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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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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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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律师基本业务技能PPT课件,主要介绍了诉讼业务技能、非诉讼业务技能、专项法律顾问等内容。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客户)一同寻找正义,但绝非正义的代表或使者,律师仅仅是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社会生活中,与医生、建筑师、会计师等一样,为某行业的“专业人员“或所谓“专家”,其从业依据主要为客户的委托(除法院指定情形外)。律师执业既系受他人委托而产生,因此,“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执业须以委托人利益为最高利益,此所谓英美法上的“信托义务”,大陆法上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勤勉尽责义务与忠实诚信义务由为此受托义务的具体体现,欢迎点击下载律师基本业务技能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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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基本技能漫谈
姜有生律师事务所 姜有生 律师
手机:13709719697
18609719697
QQ:987639804
序言
声明:
本人也系律师业务的学习者,知识结构、理论素养、法律法规、其他专业知识等均有许多缺陷与不足;
本节内容重点说明本人从业的经验教训,与诸位同仁交流,共同进步;
报告内容尽量以律师业务的内在逻辑体系予以说明;
业务以本地律师常规业务为重点。
律师业务基本技能,根据业务内容分为:
——诉讼业务技能
——非诉讼业务技能
诉讼业务:
——刑事诉讼
——被告人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代理
——被害人代理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 :重点
——行政诉讼
——仲裁
——民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非诉讼业务:
诉讼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广泛。基于非诉讼法律业务均以客户法律顾问身份出现,故之后我们将主要以法律顾问业务为题,综合说明该部分内容。
主要内容:1、法律顾问业务
——常年法律顾问
——专项法律顾问
2、合同法律业务
3、公司法律业务
为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和学习,本人觉得有必要在说明主题内容之前,先奠定两个“基础”——律师的定位与律师的基本素质。
对此两个问题,各人理解和认识各不相同。
律师如何定位?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2条)。
应该说,该定义纠正了以往“法律工作者”、“正义的维护者”等定位的不准,但更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与正义无关”(美 德肖维茨语)。律师既不是正义的使者,也不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我们不能给自己戴上“正义使者”的高帽。
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客户)一同寻找正义,但绝非正义的代表或使者
律师仅仅是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社会生活中,与医生、建筑师、会计师等一样,为某行业的“专业人员“或所谓“专家”,其从业依据主要为客户的委托(除法院指定情形外)。
律师执业既系受他人委托而产生,因此,“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执业须以委托人利益为最高利益,此所谓英美法上的“信托义务”,大陆法上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勤勉尽责义务与忠实诚信义务由为此受托义务的具体体现。
我个人认为,上述二义务为律师从业的基本义务。任何执业行为符合这两条,即是合格的律师职业道德表现。
结合以上义务要求,个人认为一合格的律师,应具备至少如下基本素质:
能够满足当事人需求的法律理论知识
诚信、勤勉、认真负责的职业道德
完善、准确的书面与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即写与说的能力)
正确、合理的逻辑推理能力
正确、快速的学习能力(学习其他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方法)
正当、稳妥、得体、有效的交际能力
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律师,仅满足于有法学专业的本科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律师在本科阶段所掌握和了解的法学理论知识远不足以解决案件和业务所需。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越来越细的专业分工,迫切要求我们在业务除有基本“基础”外,还需在某一领域成为专业律师,即专业化是律师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发展阶段和过程,虽然这一过程可能十分漫长和痛苦。“全科医生”固然需要,但如得到更快更多的成功,专业化更重要。
如何尽快实现“专业化”,我个人的体会是:
(1)确定两三个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领域。“兴趣是成功之母”。有意识地收集相关书籍、论文、案例,向身边该领域的识见之士多请教,常请教。如所内有相应专长的律师,多接触,多合作。勤奋是任何事业成功的必须。多问、多学、多写、多跑,付出迟早有回报。
(2)无业务时学习,有业务时办案。
(3)在办案中选择专业领域,扩展业务交际范围。根据专业业务需要,多与工商、国土、商务、房管、专利局等相关部门交往交朋友。
律师的社会交际能力,既是扩大业务范围,获取业务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解决案件许多问题的必备能力
(4)耐得住寂寞,下得了功夫。“以北京秦兵律师为榜样”。
(5)多写作(论文)是快速掌握、了解所选择专业业务理论的捷径之一。
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求,是律师保护自己、保护客户、发展业务、也是做人的根本。所谓“比智慧更有力的是道德”。张思之大律师,青海的老前辈刘树人老师无不强调“做律师先做人”,其中强调的就是诚信、勤勉、认真负责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律师职业令人羡慕,也充满危险。收人钱财,与人消灾,固然需要依规收费,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为收费而不计其余,为钱财而牺牲名誉、自由和生命。为钱而失的例子数不胜数。
如何收费,令人为难。收高了,会吓跑客户。收低了,让人怀疑你的档次和业务水准。究竟如何收费,我个人的意见是:
(1)律师应维护自己的收费标准,不能、也不应“不正当竞争”。少收、或不收费,固然可能在某些时候、某些客户中取得业务,但不利于长期持续和续约提价,还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
律师行业有一定的垄断性,进入门槛较高。我们一致的利益目标是共同发展,共同提高,而不是行业被少数人破坏。
(2)具体收费时,遵循如下原则确定收费金额和比例
(美国律师协会的建议和规则):
——业务花费时间和劳动量(时间精力成本)
——工作难度
——与其他业务的冲突及收益损失平衡(机会成本)
——业内惯例
——客户可能因律师服务取得的收益和财产争议数额(拆迁案例)
——雇佣性质:是偶然顾客或长期客户
完善、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无疑是律师的重要素质,也是律师的形象展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既要说的好,还要写的好,二者同时具备的不多。自追求完美角度而言,最好二者俱佳。如不能同时做好,至少要“写的好”。
对律师来说,或者对律师的作品来说,“写的好”至少应当:
——文字通顺,语法正确;
——论证简洁有力;
——(法律和事实)依据充分有效。
对此我们在后面有关法律顾问业务中介绍“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等业务时再具体说明。
“说的好”的教训(本所)
自不待言,律师是最讲逻辑的。没有正确、合理的逻辑推理能力,无法胜任法律服务工作(无论是刑事辩护或民事代理,或者非诉讼业务)。在古希腊时期,做为一名合格的“辩护士”,修辞、语法、逻辑是三门必修课。现代律师同样如此。
而在工作中如何能够正确、快速地学习其他专业知识,其能力与方法也十分重要。中国律师大多是法学本科基础而从事法律服务,而在本科阶段,由于中国法学院教育对法学院学生的具体法律业务技能的培训十分欠缺,因此如何在工作中快速地掌握其他专业,如工民建、财会、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则极为重要。我们不能满足于就法论法。不谈非诉讼业务中非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仅论诉讼业务中,非法律专业知识同样重要,如知识产权纠纷所涉的工业专利、房地产纠纷中的建筑建设,高压电损害赔偿中的电力知识等等。
基本素质的提高非一日之功可成,只有持续不断地努力,而且还要有正确的方法,才会取得理想的成效。
分析众多成功者,有一些共同点可以勉励我们大家一同发展进步:
(1)谦虚好学;
(2)博览群书;
(3)善于总结;
(4)永不满足。
一 非诉讼法律业务
非诉讼业务,内容庞杂,但均可概括为“法律顾问业务”(常年顾问或专项顾问)。
“法律顾问”, 既为动词,亦为名词。
动词时: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
名词时:指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法律顾问的分类
● 依是否为客户长期固定服务,分为:
常年法律顾问
非常年法律顾问:即不定期服务,一般为专项法律服务
● 依服务对象,一般可以分为:
立法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委员)
行政法律顾问(政府公职律师)
部队法律顾问(军队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公司法务人员)
私人法律顾问:家庭律师
“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律师的分类: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本人的总结”)
谈判;
咨询(出具法律意见/法律建议);
合同及文件:审查/草拟/修改合同及其他文件;
专项调查(尽职调查);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与完善;
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诉讼仲裁代理;
培训与教育:法律专业培训、法制宣传与教育。
(一)谈判
一般而言,称职的律师应当是一个谈判专家,至少应当掌握基本的谈判技巧,能够识破对方的谈判陷井,完成客户委托的谈判任务。这既是客户对律师的基本期待,也应当是称职律师的基本技能。
但现实中,律师对谈判技能经常忽视,大部分律师(包括本人)欠缺这一能力。这既是我们法学教育的失败(只重视书本理论,而忽视实务技能),也是律师培训工作的失误。
谈判无时不在,甚至可以夸张地说“自出生即开始谈判”,谈判伴随人的一生。无时无刻不在谈判
表面看来,似乎只有少部分人先天具有较强谈判能力,实则不然。谈判能力,与生俱来。人一出生,即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只是在后来的生活中,淡化了能力发展。因此我们不要妄自菲薄。只要在工作中不时加强学习和运用,每个人都能成为优秀的谈判者。
下面的提醒或许对大家在谈判工作中会有帮助:
