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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件PPT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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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件PPT

这是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法课件PPT,包括了知识产权法总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内容,知识产权法福州大学法学院 刘宁 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法总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概念 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的范围狭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广义: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8)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欢迎点击下载知识产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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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福州大学法学院 刘宁 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法总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概念 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的范围狭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广义: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8)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与有形财产权比较) 1、客体的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 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709年英国制定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案》 1857年法国制定世界第一部商标法 专利法专利的概念和特征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授权的条件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的内容与利用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范围及其法律保护专利的概念和特征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权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权利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专利的特征垄断 公开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的种类专利权人的种类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委托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职务发明) 外国人 专利权合法继受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概念 职务发明的条件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权的客体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授权的条件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授权的程序专利申请(一)申请原则: (二)申请文件 1、书面原则 1、请求书 2、单一性原则 2、权利要求书 3、优先权原则 3、说明书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就称为优先权,首次申请日就称为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就称为优先权期。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核准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需经过的程序 实质审查:主要内容(仅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内容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对申请已经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已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的后果 专利权无效与专利权终止的区别专利权的内容(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的利用专利权的许可使用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行为 强制许可 计划许可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几个基本原则: 1、中心限定原则 2、周边限定原则 3、折衷原则其他实用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专利侵权判断基本准则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民事保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行政保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保护:假冒专利罪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和实质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利用邻接权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的概念和实质著作权的概念: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广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邻接权。著作权的实质: 1、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固定物(载体) 2、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 3、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不在于作品的用途和价值,而在于作品的表达方式著作权的主体作者的概念和条件: 1、作者的概念: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自然人) 2、作者的条件(1)具有创作能力(2)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即具有创作行为(3)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著作权的特殊主体职务作品(雇佣作品)的权利主体 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和条件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 2、具有独创性 3、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著作权的排除客体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作品的种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合理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著作权的利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邻接权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的种类: 1、出版者权 2、表演者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出版者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 3、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的注册条件和程序 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和终止 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扩大保护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生产者、经营者用于把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和服务不能分离 2、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或者服务的标志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一经注册就具有排他性 商标的种类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和组合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商标的注册条件和程序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商标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 显著性: 1、商标构成要素不能过于简单 2、商标与其依附的商品无关 3、商标与商品习惯上通用的标志相区别 4、商标与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有关注册商标的其他问题强制注册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禁止恶意注册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 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原则: 1、一份申请文件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 2、同一商标注册申请,最先申请者准予注册 3、同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最先使用者准予注册特别申请程序: 1、另行申请 2、重新申请 3、变更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不予公告。商标异议的提出、处理、裁定、生效、复审和司法救济商标注册商标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构成要素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即是否由法定要素构成、是否具有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亦不能恶意抢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终止:撤销和注销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法律保护一、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二、使用注册商标不符合质量要求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处理三、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四、对强制注册商标的管理五、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注册商标的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侵权的民事保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商标侵权的行政保护: 1、停止侵权;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罚款。商标侵权的刑事保护: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扩大保护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主体: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司法机关 认定程序:事前认定和事后认定 认定方式:集体认定和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联系: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区别:知识产权法以确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方式,即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不受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目的。 是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品主体和营业主体的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的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产生 宗旨 职责 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产生职能主要机构 1、部长会议: 2、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六项职能争端解决程序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历史背景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 4、临时性保护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1、专利中发明人的署名权 2、对驳回专利申请和撤销专利的限制 3、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限制条件 4、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 5、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商标标识的禁用性规定 7、宽展期的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宗旨: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受保护的作品 1、作品的范围 2、演绎作品 3、汇编作品 4、法律和官方文件 5、实用美术作品、工业外观设计和模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最低保护标准 1、经济权利 2、精神权利 3、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4、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 世界版权公约产生背景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主要内容 1、版权主体 2、受保护的作品 3、授予的权利 4、版权的保护期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1、版权及邻接权(1)版权(2)邻接权(3)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2、商标(1)可保护的客体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3)商标的许可与转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3、地理标志(1)地理标志的保护(2)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1)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要求(2)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5、专利(1)可获专利的主题(2)授予的权利(3)对申请人的要求(4)专利权的例外(5)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使用(6)专利的撤销与无效(7)保护的期限(8)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保护的范围(2)无需获得权利人许可的行为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1)保护的条件(2)持有人的权利(3)对有关数据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 1、一般义务 2、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1)民事程序(2)证据(3)救济(4)对被告的赔偿(5)行政程序 3、临时措施(1)临时措施的目的(2)临时措施的采取(3)证据与担保(4)通知与复审(5)其他必要信息(6)起诉期限(7)赔偿责任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LVH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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