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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规中的表述: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和2002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设施和排筏在海上或内河水域中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称为交通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沿海水域中
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内河水域中
水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和内河交通事故和合并
4、英语国家关于海事的常用词
(1)marine accident, maritime accident-海上事故;
(2)marine casualty, maritime casualty-海难(损)事故;
(3)shipping casualty-航运事故;
(4)ship accident, ship related accident, vessel accident-船舶事故;
(5)ship casualty, casualty to ship, vessel casualty-船舶海难。
二、海事的定义
1、我国海事法规中海事的定义
1.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碰撞、触碰或浪损;
(2)触礁或搁浅;
(3)火灾或爆炸;
(4)沉没;
(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6)其他引起财产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节 海事的分类
一、海事分类的目的与方法
1、目的
为了深刻认识海事、研究海事,即通过进行海事调查与统计分析,查明海事原因
探索海事发生的内在规律及其影响因素,从而采取恰当而有效的各种措施预防海事,
为了简化海事的研究,需要对海事进行分类。
第三节 海事的分级
一、我国的海事分级规定
1、分级方法
船舶的等级 死亡人数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等级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4个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2007年6月1日发布施行):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报告船舶重点隐患通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 1990年10月20日:重大隐患
3、实际等级划分
事故隐患、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个等级。
二、 重大事故隐患
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
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
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违章
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瞭望,
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
失灵等故障。
其他因素
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三、国外的海事分级
1、 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事调查规则》中将海事分为两个级别: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实际上该规则是将事故分为3个级别,即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标准的事故为第3类事故。
2、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函中规定,要求各成员国行政机
关按标准格式向IMO上报海事的调查报告,其中将海事分为4个级别: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大事故和海上意外事故。
3、美国“重大海损事故(major marine casualty)”等级标准。
(1)由美国海岸警备队调查
(2)由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调查
人员6人;船舶100总吨;财产50万美元;有害物质落水
第二章 海事的报告制度
第一节 海事报告概述
1、目的
(1)了解出事船舶是否需要救助,以便及时组织救助,避免与减少因海事而可能造成的人命、财产损失和对海上环境的污染;
(2)了解海事发生的情况,以便及时做好海事调查的准备,从而查明原因及判明责任;
(3)收集海事的资料,以便进行海事统计研究,分析和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和教训,采取避免和减少海事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二节 报告海事的国内规定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安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7章海难救助第34条规定:“船舶等遇难时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得知他船发生海事时,要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情况等。
第9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42条规定,船舶等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二)《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
(1)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2)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3)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事故发生的气象和海况;
(5)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6)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7)船舶、设施沉没概位;
(8)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
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2)在24h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船舶发生事故必须迅速向船舶隶属单位和就近的海事局报告。
第三节 报告海事的国际义务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主管全球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
专门机构。在其制定或通过的国际公约、大会决议、规则及通函中对报告海事及其调
查结果提出了许多要求和建议。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也有报告海事的规定。主要公约和
建议有:
1、SOLAS公约
2、MARPOL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4、国际海事组织A. 147(ES.IV)号决议(1968年11月26日)报告涉及大量溢油事故
5、国际海事组织A. 447(XI号)(1979年11月15日)报告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的暂
行指南
6、国际海事组织A.849(20)号决议海事调查规则
7、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7号通函海上事故报告——协调报告程序
第三章 海事调查及其立法
第一节 海事调查概述
一、海事调查的含义及分类
本书所讲的海事调查,在国内是指海事局依据《海安法》等有关法规对海上交通事故所进行的行政调查,从性质上讲海事的行政调查与其他的调查是不同的。
在国外,海事调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与我国相同,即由国家主管海上安全的行政机关对所有海事进行调查,如加拿大;另一种情况与我国不同,海事调查和行政处罚调查是分开的,安全调查成了专门的调查机构,如英国等。
在我国,海事行政调查和海事行政处理工作是联系在一起并由同一部门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有关海事法规都采用“海事调查和处理”这一术语。在国外,有些国家将海事行政调查与海事行政处理分成两项独立进行。
海事调查的概念我国没有给出定义,《海安法》第9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3条规定,海事调查就是“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IMO A. 849(20)决议海事调查规则中规定,海事调查是指为防止事故而进行的
公开或不公开的一个程序,包括收集分析资料,做出结论,核实事故的情况,查明事
故的原因和促成因素,如可行,提出安全建议。
IMO《海事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中海事调查的定义“针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而开展的旨在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调查或询问。此种调查包括证据搜集、分析、原因因素界定以及在必要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海事调查的分类:
正规的海事调查基本分为两类,即初步调查(preliminary inquiry)和正式调查
(formal investigation)。
初步调查一般是在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海事的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人员需要有
专门的任命以具有搜集证据的法定权力,调查工作结束后要撰写并提交海事调查报告
书,说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这类调查不是公开进行的,海事调查报告书也不公布
。如果初步调查结果表明事故重大或有重要教训值得吸取,就要提请正式调查,否则
事故的调查工作就以初步调查完毕结束。
正式调查一般是针对重大海事进行的可以在初步调查之后进行,亦可不进行初
步调查而直接进行正式调查。正式调查一般是由专门的海事调查机关所组成的事故调
查委员会依照专门的海事调查法规进行,公开进行,调查结果即海事调查报告书要正
式公开出版。
在某些国家,在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之外还有所谓非正式调查(informal
inquiry)。
二、海事调查的目的
1、IMO 的要求
2、世界主要海运国家对海事调查目的的认识
3、我国有关海事调查法规的规定
三、海事调查的公开性
海事调查的公开性,是指两个方面的公开,一是调查过程的公开;二是调查结果
的公开。
第二节 海事调查处理的性质
一、海事调查处理是行政法律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国家对国家各种