寸步不让,除非交换。轻易让步或让步以图他人的让步,只会削弱谈判者达到既定目标的决心,让对方得寸进尺,根本无助于谈判目标的达到。“谈判”,实质就是“交换”。
不图口舌之利,促进谈判成功。谈判目的,不在取胜,而在成功:达到共同的商业或其他交易目的,所谓取得“双赢”,才是谈判成功的根本。
谈判需要还价。绝不接受对方的第一次出价。不经谈判即接受对方的第一个开价,有损于交易者双方的心理感受。谈判中不该做的事很多,最不该做的是不还价。
谈判前的认真准备绝不可少。仓促上阵,易吃败仗。谈判前,应做好对对方谈判者的了解、交易背景、交易目的、本方上下底线、可让步条件、替代方案、市场调研等多方面工作。决定谈判立场前,一定要掌握充分的信息来衡量交易的合适价格及其意义。
出价(开价)要可信、切实、留有余地。
“不要和自己谈判”,未收到对方建议前,不应修改自己的建议。不能主动示弱。不知道对方的开价或修正意见,实则为自己与自己谈判。
不能让对方单方决定范围(什么可以谈或什么不可以谈,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将受制于人。
措辞明确,避免含混。尤其当谈判内容固化为书面合同时。要花时间推敲合同的细节(包括文字和履行合同的细节及责任),考虑好“万一”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注意谈判时机:不要在你有急事、疲劳、情绪激动、性冲动、烦闷等时候谈判
不要害怕谈判僵局。勇于面对威胁,勇于说“不”。对谈判强硬者,绝不能先行示弱。比谈判对手更强硬也许是更好的应对。
如果没有首长,不妨虚构一个。以备退路或用作挡箭牌
世上没有不能变的价格——学会侃价
价格不变,改换包装——替代方案
利益交换——平等的谈判方案
威胁手段不能经常使用。“威胁”须可信,且能实施
警惕“白给的实惠”,往往潜藏着陷阱。
(二)法律咨询
如前所述,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本身是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工作。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咨询业务除口头咨询外,经常以“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的书面形式表现。
法律意见书:
律师对某法律专业问题的解释与判断,律师专业水平的最好体现之一,同时也是律师承担专家责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法律意见书 的形成:调查—分析—判断
下列情形下,律师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如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国有资产转让;产权交易)
客户要求,如请求分析某案件(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法律关系等,或请求就某事出具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必要时。
除个别情形外(如股票发行上市,证监会对法律意见书有明文要求),大多数情形下,法律意见书并无固定格式,律师需根据“问题”所在,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如“银团贷款”时的法律意见书,自然与“产权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肯定有不同侧重点。(前者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贷款风险为重点,后者以交易的合法与程序完备为重点)
但总体而言,法律意见书须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行为或交易主体合法性
—行为或交易合法性
—行为或交易程序合法性
—权利或权利取得合法性
因此可以得出,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合法有效”为重心,不同于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者的专业意见重心。把握住“合法”性即能较好地做到对所发表意见事项的专业判断。
基于“法律意见书”系律师对相关问题的专业判断意见,客户或接受意见书的人均会依此意见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法律意见书对接受者产生“信任依赖”效果,从而影响接受者的行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必须谨慎从事,履行“尽职义务、谨慎义务”。
从律师角度,本人不建议“凡事“均出具法律意见书,除非法定要求或客户明确要求。必须出具时,应当做到:
—遵守规范性文件要求(格式、内容)
—尽职调查,穷尽相应事实的了解
—全面查询,穷尽相应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除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外,应依规范性文件解释和提供意见
—明确法律意见书适用条件、前提、范围
—谨慎原则或保守原则:为客户,也为自己
—适当、必要的风险提示
除法律意见书外,实践中,尤其是英美律师的工作中,还常见到“法律建议书”。中国律师较少使用“法律建议书”。甚至有人觉得“法律建议书”与“法律意见书”并无太大区别。
事实上,法律意见书是较为正式、专业化的律师意见,也是有较高标准要求和严格格式的法律文件。而法律建议书则是依据客户所提供的事实,律师基于法律规定和对法律的理解,向客户出具的有价值的建议。二者还是有较大区别:
(1)格式因客户而变,可能简单通俗,可能专业简练,但最终目的是沟通,而非遵守一定格式要求
(2)律师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须承担较严格的专家责任,而建议书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相对法律意见书的严格格式,法律建议书的格式较为灵活,一般有如下基本要素:
——问题:重述客户提出的问题,细化其中的法律问题
——事实:叙述律师据以做出分析的事实
——法律分析:概括律师对法律和事实的分析
——结论(建议)
写作法律建议书时,应当:
——尽可能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
——文件格式和法律分析深浅程度适合于目标读者和文件目的
——忠于客户所述事实,
——分析每个问题(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得出最终结论
除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外,律师法律顾问中还经常使用“律师函”,有必要作一简单的介绍。
为客户书写“律师函”,可以为客户实现如下目的:
——说服客户的合作方或对方采取或停止某一行为(如停止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
——主张某项权利,或实现某项权利
——获取证据和信息
——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函一般的格式内容:
——介绍性或概述性部分(本函的主题)
——陈述支持你的要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具体说明你的要求以及对方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的后果
出具律师函时须注意:
——根据对象不同,注意函件文字的通俗性,普遍要求不能过于专业(法律)和通篇“法言法语”
——法律分析和事实运用应当简明、准确
——特别注意不要做出事后陷入被动的承认或让步
——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和要求
——威胁须切实可行
——法律依据须明确、具体、有效
——发出前征求客户意见,最好由客户确认
——以保证送达为要,尽量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并在附注栏内做尽可能多的内容记载
口头咨询
口头咨询的特点:
常见、频繁、时间紧、问题背景复杂
基本要求:
以要求咨询者所述事实为事实基础;
依法律规定和律师对法律的理解针对性解答;
适当保留意见;
提示相应风险;
记录与确认。
咨询程序“五部曲”
一听:要求咨询者叙述事实;
二阅:要求咨询者所提供全部资料;
三问:律师对不清事实提问;
四析:分析所涉问题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解决途径、相应风险;
五记:记录全部咨询过程(事实、资料、事实法律分析、风险)。
接待当事人的“五项黄金法则”
有人来访,是业务机会,所谓“客来财来”,不但不应怠慢,还须“融洽相处”。尤其当来人决定委托律师办理业务时,如何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十分重要,甚至重要性不亚于案件本身。
——对当事人遇到的麻烦表示同情,坚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将法律上的权利发挥到极致;
——在探讨案情时,要让当事人有安全感、信任感和信心,不能或增加当事人的恐惧和担心(本人的教训:吓跑客户)。当然,必要的风险提示不能省略;
——设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为当事人出谋划策;
——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每一步进展;
——让当事人感到你的尽心和努力;
口头咨询五忌:
一忌:没摭拦 信口开河,夸耀口才。要收放有度,该止当止
二忌:打保票 不留退路
三忌:凭感觉 不核事实,不查法律,跟着感觉走,误导甚至祸害当事人(教训:合同解除确认诉讼的法定期限)
四忌:没耐心 当事人陈述未完,妄下断语
五忌:出烂招 损害利益相关人和律师形象
(三)合同与文件实务(见后文合同实务部分)
(四)律师尽职调查
虽然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更多表现在公司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及公司清算等业务,但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也时有需要,尤其在顾问单位因上述交易而委托律师时,进行财务、业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十分必要。其中律师进行的是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可分为四步骤:
制作调查清单—调取资料—进一步核查—撰写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一般主要内容为:
1、公司历史沿革
2、公司与股东关系
3、公司主营业务与资质
4、公司重大合同
5、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6、公司财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7、公司纳税
8、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9、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险
10、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行政处罚
11、公司产品与环保
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因人(工商企业或金融公司、或资源能源行业)、因事(交易内容不同,如并购、或投资、或上市等)、因地(境内或境外)、因时不同而不同,并无一定成规,但上述内容应为一般必查内容。
总而言之,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的功能主要是:
(1)核查交易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与适格性)
(2)核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
(3)核查确定交易程序,尤其是行政批准程序或备案程序
第一步:制作调查清单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步:收集资料:注意重点:保密函
第三步:进一步核查
第四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是全面反映律师调查工作并对相应资料进行全面客观分析和进行法律判断的法律文件。报告应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列明,说明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例:某房地产调查报告
