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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机场消防ppt,包括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消防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消防局方标准,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消防班组训练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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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消防管理知识 目 录 消防法律、法规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消防局方标准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消防班组训练 消防法律 (一)消防法律 (二)消防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消防法规 (四)消防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8项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月度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云岭防火墙” 工程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0年5月); (二)示范带动阶段(20LO年6月至8月);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 1月至12月)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目标任务 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4个能力”建设要求。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9项)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 工程的消防审批手续;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运行情况;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每年至少1次); 火灾隐患整改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6项) 建立消防队(专职、保消合一、志愿); 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消防控制室人员资质; 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演练; 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要求; 起火部位员工在1分钟内形成第1灭火力量,其他人员在3分钟内形成第2灭火力量。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5项) 火灾应急疏散逃生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逃生演练; 配备逃生设施、设备; 明确楼层、出口的疏散引导人员; 对疏散引导人员的要求;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5项) 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提示”融入单位文化建设; 员工上岗、转岗前消防培训;(重点单位半年1次全员,一般员工“两懂两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四懂四会”、消防控制值班人员“三懂三会”);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财政部发布并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 战斗(班)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 身体健康,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微。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下发《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执勤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航局公发(199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勤力量的组成 第三章 执勤任务 第四章 执勤人员工作分工 第五章 执勤制度 第十五条 班组长 (一)在执勤队长的带领下,负责分管本消防车的工作;带领全车人员进行学习和训练,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二)确定消防车战斗员的分工; (三)检查全车战斗员的执勤情况,保证车辆、器材和个人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执勤时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执勤队长; (五)接到出动命令时,带领全车人员迅速登车,立即出动; (六)在队长指挥下,带领全车战斗员进行灭火战斗。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颁发《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通知 民航局公发[1992]10号 一、训练的指导思想 二、训练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三、训练方法 四、训练时间比例分配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 六、训练项目、科目、内容、目的要求(见附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下发《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公发[199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车辆的管理 第三章 器材装备管理 第四章 消防器材库的管理 第五章 车辆更新与消防器材的补充 附件: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运行标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规定为机坪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 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制定机关与级别的不同,消防技术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根据其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性质的不同,消防技术标准还可分为规范(又称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标准两大类。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根据工作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业性规范)。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MH/T 7015—2007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2.4应答时间crash rescue time 从消防服务机构接到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按规定喷射率的至少50%施放灭火泡沫混合液的时间。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的划分 3.1 应根据该机场起降的最高类别航空器机身长度、宽度和起降频率(一年连续最繁忙的3个月内的起降次数)来确定。按机身长度、宽度共划分10个等级,见表1。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的划分 3.2 按航空器起降频率调整消防保障等级的原则为: a) 当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在最繁忙的连续3个月内起降架次大于或等于700次,采用表1中相对应的消防保障等级;起降架次小于700次的,则相对于表1的消防保障等级最多降低一级; b) 当最高类别航空器的机身长度和宽度不在同一等级的,应按高的一级确定消防保障等级。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4 应答时间 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通畅条件下,机场消防救援的应答时间应不超过3min。 为保证连续喷射灭火剂,任何运送表2规定的最小可用灭火剂数量的车辆及其他航空器专用消防灭火车辆到达现场时间不应超过应答时间1min(4min以内)。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标准 5 机场消防站 6 飞行区消防通道 7 飞行区消防供水 8 机坪灭火器材配置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MH/T 7002—2006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总则 3.1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按机场运行的最大航空器物理特性及其起降架次分为10级。3级(含3级)以上机场应设立消防站。 3.4 消防站应实施24小时消防执勤。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4.1 消防站业务车辆(11种): 快速调动车、主力泡沫车、重型泡沫车、中型泡沫车、重型水罐车、跑道喷涂泡沫车、干粉车、火场照明车、破拆抢险车、保障车、升降救援车。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4.1.1 快速调动车 ------发动机不用预热; ------气温在7℃以上时,满载状态下由静止加速到80km/h以上不超过25s; ------全轮驱动; ------喷射率不小于4500L/min; ------一次性泡沫混合液喷射量不低于5 000L; ------最大车速大于105km/h; ------在水泵全功率工作状态下车辆行驶速度不小于40km/h;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4.1.2主力泡沫车 ------满载状态下由静止加速到80km/h以上不超过40s; ------最大车速大于100km/h; ------喷射率不小于4500L/min; ------一次性泡沫混合液喷射量不低于10 000L; ------在水泵全功率工作状态下车辆行驶速度不小于40km/h;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4.1.3 中型泡沫车——最大载重量应小于8 000kg, 重型泡沫车——最大载重量应大于8 000kg。 