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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律师实务课件PPT模板,主要介绍了律师和律师制度、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欢迎点击下载律师实务课件PPT模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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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性
3 .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1 .律师制度的起源
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在罗马共和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和帮助。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它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
2 .律师制度的确立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给当事人辩护权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同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出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 .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未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
南京临时政府:《律师法》(1912年3月)未及通过 。
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9月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
武汉政府:1926年重新颁布《律师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
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了批准。
否: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的后期,出现反右斗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被错划成右派,律师工作夭折了律师制度被否定了。
恢复:
1978年3月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只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
1979年7月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
1980年8月26日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律师法》;
2001年12月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原则
(一) 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
(二)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
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 .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的其他文书。
(三)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
2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4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基本条件
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特殊条件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 .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历条件如前所述。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2)报名程序:由司法部公布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前后,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并交纳报名费。
(3)考试:近年来一般都在十月中旬。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以大学法学本科的14门主干课为主。
(4)考试成绩的通知与资格证书的颁发: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复审中发现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将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二)律师执业
1.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
律师执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规定颁发的确认律师身份的证件。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1)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①具有律师资格;
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③品行良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1年。
②申请。律师首先要受聘一个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先申请将材料转交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③审核和颁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通知申请人。
2.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
律师执业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
年度注册时,律师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年度工作总结;
②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天课时的培训;
③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④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律师申请注册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审查过程中,发现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①因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3.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
①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期满后再予以发还;
②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律师证书予以注销;
③律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往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时,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律师事务所,转所后重新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④律师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收回;
⑤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原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⑥律师应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四、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1 .阅卷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2 .会见和通信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3 .调查权 就所承办的案件调查访问的权利
4 .发问权 在刑事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有物证,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予的权限,可以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有的权利。
6 .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他的辩护人。
7 .法庭宣判后,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 .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无必要准备时间的,有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1 .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是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4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与律师制度(二)
五、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协会
七、律师的法律责任
八、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 .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
2 .不以营利为目的;
3 .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必须依法设立。
(二)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 .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2 .组织律师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
3 .组织律师学习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 .接受委托制度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能收案。
2 .案件讨论制度
3 .业务档案制度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分三类:
(1)诉讼类 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2)非诉讼类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
(3)涉外类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
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4 .业务培训制度
5 .奖惩制度
6 .收费制度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
(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①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②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③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仲裁和案件执行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6%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4)收费争议的解决与处罚。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违反价格规定收费的,视情况由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查处。
7 .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办所)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1)设立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③有3名以上的律师。
(2)与设立机关的关系
设立国资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②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③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④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资所具有下列职权 :
①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②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③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设置与分工;
④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⑤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⑥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3)国资所的内部管理
国资所实行民主管理,设立由全体律师组成的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主任是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由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方式有“自收自支”、“差额补助”、“全额管理”三种
(4)国资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资所终止:
①设立机关决定撤销的;
②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国资所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国资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 .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第17条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设立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条件:
①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律师事务所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②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合作人
合作所的全体律师为合作人。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享有表决权;②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子选举权; ③监督合作人会议的执行情况;④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①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②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收全体专职律师组成。
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配:按劳分配,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4)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①律师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②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无人民币,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③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④法律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合作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 .合伙律师事务所
全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条件与合作所相同;④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合伙人
合伙人指参与合伙合同的订立,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
包括:原始合伙人,即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工作,承担发起责任的律师,年龄为得超过64岁。此外的其他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必须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并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合伙人必须在本所执业,非本所专职律师不得成为合伙人,不能享有合伙人的权益。
(3)入伙与退伙
退伙分为三种: ①自愿退伙,合伙人单方面退出合伙的法律行为。 ② 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依法注销、员销律师执业证的或取消律师资格的。③开除退伙,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事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早已出现。2002年10月23日,上海首家律师事务所正式获准注册成立。
五、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和年检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字号前可以根据需要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核准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 .有固定的住所
3 .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4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5 .有3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
1 .设立登记
①受理②审核③登记④公告
2 .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过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
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年检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1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 .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3 .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 .有不正当竞争行为;5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6 .违反收费管理规定;7 .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注销。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可以注销该所。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恢复执业后30天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需要,在本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所经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 .设立分所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4年;