(五)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典型表现于公司制企业中,是一段时间来的公司法上的关注热点,也是律师常见业务,更可能是当事人争议之处
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依《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完善、规范的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经理)等公司机构间的关系。
为服务客户(非自然人客户)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对律师服务的深度要求,也是律师“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项工作的影响因素很多,如客户的认可、意识、理念、企业组织的现状、发展目标、外界条件、企业人员素质等
基本要求: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如: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任意性规范空间,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公司执行董事的设立;股东出资、分红、表决权的非相同比例;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处理
——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益为目标
(六)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律师价值体现的又一重要方面;
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的有机转换;
现代企业对律师的必然要求;
更多体现在律师为客户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上付出的努力:是一项艰苦、琐碎、影响深远的工作
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高(不仅需法律知识,还须了解企业现状,更须完整、系统的思考与总结)
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既是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更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般而言,企业风险管理包括三部分工作: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应对
其目的是“综合管理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风险转移,力求公司股东价格最大化”
——世界上第一位首席风险官CRO James Lam
风险识别:企业风险可分为:
战略风险:
—PEST分析(宏观环境):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
—Porter分析:竞争者、新加入者、替代品、供应商、客户等分析
—SWOT分析: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分析
经营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
—资源管理风险
—法律事务风险
业务风险:
—研发风险:技术、资金、人才风险
—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合作伙伴的风险
—供应风险:商品质量、交货时间、价格、汇率、客户稳定性
—生产风险:产品质量、交货时间
—销售风险:市场、价格、营销策略
—售后服务风险:满意度
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数量、素质、劳动合同、社保
—财务风险:现金流、利率、汇率、税率
—资产风险:安全、效率(技术进步导致的固定资产贬值或报废)
—信息风险:可靠性、及时性
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变化
—合同履行风险
识别风险后,须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风险主要采取定性分析(重要性原则)、定量分析(建立数学模型)两种方法。
之后 ,采取相应措施即“风险应对”
风险减少 避免风险
接受风险 转移风险
(七)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律师式企业家”/”企业家式律师”
(八)诉讼仲裁代理
常规业务
律师收入主要来源
应以减少诉讼仲裁为服务目标(诉讼仲裁是高消费)
(九)法律培训与教育:
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素质的必要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
就某专门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律师。该专门事项结束,律师法律服务亦告终结。
专项法律服务与常年法律服务一样,具有如下特点:
1、内容杂,涉及社会生活、经济各方面;
2、专业性强;如:矿业资源、电力能源、IT技术、金融保险、医药卫生、知识产权
3、服务领域跨度大;
4、法律法规多:更多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5、对律师能力素质要求高;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服务内容,常见的专项法律服务有:
公司业务;
金融业务;
能源资源业务;
建设建筑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
IT业务;
商业贸易业务;
环境保护;
税收法律服务
其他业务。
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分类并非依据一致的逻辑标准,因此上述分类并不科学,如:
公司业务:依企业形态(企业主要形态:独资、合伙、公司)分类
金融业务、能源资源业、建设建筑业务:依产业分类
知识产权业务:依权利类别分类
IT业务、商业贸易业务:依行业分类
●上述业务在实务中相互交叉、渗透、结合。
举例:某矿业公司中外合作开发盐湖资源,涉及公司、资源、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与商标、商业秘密)、商业贸易、工程建设、金融服务(银团贷款、保险)、环境保护等多方面业务。
公司业务可提供如下服务内容:
公司设立
公司重组、并购
企业股份制改造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公司投资融资
公司管理层收购(MBO):“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期权与现权)
公司清算与破产
金融业务
银行的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
信托(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业务;
期货业务(商品期货、指数期货、货币期货);
基金业务;
保险业务(主要在商业保险领域) 。
建设建筑业务主要为:基础建设/房地产
基础建设业务方面:
基础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许可
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基础建设工程谈判、合同订立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
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监管
BOT:建设—运营—移交 BT BLT等
房地产业务:
房地产项目开发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房地产项目建设、招 投标
房地产转让、出租
房屋预售、现售
房屋按揭贷款
物业管理
房地产权属、租赁、担保、登记
知识产权业务:
独立于人身权、财产权外面均有此相关内容的独立权利。
智慧财产权/智慧产权(台湾)。
权利主要内容: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为民法上的权利,故知识产权业务实多为民事法律业务的一部分,如以知识产权出资或发生转让、担保等情形,其与其他民事业务并无本质区别,但因其内容相对独特、专业,常将其为一类业务。本人将其主要作为民事律师业务提及,不另专门介绍。
民法体系内容介绍
民法
民法 商法
总则 物权 债权 继承 亲属 知识产权 公司 保险 破产 海商 信托
至今,中国的民法(广义/大民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虽然在体系化上还有待整理与融合
狭义民法:欠缺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有总有分,是过渡性法律,有待进一步修改。但其立法理念远高于此二十年后的“物权法”
物权法:个人认为是现今“中国民法”中最失败的立法例,根本在于:其思维仍停留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思维方法,而且不面对现实,回避现实,立法之日即为落伍之时
合同法与侵权法:分解了传统意义上的“债法”,使得民法部分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无处容身。
民法典制定即将开始
合同法:传统意义上的“契约之债编”,渗透了若干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有其先进性,甚至可谓是狭义民法中的最先进立法
侵权责任法:传统意义上的“侵权之债编”,有突破,有倒退(如未规定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立法之初有很多争议(甚至如名称都争议很久),但法例出台后,倒少见如物权法样的不同声音
继承法立法最早,变动最少,虽然有学者认为与现实有距离,应当及时修改,但其稳定性仍需肯定
婚姻法:传统意义上的“亲属法”,更准确应称为“家庭关系法”
知识产权法:事实上的民法组成部分,其三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除著作权法(较版权法定义更准确)修改较少外,尤其商标法修改频繁,最与“国际接轨”
公司法:中国至今最“时尚”的立法,甚至“十全十美”。尤其2005年的修改,强调私人意思自治,向市场规范靠拢,值得肯定
证券法:“公司法的技术法、操作法”
信托法:立法较早,见效不大。尤其在民事信托方面,很少被社会利用。商事信托则又涉嫌较多(如多个行业的主多分离时,有关部门明确不得以信托方式规避相关要求)
破产法:除欠缺“自然人破产”与“政府破产”外,很难找出大毛病的立法例
海商法:立法较早,最少修改,被境内外最肯定的一部法律。与我们好象也“距离最远”
保险法:律师(尤其是青海律师)关注最少的业务领域
法律顾问工作八忌:
一忌:等事上门,消极对待
二忌:不守秘密,失信于人
三忌:唯案是图,甚至挑词架讼
劝客户谨慎,会给你带来长期利益
四忌:为己谋利(甚至勾结他人,损害客户利益)
五忌:“只下蛋,不打鸣” 适当适时的工作报告很有益处
六忌:紧密联系基层群众,不走上层路线
七忌:短期行为,急功近利
八忌:一味盲从客户要求,丧失独立性
九忌:等同于客户或取代客户。
时刻牢记:律师作为受 托人,行为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
十忌:远离客户,亲近对手
二 合同实务要点
本部分主要内容
合同理念
合同基本要求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实务主要注意事项
合同实务与要点
合同实务,涉及面广且深,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法律规定滞后、更多依靠律师等合同起草者的个人智慧,是律师业务,尤其是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常规内容
本人理解,律师合同实务的要点有二:
一是合同理念;二是合同技巧
前者很虚,但贯彻业务始终
后者较实,体现起草者综合素质
合同:
商业或经济层面上,是社会共认的一种实现私人或集团目的的交易规则。
伦理层面上,又包含着一个人应该信守自己诺言的道德原则的体现。