事物进行组织和管理。两种形式,一是制定和发布法规;二是依照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由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
《海安法》规定,海事局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采取各种行政行为,以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其中,对海事调查处理,就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海事调查属于准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分类,可分为行政行为和准行政行为。
“准”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虽不完全,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 。调查研究、受理行为、海事签证
(1)是对行政行为的生效起辅助作用;
(2)是对行政行为表示意见,以此影响行政行为;
(3)是为即将做出的行政行为做准备。
第三节 海事调查的国内立法
我国涉及海事调查的基本法律是《海上交通安全法》,而实施海事调查的具体法
规是《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9章就海事调查处理的总原则做了规定。第42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
故,应接受海事局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海事局调查时,必须如
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43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主
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第3章专门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事宜做出了4条规定,即该条例第10条至
13条。
(二) 海事调查处理过程中海事局的权力
(1)询问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
(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6)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海事局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局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 该条例要求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节 海事调查的国际义务
涉及海事调查内容的国际公约和决议包括: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5) 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防止事故(海损)公约》
(6) 国际海事组织 A. 442(IX)号决议(1979年11月15日):政府机关对海事和违
反公约事件进行调查的人力和物力需要
(7) 国际海事组织 A. 322(IX)号决议(1975年11月12日)海事调查的行动
(8) 国际海事组织 A. 849(20)决议(1997年11月27日)海事调查规则
第二节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与安全建议
一、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1、基本内容
(1)船舶、设施的概况和重要数据;
(2)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5)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6)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节 海事调查处理中的行政处罚
一、海事调查处理中的行政处罚规定
1、《海安法》规定的罚则:
警告、罚款、扣留职务证书、吊销职务证书(可以并罚)。
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则:
(1)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人员 警告、罚款、扣留职务证
书、吊销职务证书;
(2)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 警告、罚款、将其过失通报其
所属国的主管机关。
(3)其他人员、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由海事局提交其主管机关
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中规定
(1)行为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避免严重事故为目的的,不予处罚;
(2)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能纠正的,或纯操作性过失
造成一般后果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3)重复违章、屡教不改或故意违章,纵容、指使他人违章,或者在碰撞
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
(4)同一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二、违反海上交通事故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略)
3、处罚权限
(1)现场监督员;
(2)科级海事局的监督站;
(3)科级海事局;
(4)县级海事局;
(5)地级海事局或交通部海事局授权的县级海事局。
4、执行
(1)向被处罚当事人发出“处罚通知书”,开具罚款收据;
(2)受罚款处罚者不能在离港或开航前交清罚款的,应当交付保证金或认可的担保证明。
第四节 海事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一、海事局调解民事纠纷的规定
1、法律依据
《海安法》第46条。可以调解、起诉、仲裁(涉外案件)
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调解的条件(不得申请调解)
已经向海事法院起诉;
已经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
双方提交书面申请;
海事局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二、海事局调解民事纠纷的基础及特点
1、 基础。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2、特点
(1)迅速、及时。不必经过繁琐的司法程序。
(2)无法律效力。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
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节 海事签证
一、海事签证的概念
1、当船舶遭遇或经历了不良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船的利益时,为达到免责、索赔或者在后续的工作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船舶通常会主动向签证机关呈交申请报告并附带相应材料来说明事件经过,阐明自己的立场,以便使签证机关对报告内容的认可。
2、经签证的材料具有证据或初步证据的效力,成为持有人申述、主张其权利的文件依据,成为承运人主张免责、宣布共同海损和船、货方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证明文件
五、签证
1、准予备查。 “签证机关已经对当事人所申报的文书记录在案,以备查”。当签证人员对实际情况不明时,通常签注“准予备查”。
2、准予签证或批准签证。对当事人所申报的内容,经过调查分析后,做出的文字简要、含义明确的批注。内容包括:
(1)对文书中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初步的认定意见;
(2)封舱和有关设备状况的检查结果;
(3)船舶适航性和航行途中有关气象及遭遇的检查、询问结果;
(4)船舶在途中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对有关检验、鉴定结果的意见。
第七章 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海事引起的行政处置与行政命令
一、海事引起的行政处置
行政处置又称为即时强制。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正在妨碍或将要妨碍国家行政秩序的活动所做的紧急执法行为。《海安法》第31条规
定,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
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行政法对行政处置实行3项控制,即所谓紧迫原则,事后追认原则和减少损失原则。
二、海事调查处理引起的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最常用的执法手段。它是指行
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强制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中的权利
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和处理中权利,从行政法律规范按行为模式来说,可以分为职权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职权性规范:职权性规范的特点是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兼而有之。通常以“是”、“由”来表述有权做也必须做的含义。
授权性规范:通常以“可”、“可以”、“有权”来表述。
6、根据海事发生的原因,海事局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有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7、海事局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8、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事局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处以警告或罚款;
9、对违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而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三、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6章第30条规定行政违法责任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补救性责任措施为主: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正不当、行政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惩戒性措施为主: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海事局ppt模板:这是海事局ppt模板,包括了江苏海事局介绍,建设情况概述,项目背景,便利行政相对人的需要,促进海事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系统功能和架构介绍,建设成果介绍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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