人是不允许从律师事务所拿工资的)
2.兼职聘用律师酬金
3.办公费
(1)信息咨询、查档费
(2)文件制作费、印刷费
(3)订购各种法规书刊、杂志费
(4)日常业务办公用品费
4.房租水电费
(1)办公楼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业务项目的场地租金
(3)办公室摆设租金
5.邮电费
(1)电话费(长话费、市话费、移动电话费)
(2)网络信息费
(3)市内、市外快递费用
6.差旅费
(1)市内交通费
(2)外省市交通以及住宿费
7.会议费(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签到、会议召开单位出具的议程支出明细)
8.车辆燃料修理费(车辆的修理费、燃料费等)
9.其他:为业务项目及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其他反映费用
“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主要包括:
1.行政人员工资
2.固定资产折旧
3.律协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市律师协会交纳的年检注册费、公告费、会员费等等)
4.应酬招待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5.递延资产摊销
6.教育经费(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业务培训费)
7.保险费(是根据“社保”的有关规定为律师事务所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无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8.医药费
9.住房公积金
10.土地使用金
11.房产税
12.其他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13.审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14.其他(工作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捐款等等)
15.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交纳经费。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律师事务所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等。
(四)“所得税”主要核算律师事务所当期发生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律师事务所收到因多记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时,应在实际收到退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二、主要会计科目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下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业务收入账务处理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计提城建税(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7%来计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计提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3%、2%来计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计提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人所得税是按季度来计提的,按年超额累进来计算的)
借:所得税——合伙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合伙人所得税
(五)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六)合伙人提款时:
借:利润分配——合伙人税后酬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差异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本质性差异为计税方式上的差异,核定征收是以收入额按照核定比例来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而查账征收是以当期收入金额-当期成本费用金额即当期利润总额来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只与当期收入有关,但查账征收在考虑当期收入的同时还需考虑当期的成本费用。
四、与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相关政策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1.此文件中第一条将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收入分成律师的办案费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示。
2.此文件中第二条废止了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此文件中明确了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此文件中主要指出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1.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2.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4.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5.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7.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8.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9.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12.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五、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审计认定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律师事务所的收入的认定需取得的证明资料包括:律师事务所税控机系统中发票开具的汇总表、律师事务所委托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将对合同条款进行核实,必要时我们将向委托方进行函证,以确定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六、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的审计认定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将重点关注相关支出的票据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各项支出的审批手续及领款人,大额成本费用支出的合同签订、票据的真伪查询等,必要时我们将向服务方进行函证,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七、查账征收核算方式下需重点观注的相关事项
(一)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包括企业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等记入当期损益不得税前扣除,如企业在当期费用中列支购入的打印机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如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纪等行付支付的工商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如律师事务的车辆因意外发生的汽车修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将取得保险公司赔偿);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如律师给其子女缴纳的保险、学费等);
8.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允许按照标准扣除项目
1. 出资律师(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和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3500元/月的费用。
2.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3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资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举例:假定A、B、C、D四位律师分别出资50万元成立了ABCD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占25%,ABCD律师事务所2013年取得的收入总额为600万元,ABCD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金额为:
A出资律师取得的当期收入金额600*25%=150万元;
A出资律师允许扣除的费用金额为50*8%(50万元以下部分)+50*6%(50至100万元部分)+50*5%(超过100万元部分)=4+3+2.5=9.5万元;
由于出资比例一致,BCD律师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与A律师相同。
4.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以实际支出并取得合法票据且实际支出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注2:工会经费以取得正规工会经费发票或银行划转税务机关代扣凭证载明金额为准,未取得上述凭据的支出金额不予以认定。
5.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万元,按照标准本年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15万元,超出标准2万元本年不允许税前扣除,如2014年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仍为100万元,当期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4万元,当按照比例当期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为15万元,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出标准支出的2万元中的1万元可以并入2014年当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并扣除。
6.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假定ABCD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取得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当期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0万元,按照当期取得收入1000万元计算,本期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金额1000万元*5‰=5万元,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计算,本期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10万元*60%=6万元,本期允许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金额为5万元。
7.律师事务所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三)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1.律师事务所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当期发生的合理、合法的期间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办公费、房租、水电费、协会会费等)
注1: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注2: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注3: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税率及合伙人所得税举例
查账征收方式下,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分摊到每个合伙人身上,再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详见下表)。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在查账征收形式下举例说明出资律师合伙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过程:
例如:甲、乙、丙三人以5:3: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了ABC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A和B,一名会计和一名行政人员。2012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专职律师A和B分别取得业务收入160万元和140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3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1人,每月工资2500元,行政人员1人,每月工资1000元
房租水电费30万元、办公费用20万元(包含购入打印机3000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宣传费80万元、出资律师车辆费3万元(车辆所有权为出资律师个人)、差旅费30万元、交通费10万元及电话费5万元、律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25万元、税务罚款1万元(上述费用包含出资律师按例扣除的办案费)。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本期利润总额=500万元-出资律师12.6万元-专职律师工资7.20万元-会计人员工资3.0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20万元-专职律师提成150万元-房租水电费30万元-办公费用2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宣传费80万元-车辆费用3万元-差旅费30万元-交通费10万元-电话费5万元-职业风险金25万元-1万元=107万元。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费用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
1.出资律师工资3500元/月*12*3=12.60万元(国税发149号文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及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2.专职律师工资3000元/月*2*12=7.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3.专职律师的提成80万元+70万元=1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4.会计人员工资2500元/月*12=3.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5.行政人员工资1000元/月*12=1.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6.房租水电费30万元属于期间合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7.办公费用20万元属于期间合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8.业务招待费2.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营业收入500万元*0.5%=2.5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5*0.60=9万元,取其低者)(【2008】65号文件第五条);
10.出资律师发生的车辆费用0.00万元(实际发生额3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七款);
11.差旅费3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12.交通费1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13.电话费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14.职业风险金0.00万元(本年计提25.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八款);
15.税收罚款0.00万元(本年实际支出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二)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107+12.6万元(出资律师工资)+12.5(业务招待费超标准金额)+0.30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出资律师合伙人车辆费用)+5万元(广告宣传费超标准列示部分)+25万元+税收罚款1万元=166.4万元。
(三)甲、乙、丙三位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甲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66.4*50%-3500*12=79万元;
甲律师应纳所得税额=79*35%-14750=26.175万元;
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166.4*30%-3500*12=45.72万元;
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45.72*35%-14750=14.527万元;
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66.4*20%-3500*12=29.08万元;
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29.08*35%-14750=8.703万元;
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合计26.175万元+14.527万元+8.703万元=49.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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