随着民族、国家间的频繁交往,上述商业、伦理价值已成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社会中合同(契约)关系的发育程度,已成为该社会走向进步文明的标志。
自社会生活角度,合同已成为如水、空气一样,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要素
民法上,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分为若干种合同,如: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践成合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预约—本约
定式合同(格式合同)—非定式合同
上述分类在理论上常见。如从合同的内容上分类,又可以将常见的合同按其实质内容,概括分为: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移转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租赁、借用、融资租赁)
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
给予信用的合同(借款、储蓄、担保)
提供服务的合同(委任、运送、行纪、保管、仓储)
供应水、电、气、热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动、雇佣)
转让智慧成果的合同(技术、商标使用许可与转让、作品使用)
合同与合同法的理念
无论对合同如何分类,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交易工具,无论如何评价其意义都不过分。而作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合同自产生之初,已具有其独特品格或理念: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自本质而言,均属信奉个人自治的制度,认为每个人都应且能享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始终是合同法的灵魂所在, 是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固有理念。根据这一基本理念,当事人相互缔结的契约,就被认为是约束当事人的法律,对缔约者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契约自由,是贯穿于合同法与合同始终的第一性原则,
其内容包括:契约意思自由与契约形式自由
A 契约意思自由
指只有依当事人意思发生的契约关系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发生契约效力
当事人有设定或不设定契约的自由,契约的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决定。
具体而言,契约意思自由表现为:
缔结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的自由
选择相对人自由
契约内容自由(契约条款自由)
契约类型自由
解约自由(当然,无原因的解约行为属违约行为)
选择裁判自由
选择法律自由(针对涉外契约而言)
话虽可以讲,但实践生活中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很不容易,所谓“意思自由”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并不自由”,影响因素甚多:
供求关系中的地位,影响甚至决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
法律环境,如税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影响合同内容;(于今为烈的劳动合同法)
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
文化传统(中外差异、南北差异)
个体认知水平
B 契约形式自由
契约形式即契约的载体,如对话、书面、行为等
契约自由,除上述由当事人可自由缔约外,另一层意思为:
契约神圣,合同一经自由缔结,即神圣不可侵犯,谁违反合同,即应受到法律或对方的制裁
《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民法典,因其主持制定而得名)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对契约自由最为经典的表述
基于前述合同法的“契约自由”的基本理念,产生了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不能“自愿”,如购电、热、气、铁路、航空运输、银行、保险等)
公平原则
(更多是主观感受,无统一的、法定的、或社会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下的帝王条款,实为现代社会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原则)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主要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面体现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面体现
合同条款依合同性质不同而不同,依合同目的不同而不同,依当事人不同而不同。
一份合同由哪些条款组成,主要取决于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为合同要件。
为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具体到某一交易,上述合同条款很显粗糙,必须细化其内容,且须结合具体交易实际情况加以增加调整。如设备采购合同,其条款至少有下列内容:
合同目的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卖方的质量保证
包装与交付
产品的清点与检验
现场安装、调试与验收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备件供应
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
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
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结构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当事人
工程概况
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
工程价款
合同文件
双方基本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
其他约定
当事人签字盖章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一、定义、合同文件、法律适用、图纸
二、双方权利义务
工程师、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检查与返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 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险 、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合同解除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略)
此部分为当事人就第二部分未约定部分的“意思自治空间”,除第二部分已明确约定外,需由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确定。
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签约智慧的部分,也是承包合同最易产生问题的部分,需慎重对待
例三、企业并购合同
企业并购的基本形式: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同主要条款
企业并购合同柜架内容:
合同首部:合同名称
当事人
签约时间与地点
合同正文:鉴于条款
释义条款
具体操作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
陈述与担保条款
保证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保密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终止条款
其他条款
合同尾部:
合同附件:
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与功能模块
尽管合同因交易不同而其条款设置不同,但如果透过合同形式,分析其本质,就会发现任何合同均有统一的内在规律。这种规律从最简单的订单合同到大型的BOT项目合同,乃至更复杂的FIDIC工程承包条款,都可以发现其共性,即合同的四大功能,表现在合同中一般为四大模块:
锁定交易平台;
锁定交易方式;
锁定交易内容;
锁定交易后果。
上述四大功能在不同合同中侧重不同,表现形式不一,而且不一定清晰地表现为四大功能模块,但任一合同均会或多或少地体现这四方面内容。
(一)锁定交易平台——“谁和谁干”
该功能解决的是双方所建合同的基本规则,主要回答“谁和谁”以及基本交易秩序,即合同当事人及其资格。这一平台主要内容有:
合同类型、名称
交易各方名称、基本情况描述
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要求
合同目的
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
合同生效条件、失效条件
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的关系及冲突时的解释顺序
合同本身份数、各方持有数量
合同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管辖机构的约定
(二)锁定交易内容——“干什么”
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交易,非产品即服务。因此这一模块主要明确双方交易的产品或服务内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何种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
价格及价格内容
备品备件或附加的其他服务
资料的提供或权利的许可、转让等
(三)锁定交易方式——“怎么干”
此模块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确保合同按意愿实现。围绕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时间、地点、过程要求、验收方法等,其目的在于明确各自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何种形式实现。在此需要解决:
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批次及每批数量
装卸方式、运输方式、储存方式、保险及费用承担方式、交接方式
说明资料、备品备件的要求及提供方式
对质量、数量、规格验收的标准及程序、包括异议方式、程序
结算费用类别、程序、付款方式及期限、发票种类及提供方式
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提供方式、费用承担
履行的担保方式、种类、范围、期限
双方的指定联系人、联系方法
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方法
包装物或周转用品的承担及回收方式
(四)锁定交易后果——“干不好怎么办”
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与实现,仅有前三项还不够,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必须做出约定,即对于违约或非违约的特殊情况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处置办法,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并为问题的处理建立基本秩序。该模块的主要内容:
A 违约行为范围