4.1.4 火场照明车——主要功能为夜间照明,安装有高度大于6m的可升降式照明灯,主灯照度在50m处大于5 lⅹ。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机场消防站车辆配备应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确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4.3 单车专职消防人员的数量应根据要求配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5.3 消防车辆的器材配备按其车型性能要求,应具备独立完成执勤和灭火任务的能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5.4 消防人员配备的防护装备数量及更换年限。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表5 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数量 表6 消防站救援破拆器材配备数量 表7 消防站综合类器材配备数量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A.2 机场消防站人员包括专职消防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专职消防人员包括指挥员、通讯员、消防车驾驶员和战斗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按专职消防人员总数的15%配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消防站(以下简称机场消防站)的建站标准、机构和人员设置、执勤战备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场消防站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机场消防站应遵循“常备不懈、出动及时、救人第一、科学处置”的工作方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六条 机场消防站指挥员应按照民航公安消防(灭火救援)岗位资格制度规定,经过民航局公安局组织的灭火救援指挥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消防战斗员、驾驶员、通讯员等岗位人员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八条 机场消防站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参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执行。 备 注 此前的主要依据: 《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执勤规定(试行)》(民航局公发[1992]08号文件) 消防队业务训练遵照《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十二条 机场消防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三)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o (四)持有相应岗位证书。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十五条 机场消防站人员应配发统一的工作服,并按国家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着装标准配发作训服。 第十六条 消防战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0岁以内;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四)需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十七条 消防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A2以上驾驶执照,两年以上驾龄; (二)具有两年以上机场消防灭火工作经验; (三)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四)需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十八条 通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两年以上机场消防灭火工作经验; (二)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三)需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十九条 指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机场消防灭火工作经验或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验; (二)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过民航局公安局组织的灭火救援指挥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二十七条 机场消防站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应迅速出动,消防车从接警到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 2012] 58号 第四十二条 消防车辆的更新、报废应参照公安部《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和民航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机场进口消防车的使用年限按15年计算。机场管理机构应确保更新消防车辆资金的落实。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1978年11月01日) 第四条 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年。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1978年11月01日) 第五条 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二年; (三)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在继续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有下述情况之一: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1978年11月01日) 1、又达到大修条件; 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 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 (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1978年11月01日) 第六条 专勤消防车(不含通讯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二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七条 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六吨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3.2 消防员 隶属于消防组织,履行消防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的人员。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4.1.1 消防员体格检查应符合下列标准: a)身高:男性162cm以上, b)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例:1名身高170公分的男性,其标准体重为60公斤。按照本标准,其合规体重应为54公斤——72公斤。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a)血压 收缩压:90mmHg~130 mmHg,舒张压:60 mmHg~80 mmHg; b)心率:安静状态下每分钟60次至100次之间或每分钟50至59次之间; 4.1.1.4 眼科 a)视力:双侧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到交差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应从事消防员工作。 扁平足\腋臭、头癣\白癜风\淋病\梅毒\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口吃\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四类。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消防组织对拟从事消防职业活动并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上岗前30天内。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消防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消防员应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消防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消防员调离所从事的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应急健康检查——消防组织应对执行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等任务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消防员,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检查机构 消防组织应委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5.2心理测检 5.2.1消防组织应定期对消防员进行心理测检。 5.2.2心理测验由省级消防组织设立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5.2.3心理测验方法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以访谈、投射测验等其他测验方式。