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提出设立分所申请前2年未受过处罚;
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 .分所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律师事务所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1)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2)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3)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
(4)处置分所的财产;
(5)决定分所的终止;
(6)其它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二)律师事务所的驻国外分支机构
1 .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①设立时间已满2年;②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言工作的不少于3人;③在提出申请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④具有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以及其它开展法律业务的工作条件。
律师事务所须委派2名以上本所专职律师长驻。派驻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②在内地连续执业2年以上;③具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了解所在国(地区)的法律;④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工作。
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司法部同意,并经分支机构所在国(地区)政府的批准。
六、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律师协会是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1986年7月,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此后于1995年7月、1999年4月、2002年5月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999年4月28日第四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截止1999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团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维护律师行业利益保护律师执业秩序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律师行业的特点来看,律师有三方面的关系涉及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一是自身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是律师的业务素质,律师必须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业务。否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甚至可能出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必须不断加强对律师业务水平的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使律师在执业中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调解。
第三是律师与执业活动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关系。如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在民、商行政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律师与诉讼对方的关系。这些关系都直接影响律师的执业活动。律师在执业中人身权利受侵害、执业权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事件时有发生。律师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法39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的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七、律师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导致律师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律师出现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其赔偿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去承办案件,但发生造成损失的事实,当事人只能去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和委托协议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
违法执业主要是指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3 .赔偿的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退还收取的律师费之外,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赔偿时,国资所和合作所承担有限责任,在本所的全部资产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则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具体的说,就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有违反执业纪律行为的律师给予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方式
对律师违法违纪处罚的主要方式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主要处罚方式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2 .作出处罚的机关
(1)给予警告处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作出。
(2)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3)对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四)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的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下列3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
2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 .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八、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一)文献的颁布
我国年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司法部就十分重视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文件。
1993年12月27日,司法部令第30号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了新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概念与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其特点如下:
1.职业性
2.自律性
3.现实约束性
4.内部互补性
(三)律师的职业道德
1 .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
2 .忠于法律和事实
3 .坚持原则,维护正义
4 .道德高尚,廉洁自律
5 .诚实信用,尽职尽责
6 .保守职务秘密
7 .尊重互助,公平竞争
8 .勤于学习,提高素养
(四)律师的执业纪律规范
1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1)律师应遵规守纪,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3)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4)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5)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
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4 .业务培训制度
5 .奖惩制度
6 .收费制度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
(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①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②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实务3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第二讲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一、概述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特点
1 . 律师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等特定职责。其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 .律师熟悉法律、办案经验丰富,可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
3 .律师诉讼权利广泛,有条件全面了解案情,因而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理有据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律师有严格的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5 .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参加刑事诉讼,可以发挥集体的作用。
(二)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守秘密
5 .相互合作
(三)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
1 .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2 .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收案和结案
(一)收案
1 .收案的条件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讼之日起;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7)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2、收案的时间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受权委托书。
3、收案的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受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律师存档,一份由委托人保存;
(3)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 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结案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时间: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帮助的内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会见地点:犯罪嫌疑人未在押,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否则,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携带下列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信函;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表示书面意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以及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会见时应禁止的行为:
(1)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2)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
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的。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的、非法搜查、扣押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履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具体要做的工作有:
(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向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调查笔录应记载:
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三)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向人民检察院)
超期羁押的,请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人身权利受侵害或人格受侮辱的,代其提出控告;
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为申诉;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的,可以代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五、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依据:一是接受委托,二是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但后者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具体工作是:
(一)审查管辖
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二)阅卷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主要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缺少上述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阅卷时,应着重了解下列情况:
1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 .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法定情节。
3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的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和证据间的矛盾与疑点;
10 .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 .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 .侦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完备性;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三)会见被告人
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有下列材料:
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 .被告人的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 .指控的事实、目的、动机、情节是否清楚、准确;
4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 .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
6 .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 .有无立功表现;
8 .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注意事项: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律师向证人取证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四)准备出庭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要制作出庭人名单,注明身份、地址、通讯方式、拟证明的事实,并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可以出庭的人有:证人
鉴定人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说明要证的事实,于开庭前提交法院。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及时出庭,因下列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 .收到两个以上的开庭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2 .庭审前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3 .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五)法庭调查
在整个法庭调查期间,律师的注意力应当高度集中,全力以赴,一丝不苟。具体来说,有以下内容:
1 .按规定就座;
2 .注意是否需要代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 .法庭对当事人情况的核对是否有误;
4 .认真倾听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准备;
5 .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
6 .对公诉人的讯问方式和内容提出反对意见;
7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改变发问的方式。
8 .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1)对控方证人进行质证,内容包括: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人感知案件事件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律师应综合以上内容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方展开辩论。
控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要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2)对于控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3)对控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对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进行质证;对控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对控方出示的物证进行质证:
物证的真伪;
物证与本案的关系;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5)对控方出示的书证进行质证: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否为原件;
书证的真伪;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6)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质证:
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对控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视听资料是否有伪造、变造;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9 .控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律师发现法庭调查中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纠正。
(六)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为辩护做好准备。
律师辩护时应针对控方的指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通过分析论证,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律师若做无罪辩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罪;
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若做有罪辩护,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依法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律师进行辩护时是向法庭发表意见,以期得到采纳。因此要明确自己的角色,不能以旁听人为对象进行表演,哗众取宠。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解除委托关系。
(七)休庭后的工作
1 .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 .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及时提交法庭;
3 .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内,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六、担任公诉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协助代写上诉状,必要时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
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与一审相同。
不开庭审理的,应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提供新的证据。
七、担任审判阶段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能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工作内容:提供法律咨询;
调查取证;
查阅案卷材料;
参加庭审。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变更开庭日期。
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
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当代理人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时,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休庭后,告知委托人核对笔录,补遗改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担任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要帮助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关的手续。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1 .自诉人身份证件;
2 .刑事起诉状;
3 .证据材料及目录;
4 .授权委托书;
5 .律师事务所信函;
6 .律师执业证。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2 .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4 .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九、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人包括:
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前,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1 .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案件是否已经提起;
2 .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4 .提起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民事诉状,并做好以下工作:
1 .若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可建议委托人另行起诉;
2 .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3 .建议、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和查封;
告知委托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实务4律师参加民事诉讼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二、收案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四)出庭准备
(五)参与法庭调查
(六)参与法庭辩论
(七)参与调解、和解
(八)休庭后的工作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接受委托
(二)执行代理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主要特征:
1 .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2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3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法律效力
与委托人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律师自己承担。
(三)代理律师的主要职责
1 .指导、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法律的公正。
(四)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
1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
2 .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提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收案
(一)收案的条件
1 .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2 .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 .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5 .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7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8 .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9 .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10 .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收案的情况
1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2 .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2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四)承办律师应做的工作
1 .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 .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及其相关规定;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 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基本要求: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二)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
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 。
(三)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律师可以向证人、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而且经相对人同意后,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相。
律师可以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四)委托他人或申请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
(五)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 ,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
(六)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证据间的关系;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如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 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1 .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有无仲裁条 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有无协议管辖条 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2.审查诉讼时效
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六)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四)出庭准备
1.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五)参与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与刑事诉讼中大致相同。
(六)参与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七)参与调解、和解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八)休庭后的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四)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五) 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及和解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接受委托
1 .受理案件范围
(1)民事判决书、经济判决书、调整书、支付令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民事、经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2 .审查委托事项
(1)对案件的审查
律师应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③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④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④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2)对被执行人进行审查
①有无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
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3)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进行审查:
①是否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②对执行标的有无主张的权利。
(4)对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进行审查:
①该第三人是否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②被执行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③该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代理人的,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委托律师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领取标的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执行代理
1.代书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请求;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2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书;
(5)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
(6)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3 .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
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4.律师的义务终止的情形: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律师实务5
第四讲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第五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顾问的种类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六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第四讲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注意:如接受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则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起诉权。
第二,没有反诉权。
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
第四,没有和解权。
接受委托时要审查: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是否在下列范围内: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还有三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确权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资源权属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二,赔偿裁决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三,补偿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三)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
(四)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
第四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一、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不能为迎合聘方不当要求和利益曲解法律。
(二)忠于职守——职业道德使然。
(三)保守秘密。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更新知识,熟悉业务,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
按照聘请从事的项目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指聘请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少于1年的法律顾问。
临时法律顾问指聘请方因某一特定事项而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代为处理完成。特定的事项由被聘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完成以后,聘任关系即告终结。
(二)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专项法律顾问 指依聘请合同的约定,就聘请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综合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事项,而是要求其对聘方的业务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三)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和个人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单位法律顾问是指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个人法律顾问是指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包括处理家庭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受聘
(一)受聘方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二)聘方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对双方的要求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聘前调查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②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③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④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⑤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五)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一)工作方式
①咨询;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禁止性规定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三)熟悉聘方情况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五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律师代理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一)除劳动合同外,有无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三)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