除非对违约范围另有约定,否则只要是未完全按合同履行、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均属违约,包括违反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人、履行内容履行方式、履行要求等方面的约定。此所谓未按“5W1H”(when,where,who,what,why,how)的要求履行便构成违约,既包括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
B 违约责任范围
对此可以采取金额确定的方式,即以定金、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违约金等方式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以其他的内容确切的方式,如以特定物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未能以这类方式确定违约责任,则损失赔偿、可得利益赔偿等均需约定具体的范围甚至计算方法。
不同类型的合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等均有不同,甚至同一类型的合同也会因标的物不同,金额不同,交易目的不同而造成违约损失的不同,因而违约责任的范围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加以预见并约定。
总体而言,无论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均可以约定计算范围、计算方式、并通过适当的表达方式使损失变得可以预见,以符合合同法对损失预见的规定,必要时,合同目的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中也可以约定处理违约责任的原则。
C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责任承担方式,按合同法规定有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要使违约责任有明确依据,则需针对各类违约情形一一约定,并根据不同违约行为的危害后果分别设定不同的承担方式。细分可自以下几方面处理:
1、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合格
履行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履行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履行的产品或服务在品种、数量、规格方面与约定不符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约定不符
资料或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内容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
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清点、验收、签署文件
未按约定金额、时间、方式付款
未按约定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专用软件
未按约定提供后续售后服务
未按约定转让知识产权或提供使用许可
2、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合格
履约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不符合约定
保险的费用承担、手续输不合约定
未按约定通知、送达、提出异议、答复、签收
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合格
违反保密约定
未按约定附赠产品,提供免费服务
未按其他特别约定履行
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优先权
D 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的处理
履行期间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履行时的处理
市场急剧变化、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的处理
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理
合同无效时对于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
履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式、后果
产品或服务造成合同以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的处理
合同出现约定不明情形时的处理
以上为一份完整、较能完全反映当事人意思、保证完成交易的合同条款。但在实践中不能死搬硬套。
合同的概括要求:
合法、真实、全面、准确、平等、风险可控、合同基本条款齐全、表述准确(无歧义)
具体要求:本人认为做到如下要求,则可为一“基本完美的合同”:
—法律角度:合同合法、有效
—内容角度:合同内容齐全、完整,体现当事人意志
权利、义务、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相互衔接、对等
合同约定的履行程序清晰、便利
—逻辑角度:概念(定义)清晰、准确 (任何争议都是定义的争议)
外延、内涵周延、清楚 (常见病:物权法为典型)
合同条款相互衔接、无矛盾之处
—语言角度:语法准确,表述顺畅
少用“俗语”、大白话,多用书面语、专业语言
慎用“法言法语”
—美术角度:文本排版整齐、美观,大方、易用
如何实现上述要求,签订一份令各方满意、促进交易完成、实现交易目的,并在合同文本各方面相对完美的合同,是对签约者智慧的考验,也是签约者智慧的全面反映。其中律师即为该“智慧之人”。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合同方面的“智慧服务”,不外乎三方面内容:起草合同;审查合同;修改合同。
但概括分析这三方面内容,大同小异
共性在于:1)无论起草、审查或修改,最终目标为签订一 “完美合同”;(2)服务者工作内容相差不多,即前述“具体要求”
审查合同
律师审查的合同,均系客户或客户对方当事人起草,不一定全部反映客户的想法和要求。因此审查前应当做到:
了解客户的“意思”至关重要。
了解合同和交易背景
不过多以律师的眼光细究商务条款
更多关注法律问题
审查合同的法律问题时注意: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主体资格有效性;经营资格合法性;许可经营合法性等
合同双方的自由约定是否适应交易需要,如合同特有风险、违约特点、合同标的特性、交易对象、管辖约定等
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相互衔接、是否对等
——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往往会成为一方以“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
违约责任约定是否明确、简便
解除合同是否便利、少责(注意三种合同可由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利于问题解决、是否合法
格式合同中的权利限制条款是否合法
意向书的“合同效力”
产品说明书中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备忘录或会谈纪要的证据作用
修改合同
修改合同,是为了克服合同中存在的缺陷,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的缺陷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
修改合同,实为另一种形式的审查合同,只不过律师工作深入一步,由“看”发展为“改”,所以不仅需要发现问题,更需要解决问题
为此须提出如下要求:
——修改合同符合当事人意愿;
——修改后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不能成为卖弄律师才艺的工具;
——符合前述合同的基本要求。
起草合同
基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一般而言,当事人对律师起草的合同较少改动,即便改动,较常见的是对商务条款的修改。对法律问题、格式版面、文字表述较少改动。加之,受起草的合同文本限制,客户及对方当事人的思路也受文本限制。很多情况下,律师起草的文本与最终定稿出入不大,因此,如果起草初稿时如考虑不详,极可能影响合同所反映的交易结果和客户的最终利益,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合同起草工作。
为此,起草合同时应当做到:
充分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要求和意愿。必要时须进行尽职调查
在客户要求基础上,周详考虑、安排合同条款和内容。个人做法一般要列“合同条款提纲”,预先明确合同的“四个模块”内容
慎重对待先例文本、格式文本、他人文本
用足“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用足合同权利
能细则细,杜绝“宜粗不宜细”思维和条款表现
平等地位,不提倡借起草便利而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甚至“霸王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
注意合同条款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
弥补法律漏洞,不提倡“钻法律空子”、“利用对方疏忽空子”
不提倡“通篇法言法语”,适当照顾客户接受程度和理解能力。(反例:保险合同的文言化与通俗化)
情况允许时,争取己方起草合同
起草中与客户保持沟通,注意合同的日常管理(区分每一稿;尽量用电子文本;客户确认)
满足前述合同“基本要求”
校对草稿,提交客户
合同草稿的校对,虽然主要是形式方面的问题,但它有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工作责任心。因此,必须养成校对合同草稿的职业习惯。
稿件的排版是否整齐、前后一致
文字语句是否符合语法规范
是否存在错字、别字
合同条、款、项、目的编排序号是否缺漏或错编
多次出现的称谓、概念或特定语词是否进行了统一定义或简称,前后是否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在使用先例文本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校对不适用于本合同的先例文本中有关主体称谓等方面的纰漏
在合同有附件的情况下,还应对附件进行前述内容的校对,使附件和合同保持一致。
以下以前述“企业并购合同范本”为例,说明几个常见合同不常见的条款的注意事项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应简明,能直观反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对于《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有名合同,直接采用即可,或加上限定性前缀也可。
对于《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相对与有名合同而言,一般称之为无名合同。说其无名,只是有待于我们给其确定名称而已。起名的原则即前述:需能直观反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有些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合同,名称的确定亦应尽可能遵循前述原则;在法律关系过于复杂,确实难以简要概括其名称的情形下,要么将其分拆成数个合同,分别确定名称,要么笼统称之为“合同书”或“协议书”。
合同当事人
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分项列出。
必要时,可采用自然段的方式表述该部分内容,同时加入能反映法人合同主体的成立依据、时间、地点、登记注册机关、主营业务等的简要介绍,以改变通常将该部分内容放在“鉴于”条款中表述的不合适作法。
签约时间和地点(略)
鉴于条款
也称“前言”条款。所谓“鉴于”,就是“基于……情况,而……”或“因……,而……”的意思。为符合一般的表述习惯,也可不以“鉴于:”作为该条款的引导语,而改用“因:”的句式。
鉴于条款的用途在于交代签约背景,并且是确有必要交代的背景,这些背景,肯定是已存在的事实;若不存在特殊背景,鉴于条款则应省略或简化
特殊背景一般指与本合同密切联系、且已签署或已在履行中的另一合同成为本合同签署的前提原因,或合同当事人间存在必须明示的关联关系或其它联系,或其它事实上成为决定签署本合同与否的条件的事件或行为等