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5.2.4对参与处理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事件、涉及儿童死亡的事件、涉及消防员死亡或受伤的事件以及其他影响消防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事件后的消防员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对已出现心理障碍的消防员及时进行诊治。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 221 - 2009) 体能测试 消防员应每年进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分为基础体能测试和专业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应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七十一条 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七十二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七十九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第八十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八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八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 (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九十二条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九十三条 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勤保障制度,完善战勤保障体系,做好执勤战斗的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和技术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九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 (二)灾情的发展变化、作战方案以及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情况; (三)各环节的组织指挥、战斗行动、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 (四)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一百零三条 战评通常按照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疑、分析点评、总结讲评的程序进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一百零五条 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5月26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 总则 2.术语 3.职责 4.消防检查操作规程 5.检查整改 6. 消防安全工作评估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总 则 1.2本程序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的程序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机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3关联企业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经营业务、作业过程与机场运行管理直接相关的关联企业,应确定为机场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执行本程序的安全检查规定,并参与机场消防安全绩效考核。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术 语 民用机场是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火灾隐患: 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职 责 3.1机场消防安全委员会 3.2消防安全责任人 3.3消防安全管理人 3.4机场护卫部门 ——机场护卫部是机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机场护卫部职责 3.4.1划定、提交机场防火重点要害部位; 3.4.2对于机场各部门、驻场单位及关联企业和租户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及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3.4.3负责实施对机场重点防火部位的每日巡查,并对各部门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 3.4.4对于机场各部门的消防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开展专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 3.4.5配合公安机关对机场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3.4.6负责实施其他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消防检查操作规程 每日防火巡查——航班运行期间,对候机楼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航班结束后还应再次进行检查,确保消除遗留火种;其他重点防火部位还应结合实际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月度消防安全检查 专项及其他需要的消防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换季、春运、暑运、运输高峰前、机场施工、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 。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消防检查操作规程 应设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本 机场应将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纳入班组考核中,做到“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检查整改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火灾隐患(8种情况)——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不能立即整改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或管理方案、整改责任部门、人员,整改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检查整改 防火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应填写《每月防火检查记录表》,单位消防责任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复件至安全管理部备案;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消防安全工作评估 机场消防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机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内容(4个方面 )——1.机场消防设施状况 、2.机场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人员日常训练情况 、4.消防工作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根据评估的结果,对消防工作危险源进行更新,并修订相关预案。 消防班组训练 消防班组训练 训练内容及时间比例分配 消防业务基础知识学习占领20%; 身体素质训练占20%; 灭火技术训练占35%; 灭火战术训练占25% 。 消防班组训练 训练的形式 授课 训练 消防班组训练 常用授课方法 1、讲授法。 2、演示法。 3、示教作业。 (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和示范 ) 4、示范作业。(用于新的、难度较大的或重点课目,通常在训练实施前进行。 ) 消防班组训练 常用训练方法 1、技术训练方法 ——(1)体会练习 、(2)模仿练习 、(3)分解练习 、(4)连贯练习 、(5)单个教练 、(6)分组练习 、(7)集体练习 。 2、战术训练方法 ——(1)图上作业、(2)沙盘作业 、(3)战术(战例)作业 、(4)分段作业 、(5)连贯作业 、(6)实地演练 、(7)战术演习 。 消防班组训练 训练手段 (一)利用现有器材装备训练 (二)利用保卫对象建(构)筑物训练 消防班组训练 训练准备 训练实施 训练讲评 消防班组训练 训练准备 一、清点人数,检查学习用具、着装和器材及安全措施,进行动作练习时,还应组织活动身体。 二、宣布课目、目的、内容、方法、时间,并根据训练内容、气候和受训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训练要求。 三、检查与复习前面课程知识技能,巩固已学成果。 消防班组训练 技术训练的实施步骤 (一)理论学习(通常在操作前进行); (二)操作练习(一般程序是按操作标准、操作实施、操作讲评进行)。 消防班组训练 技术训练项目主要包括: 着装、 铺设水带、 灭火剂喷射、 登高、 破拆、 佩戴防护器具、 结绳、 救人自救等。 消防班组训练 战术训练的实施步骤 (一)理论学习 (二)熟悉情况与制定预案 (三)分段作业(通常按照理论提示、宣布情况、反复练习、小结讲评的步骤实施)。 (四)连贯作业(通常按照宣布提要,逐情况、逐内容指挥中队行动,作业讲评的步骤组织实施)。 消防班组训练 (五)战术演习(准备、实施 、讲评 、总结 )。 消防班组训练 基础救助训练 (一)绳索连接法 (二)绳索保护 (三)悬垂下降 (四)攀绳横渡 (五)立体救助 消防班组训练 体能训练 (一)力量训练; (二)耐力训练 ; (三)灵敏性训练 ; (四)爆发力训练 ; (五)柔韧性训练 ; (六)协调性训练 ; (七)恢复性训练 消防班组训练 其他训练内容 心理训练 现场急救训练 消防班组训练 心理训练 (一)战斗前的心理特点 ——紧张 、恐惧、乐观 、淡漠 。 (二)战斗中消防人员心理的影响因素 ——高温 、浓烟 、噪声 、活动空间狭小 、外界干扰 、危险情况 、灭火状况 、初次遇到灾害现场。 消防班组训练 指挥员心理训练 1、学习灭火救援战术理论。 2、研究战术和战例。 3、完成想定作业。 4、进行战术演练。 5、实战模拟训练。 消防班组训练 战斗员的心理训练 1、训练胆量。 2、训练毅力。 3、训练观察能力。 4、训练反应能力。 5、训练紧急情况下的避险能力。 消防班组训练 现场急救基本技能训练 止血、 包扎、 固定、 搬运 心肺复苏 问 题?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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