(四)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五)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六)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七)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八)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向委托人说明:
(一)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五)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
(六)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疵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后作出相应处理。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由委托人承担。
律师起草的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并应建议委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避免出现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况。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准以执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
。
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律师应充分与委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审时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承办律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国际惯例与实践。承办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承办律师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开庭前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文件或答辩文件,并及时提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议或请求。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和解。
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承办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行管辖法院,并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仲裁除外)。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实务5
第四讲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第五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顾问的种类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六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第四讲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注意:如接受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则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起诉权。
第二,没有反诉权。
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
第四,没有和解权。
接受委托时要审查: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是否在下列范围内: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还有三类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确权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资源权属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二,赔偿裁决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三,补偿决定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三)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
(四)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
第四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一、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不能为迎合聘方不当要求和利益曲解法律。
(二)忠于职守——职业道德使然。
(三)保守秘密。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更新知识,熟悉业务,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
按照聘请从事的项目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指聘请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少于1年的法律顾问。
临时法律顾问指聘请方因某一特定事项而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代为处理完成。特定的事项由被聘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完成以后,聘任关系即告终结。
(二)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专项法律顾问 指依聘请合同的约定,就聘请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综合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不限于特定的事项,而是要求其对聘方的业务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三)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和个人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单位法律顾问是指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个人法律顾问是指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包括处理家庭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受聘
(一)受聘方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二)聘方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对双方的要求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聘前调查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②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③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④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⑤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五)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一)工作方式
①咨询;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禁止性规定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三)熟悉聘方情况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五讲 律师代理仲裁
一、律师代理仲裁的概念
律师代理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委托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一)除劳动合同外,有无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三)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
(四)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五)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六)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七)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八)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向委托人说明:
(一)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五)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
(六)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疵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后作出相应处理。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由委托人承担。
律师起草的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
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并应建议委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避免出现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况。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准以执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
。
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律师应充分与委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审时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承办律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国际惯例与实践。承办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承办律师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开庭前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文件或答辩文件,并及时提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议或请求。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和解。
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承办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行管辖法院,并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仲裁除外)。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讲 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
四、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概述
1、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从金融法律业务的角度讲,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上讲注要包括银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票据业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业务、BOT投资业务等。从微观上讲,主要包括:
(1)受聘担任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咨询;
(2)代理金融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
(3)代理涉及金融业务的大中型项目的谈判、起草合同及签约;
(4)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5)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法律分析报告
2、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本节只介绍非诉业务。
(1)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变更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设立文件,参与起草有关申请文件,协助完成银行的注册行为。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进行谈判,设计股东结构,起草、修改、审查设立合同、章程,公司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此业务还包括为金融机构在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在金融机构的变更方面,主要是当金融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时参与合并或分立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金融机构或新设金融机构的章程及合并或分立决议,协助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为资本的合并或分立和财产的转移提供操作方案,协助报批等。
(2)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依委托代办客户的资信调查,受聘对银行业务作风险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应邀参与项目立项和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参与重大项目和新业务及海外业务发展的谈判,草拟、审查重大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发表声明或启示,为委托人的法律行为见证等
(3)律师在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业务主要是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款的内容及使用情况,审查出贷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及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对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10%等等以及参与签订贷款合同。在贷款担保中,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有否担保法所规定的不能进行担保的情况,审查是连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是共
同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最高额保证及保证期间。在进行抵押担保时,要审查抵押物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的抵押物及抵押物的估价与抵押率的确定,抵押合同的内容,还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其他担保方式也应依法进行审查。
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银行本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律师在承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的人名章。
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是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于票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行使而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票据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次,要注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等方面考虑。在此还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问题。最后还要注意票据行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和票据犯罪问题。
(二)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概述
1、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证券业务对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此业务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性,决定了从事此项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1993年1月12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律师法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2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3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
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经过司法部、证监会专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券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后,才可参加司法部、证监会共同组织的考试。1999年的考试要求中则要求报考律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民事、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但并未要求经过专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余未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通知的律师,由律师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司法厅(局)审核后报司法部,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颁发“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司法部、证监会将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律师名单予以公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有3名或3名以上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才可申请取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取得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才可从事证券业务。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换言之,律师只有加入一家律师事务所才可取得执业证,才可以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也才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总之,只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且律师取得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才可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两者缺一不可。