不存在特殊背景,可参考的鉴于条款简化形式:“鉴于/因: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法》、《***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事宜,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无论如何,鉴于条款不应对合同事项作实质性的限定表述,尤其是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
应注意鉴于条款的篇幅应和合同的整体篇幅协调。
释义条款
释义条款也称定义条款,也可作为合同的附录单独列于合同最后,但列于鉴于条款后的作法更有利于阅读。其一般使用情形:在合同中不可避免要使用专业化概念、术语(不局限于法律专业)时,合同中不可避免地要多次出现某一较长专有名称时,合同中要不可避免地使用某些多义语词、但合同中又非在惯常理解的意义上使用该语词时,等等。
释义条款的使用目的:对专业语词进行通俗化解释,为行文简洁,或避免产生歧义,等等。
对专业语词进行解释时,应注意避免教科书式的表述,应结合合同具体情况,作针对性的释义。
具体到一个合同,到底哪些东西属于应该进行释义的事项,无法作出一个统一界定,由起草者斟酌确定。
具体操作条款
具体操作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通常表现为若干个具体条款,一个条款能将合同实质操作内容表述清楚的情形较少。整体看待具体操作条款时,该部分是最能体现交易安排方案的部分,是对方案实施的具体安排,强调的是要保障整体交易运作的无障碍和顺畅(可行性)。
具体操作条款常常就是《合同法》或其它涉及到具体类型合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该类合同规定的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同时,具体操作条款的范围亦不囿于这些,可视实际需要,予以增减
具体操作条款的安排,应注意和后述先决条件条款、陈述条款、保证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等的衔接、协调、呼应等。
应根据具体操作条款中每一条款的实质内容,分别确定简要的提示性名称。
先决条件条款
所谓先决条件,通常情况下指合同的生效条件。在合同签署后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不涉及该条款。
该条款须明确条件,条件也可能不止一个;须明确负有成就条件义务的合同主体;须明确条件不成就时是否涉及责任的承担及承担原则(具体的承担方式,应考虑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安排)。
有些先决条件的安排,必须注意是否存在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约定的条件可以附加于法定条件,但不得与法定条件抵触。
陈述和担保条款
陈述条款:主要用于合同各方对合同他方有关可能存在的、但据已了解线索较难达到确切掌握程度、可能影响交易实施、值得关注情况的逐步探询式条款。一般是在某一方初步觉得另一方可能存在某些方面问题、有可能给交易带来障碍或潜在风险时,以合同条款的方式要求对方予以澄清,并结合通过谈判得到的进一步线索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若经过谈判得到的进一步线索或补充调查结果表明对方的有关事实确实可能对交易履行构成一定障碍或风险,才得以确定该条款和相关条款的最终内容。
该条款的实质内容实际是初步调查、谈判及进一步调查相结合的工作过程,且常具有连动效应,根据最终明确的情况,可能引起相关具体操作条款、承诺条款、先决条件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等的修改。
陈述和担保条款
陈述和担保条款的目的:
对对方所知悉(但无法轻易验证)的事实的陈述;
填补尽职调查的漏洞;
确认做出实施相应决策所依赖的基本事实;
为当事人提供在主要事实存在不实的情况下停止交易、调 整价格或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
某些事实需要通过律师法律意见书确认
陈述和担保条款的范围
公司组织、授权和资本总额;
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
负债;
财务报表;
税务;
合同、租赁和其他义务;
劳动事宜;
遵守法律和诉讼;
产品责任;
环境保护
承诺条款(保证条款)
该条款主要基于保障合同签署后至履行前和交易标的或与交易标的密切相关情况的稳定,顺利实现交易目的,而要求对方对将来不实施某些行为,或实施某些行为以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保持其有客观控制能力的特定状况的不变。
承诺条款(保证条款)
保证--常见的范围
交割前:
不作为:无政策变化、无正常经营外交易、不分红、无合同修订、无资本性支出、无资产转让、无放弃权利行为、无违反陈述行为。
作为:允许收购方接触有关人员/资料、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争得必要第三人的同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交割后:
竞业禁止、保密、其他。
补偿条款:
因合同一方的担保、陈述不实,或因双方均不能控制的因素,致使一方遭受非本方过错的损失时,另一方予以补偿的约定。
如:受让后,目标公司被追诉转让前的环境责任、产品责任、税务责任、知识产权责任等
不可抗力条款
所谓不可抗力,指对于合同一方来讲,不能预见、无法克服和避免的法律事实。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合同义务的延期履行、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终止)。
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应采用一般性表述和列举式表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列举来讲,履行期较长的合同可以将国家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变动约定为不可抗力。
保密条款
对大多数商事合同来说,保密条款都有其必要和重要性。
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与合同交易有关的法定性强制披露义务的规定冲突。
该条款一般会涉及保密事项范围、保密期限、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范围等方面。
对于特殊交易事项保密期限的约定,可以延长至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段时期。
对于便于确定泄密责任的保密事项之违反,应当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明确可操作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标准。
违约责任条款
该条款最为常见,但有些情形下,又是最难解决针对性、操作性问题的条款之一。
相关具体操作条款、陈述条款、承诺条款、保密条款等的表述,应当为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预留伏笔。如果前述条款约定明确、具体,违约情形的确定也就容易,解决违约条款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问题,一定意义上也就容易。
免责条款可以作为违约责任条款的附带部分予以表述;注意对免责情形的合理界定。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高低的设定。
违约金与定金、损失赔偿约定的优劣对比:
违约金:举证简便;计算简便;金额较高
定金:金额受限;
经济损失赔偿:举证较难;争议较大
合同尾部
一般包括合同当当事人的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签章及签署日期。
在授权代表签章时,应注意查验《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
签署日期的规范做法应当是合同各方各自均有签署日期。
合同签署
除前述合同尾部项所述外,尚需注意:
一般不宜采用单独签章页的做法。
不论是否采用非单独签章页或单独签章页的作法,在合同正文与签章处间均应加注类似于“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章”或“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章和装订附件”等声明性文字。
应当重视骑缝章的运用。
建议作法:在合同及附件的骑缝处同时加盖各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宜用“骑缝专用章”。
四 公司法律业务
公司法产生于西方国家,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
现今世界最具影响、最富活力(最适应现实)的是美国各州公司法,如特拉华州公司法
中国公司立法始于清末,曾于1904年制定并颁行《公司律》,共131条,为我国第一部公司法;
中华民国成立后,仍援用公司律。于1929条制定《公司法》,后曾多次修改。现台湾地区适用此公司法(已加多次修订)。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司立法,可分四阶段:
1949—1956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及实施办法
1957—1978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工业七十条”)
1979—1993 改革开放期间,1992年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3—2005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
2013年12月再次修订
三 公司法律业务
2005年及2013年修改公司法的主要指导思想
在公司设立方面,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更多体现市场营业自由的精神
在公司运营方面,规定更多任意性规范,真正实现公司及股东意思自治
在权利保护方面,加强公司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
公司设立方面:更低的设立条件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2)出资方式更灵活
3)出资可分期到位
4)股东人数更切合实际
5)取消行政审批制度
公司设立方面:更低的设立条件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共称为公司法律制度的 两大基石
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
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界限
长期以来虚假的“公司资本信用神话”
为什么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原法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弊端
原注册资本标准过高,对新公司参与市场竞争构成障碍;
较高的注册资本额对那些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
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误导公司债权人”,并不能起到债权人利益安全保障作用;
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是违法违规现象的诱因;
该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和需要。
公司设立方面:更低的设立条件
2)出资方式更灵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13年修改:取消了货币资金出资限制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问题探讨
债权出资:符合出资条件
债权可转让;
债权有价值;
债权可以货币评估其价值;
股权出资:符合出资条件
信用出资:不能出资
传统上,不允许以信用出资。法律上也无允许规定;但信用有其经营功能显而易见。“企业挂靠”系对被挂靠企业信用利用的充分表现
系一无形资产,甚至价值可能更高;
但信用无法评估其价值;
信用无法转让;
劳务出资:
劳务既可能是简单的劳动或工作,也可能是复杂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其能否出资?
劳务与人身不可分,无法单独转让;
劳务不具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性和现实财产的价值性,无法评估其价值;
因此一般不能以劳务出资。
但劳务通常具有经营功能,甚至是极强的经营功能,尤其难得的管理人才,其以管理才能出资是否可行?
对此,应灵活处理(且有争议)
对于已发生的劳务,其价值可以确定(如劳务报酬金额已经确定),可以此为出资;但对于未来提供的劳务,原则上不应允许
应该允许股东间达成以劳务作价的协议,以尊重劳务的自治权利
矿业权出资:
完全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且现实中已大量存在并已取得良好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多数国家允许以此出资;
我国虽无明确规定,但以本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如能以货币评估作价,且可转让者,可以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实际已允许以此出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
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4条
商业秘密出资
以商业秘密出资,完全符合公司法可出资标的的规定(可转让、可评估价值),
但有其特殊性:
1、商业秘密独享性。转让后不能保证受让人(公司)独享秘密;
2、评估有一定困难
专利出资:须变更专利权人;
须经专利管理机关登记(专利合同方告生效)
转让前的专利实施许可不受影响
公司运营方面:更多的任意性规范
前已述及,“任意性规范”者,并非指当事人肆意妄为,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法律不禁止之事。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几乎随处可见,主要概括为以下方面:
1)公司机关
2)公司投资
3)公司收益(分红)
4)公司证券发行
5)公司担保
6)公司股权转让
1)公司机关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
董事会
独立董事
监事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上述三种之一担任
公司股东会
注意:
(1)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可以自由约定;
(2)股份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较原法缩短;且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因股票不同而有所区别;
公司股东会
股东会表决
原法:第41条
新法:第43条
差异:可不按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表决;
典型的“任意性规范”
公司股东会
股东会人事选举新制度----累积投票制
原法:无
新法:第106条
说明: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可实行此制度
此既系任意性规范,也系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制度
累积投票制
设公司有A、B股东,分持26、74股。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如选举董事时,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则结果大不一样。
不采用:依表决权数决定,以得票最高者当选,则A可为每一候选人投26票,B可以为其候选人每人投74票,则B的三名候选人全部当选;
采用:首先根据每一股东所持股份数计算出所能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然后允许股东根据自己的投票策略以合适的方式集中投向一个或分散投向几个人;
A有权投78票(3*26),B有权投222票(3*74),
如A把78票投给甲,则甲必定当选,但B无法将222票投给其三名候选人均能达到得票最高,故其三名候选人不能全部当选,而A的候选人甲必定当选,则B无法控制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组成
第52条
说明: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为必备人选,且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明确职工代表监事产生途径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
监事会设主席;
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
原、新法:均为第54条、新法第55条
说明:增加和扩大职权(新法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
章程可增加监事会职权(第七项);
可聘请会计师等协助其工作,且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监事会独立诉权
2)公司投资
公司投资限制取消:重大修改
原法:第12条
新法:第15条、第16条一款
说明:取消了原法有关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 规定;
投资由公司决定,除成为被投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外 均由公司章程决定
“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投资不超过章程规定数额;
3)公司收益(分红)
有限公司分红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原法:33条
新法:35条
说明:有限公司分红比例与股东优先认购增资的比例均由公司章程规定
5)公司担保
原法:60条3款,214条二款(法律责任)
新法:16条
原法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但相关规定有很多问题。
证监会2000年6月《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2000年9月《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担保
明确认可了公司对外担保能力;
担保事宜由公司自行决定;
取消了原法“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规定,可以为任何人担保,只要章程允许。
在此为防止控股股东借此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同时规定相关控股东回避表决。
取消了不得为个人债务担保的规定
取消了原法董事、经理等人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
6)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方面可由章程作出多方面的自由规定
原法:35条
新法:72条
说明:统一将股东出资称为股权;
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股权可否转让、转让份额、转让程序、条件、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受让权,优行受让权的条件等均可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原法:无
新法:76条
说明: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由其继承人当然继承规定
权利保护方面:公司相关利益者权利保护法
股东知情权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
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散公司请求权
一人公司制度
公司股东知情权:“查帐权”
原法:32条、110条、176条
新法:34条、117条、166条
差异:新增公司股东“查帐权”,该权利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实现;
知情权范围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高管人员报酬等方面。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
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原法:无
新法:152条
说明: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章程并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
1、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能有效扩大股东维权范围;
3、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遏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4、有效防止“一股独大”
权利保护方面:公司相关利益者权利保护法
股东知情权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
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散公司请求权
一人公司制度
公司股东知情权:“查帐权”
原法:32条、110条、176条
新法:34条、117条、166条
差异:新增公司股东“查帐权”,该权利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实现;
知情权范围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高管人员报酬等方面。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
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原法:无
新法:152条
说明: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章程并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
1、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能有效扩大股东维权范围;
3、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遏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4、有效防止“一股独大”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该制度有其负面作用,最明确者可能成为股东“滥权工具”,因此:
新法明确了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条件;
规定了提起该诉讼的前置程序,首先须内部寻求救济未获时方可诉讼;
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原法:无
新法:16条2、3款、20条、21条、125条、217条(名词解释)
1、定义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明确了控股股东等应依法行使职权;
3、定义了关联关系,并规定了控股股东等人的相应义务和赔偿责任;
4、规定了控股股东等人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行为禁止义务;
5、限制了相应表决权等权利;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
原法:无
新法:75条
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又一保护措施;
明确规定了行使此权利的条件和程序
程序为:与公司协商——诉讼——时间:90天内
该期限为不变期限:如超出如何?
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名“揭开公司面纱”
指阻止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而令公司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一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
其以公司人格独立为前提,以公司有限责任为前提。
适用此制度,则打破了有限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原法:无
新法:20条
适用的条件:
主体要件:法人人格滥用者——股东
法人人格否认主张者——债权人
有滥用法人人格的事实存在;
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
解散公司请求权
原法:无
新法:183条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适用情形: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关联法人(控股股东)的过度控制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逃债改制)
一人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
一名股东或一名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或出资的公司;
可分为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股份公司
形式一人公司、实质一人公司
(一人设立或一名股东)(人数形式上为多人,实为一人控制)
原法:无
新法:第二章第三节
一人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很大争议,如是否为独立法人?如何区别公司与股东财产?但事实上存在一人公司,不但现实中有,且法律上也认可(国有独资公司)
新法说明:
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独立法人、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且须一次缴足;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禁止一自然人设多个一人公司;“计划生育政策”
规定了一人公司须有书面记载、公司登记、告知债权人、法定审计等制度;
特定条件下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且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股东财产相独立,方可免责
B 公司法修改对公司管理的影响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法律修改,必然对社会、市场、公司等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产生很大影响,其中对公司管理影响最大,故就此举其影响要点如下:
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设立公司尤其公司设立子公司、一人公司等更加简单易行;
2、对公司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法定代表人)等有重大影响,如:
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会议通知时间;
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可由股东协商于章程中确定
有限公司可不按公司出资比例分红和享优先认购公司增资;
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增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职权;
可由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法定代表人;
股东提案权行使不同于原法规定,(40条);
3、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不再受法律禁止性规范限制,而由公司自主决定;
4、取消公司公益金,可由公司自定是否提取;
5、查帐权的影子:信息披露义务和他人知情权的满足;
6、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诚信、忠实、注意义务:新法148条至151条
7、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解决公司僵局;
8、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9、资本公积金不能用用弥补公司亏损(第169条)
10、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法定化
11、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份(143条)
1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新规定:可任意转让;
13、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
14、股份公司可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有限公司亦可)
15、经理是否设立,由公司决定。并可由章程规定其职权;
16、监事诉权
C 因公司法修改对公司治理的建议 ——以公司章程为本
公司章程:
是公司“宪法”,除法律、法规外,在公司内部有最高效力;
章程仅对内有效,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有约束力,对外,尤其对债权人并不必然有约束力;
章程是公司股东间签订的“合同”,而非契约,是公司任意性规范和公司、股东意志最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因本次公司法修改,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体现公司不同特点,“千人千面”。
建议在下列方面修改(至少可在以下方面任意选择)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
公司分红、表决、优先认购出资的权利行使
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程序、通知期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董事任期(不得长于三年)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转让程序、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行使条件等
股东资格的继承与否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情形
累积投票制
对高管人员转让其股份的限制
对高管人员诚信、忠实、注意义务的更多约定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的聘请与解聘
公司认为需在章程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 民事诉讼
见另一文本:公司法律事务程序指引
民事诉讼法重点修改内容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共修改59处涉及70多个条文一,约占全文四分之一。
修改或增加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打击非诚信诉讼行为(虚假诉讼)。对律师而言,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杜绝案件代理中的非诚信行为,客观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不应应合当事人的不当要求,不得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或欺诈行为,防止执业风险和遭受制裁。
——检察监督原则:表现为:
——检察机关不仅对生效裁判有权监督,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也有权监督;
——不仅监督民事审判活动,还有权监督执行行为;
——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民事审判程序,同时对其他审判程序监督;
——为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
修改或增加的主要制度
(一)管辖制度
1、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增加“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34条)
2、明确公司诉讼的管辖范围(26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3、默示协议管辖(127条):律师开庭应诉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公益诉讼制度:问题
1、未进一步明确相应原告诉讼主体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
2、公共利益识别
3、公益诉讼的赔偿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如判决处分案外人财产、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增加第三人债权受偿的风险等
问题:
1、原告: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2、被告:生效判决全体当事人
3、管辖法院:依生效判决确定
(四)证据制度
1、电子证据:明确作为证据(63条)
2、证据失权(65条):逾期提供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采纳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3、鉴定人出庭质证(78条):不出庭的,相应意见不作为认定依据
4、证据诉前保全(81条1款):向案件管辖法院申请
(五)送达制度(86条):
——电子送达制度(传真、电子邮件)
——留置送达并拍照录像记载视为送达
(六)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100条):
——诉前保全:
1、拟申请仲裁案件可申请保全;
2、明确诉前保全案件受理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有管辖权法院)
3、保全后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延长至30天。
(七)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审前程序
——起诉状、答辩状应载明联系方式
——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
——不予受理的应作出裁定
——增设审前调解制度(先行调解)
——对受理案件应分流解决(如转入督促程序、调解等)
(二)小额诉讼程序(162条)
(三)二审程序:
1、开庭审理为常态,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2、二审的首要任务:审查上诉人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
3、认定事实错误为改判事项
4、限制发回重审次数(只能发回重审一次、170条2款)
(四)特别程序:增加两类案件
(1)司法确认程序:确认其他机构的调解协议效力程序(第194、195条)
(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196、197条):
——申请人:担保物权人
——管辖:财产所在地或登记地基层法院
——一审终审
——法院裁定
——条件:债务不履行;担保合法;当事人对债务及担保效力无异议
(五)审判监督程序:修改重点,主要如:
——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
——管辖错误不成为申请事由
——申请再审期间变更:统一规定为判决生效后6个月,原为两年或3个月
——部分案件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206条)
——民事检察监督权(1)法院先行纠错,检察监督在后的规则(2)有限再审原则:一次申请权(检察建议或抗诉)(3)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六)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协议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强制执行的权利
——执行中的检察监督
——修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将撤销仲裁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统一规定
——修改执行通知制度:通知同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再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
——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的金融资产范围,强化执行措施。(242条),扩大协助执行单位范围
——拍卖优先原则与法院拍卖原则(247条)
非结语的提醒
律师,lewyer,“法律之师”。本应备受尊敬的职业之一,由于历史(“讼师”的历史残留臭味)、文化(个人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缺乏。中国人是地球上最不讲规则、最不守规则的民族)、现实(社会主义特色、共产党专政、和谐社会构建、金钱至上等)因素影响,对律师可谓“爱恨交加”。
如何保持一不辱于“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水准,至少不使自己成为社会纷争、政治斗争、客户陷阱的牺牲品,还得从多个方面积聚能量与定力:
——做任何事,首先都须做好“做人”这篇“文章”
——低调、谦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做小做小,天下走了”)
——持续、不断学习,方不落于时代
——清心寡欲。“欲望无止境”,风险时时在。良好的心态是“幸福感”的最坚实基础
——最积极的规则遵守者
——相互间的合作是做大事业的加速器
——任何幸福的根本在于“健康”和“亲人”,不要为工作而牺牲健康和亲人
衷心祝 各位同仁
事业顺利
身体健康
加强合作
稳步发展
律师事务所介绍ppt:这是律师事务所介绍ppt,包括了法律、法规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过程中主要会计科目设置,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事项分析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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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分析PPT:这是一个关于律师案例分析PPT,包括了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 5个,操作风险案例 2个,新型抵质押案例 3个,最高额抵质押案例 2个,案例讨论 2个等内容。典型案例分析 主 讲 人:姚 浩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副所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经济学院特聘副教授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中国典当》执行副主编 《典当时讯》执行副主编 第一节 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 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欢迎点击下载律师案例分析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