2、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中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上市公司的设立、重组。购并及经营的法律业务;其二是证券发行中的法律业务。鉴于上市公司设立、重组、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更偏重于公司法方面,所以在此章中不涉及,请参见有关章节。律师在证券发行中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
(1)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2)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受聘担任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就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
(4)受聘担任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
(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要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受聘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有关的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证券上市及k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上市申请书、证券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八惨与签订或审查证券承销协议;
(九)参与签订、起草或审查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收购合同、合并协议、开户合同、委托书、授权书等合同或文件。
3、律师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依据
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必须聘请取得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存中国证监会备案。承销商必须聘请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
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法律意见书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在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表述结论性的意见的同时,应说明得出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证监会发布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改或增加其他内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中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在法律意见书的行文中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假设”、“推定”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行文中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
虽然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并不免除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出现这些情况,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书面的形式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只有等到全部工作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才可签署法律意见书。
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认可,承办律师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草稿,待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由两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三)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1、引言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在引言中要说明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在这一方面要说明律师根据什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而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正式声明:
①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②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③说明已经按照《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⑤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人下列文字:“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正文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律师在正文中要逐一说明并发表如下各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并陈述相关的依据:
(1)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形式及历史沿革的不同,律师需要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完全一致:
①如果发行人是由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
下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发行人的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b.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c.拟投人或已投人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d.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人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e.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权益折价人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f.因发行人的设立而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g.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h.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②如果发行人属于原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b.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律障碍;c.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则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d.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e.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④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增资发行,律师在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公司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b.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c.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①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②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③如果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4)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①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通过。
②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或起草。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5)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①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②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③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④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⑤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⑥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6)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①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②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①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②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③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④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⑤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8)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①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3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②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3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9)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1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①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②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③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①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②说明发行人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有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12)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①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②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③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13)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①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②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3.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4)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15)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3、结尾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律师在结尾部分要写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日期,还要写明本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落款处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写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并签字。
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一)知识产权业务概述
1、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1)就其内容来看,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厂商名称权、原产地标记权、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使用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竞业限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并涉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科学发现权、发明人、设计人身份权和奖励权、技术载体或作品原物所有权、合同债权、公司股权、劳动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权等民事权利。
(2)就运用的法律来看,既要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又要运用相关的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既要运用实体法,又要运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既要运用国内法,又要运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3)就服务的时空来看,律师可以介入智力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取得、管理、使用和保护的全过程或其任何阶段,可以介入相关的各类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可以介入涉内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4)就服务的方式来看,律师可以担任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解答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参加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处理知识产权非诉事务、办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辩护业务。
(5)就业务发展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力度的加强,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科技第一生产力威力的日益显现,知识产权与产业和贸易的关系日益紧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律师的知识产权业务量会大幅度上升,律师业务与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贸易代理等业务也必然会从分割、竞争走向合作、接轨。
2、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要求
(1)掌握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
(2)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3)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的技巧。
(4)学习新的科技文化知识。
(二)著作权业务的律师代理
1、版权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版权法律顾问,特别要注意:
(1)结合个案讲解著作权法,培植和提高作者、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使其牢记哪几条法律规定、哪几种权利、哪几项义务是必须维护与遵守的,这样可预防纠纷发生,减少律师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2)规范其常用的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软件开发合同、拍摄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合同等。
(3)维权和防范侵权并举,规范其自身行为,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违背公秩良序,做到事前问法、过程依法、结果合法。
(4)重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维护,重视合同义务的履行,重视相关可能发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
(5)重视由于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传感技术、光纤通讯、卫星通讯、卫星电视直播、INTERNET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课题。
2、办理著作权非诉事务
(1)起草、审查、修改著作权合同,参与合同谈判
(2)受托进行侵权调查
(3)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4)受托办理著作权集体管理、软件登记、合同登记、纳税登记、纳税手续
(5)受托进行诉前、诉外调解
3、代理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件
(1)分清创作人,排除非创作人
(2)明确创作人有无职务身份或被委托身份
(3)查证有无为创作专门所作的开发任务记录、创作人员与分工、经费或其他物质投入等凭证
(4)分析个人意志、法人意志、合作意愿或委托意思表示
(5)论证谁对作品承担责任
4、代理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1)审查合同效力。
(2)审核合同条款。
(3)查证履约过程。
(4)审查种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决定调解、仲裁条款或起诉。
5、代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1)确定原告。
(2)确定被告。
(3)明确被侵权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作品。
(4)明确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
(5)明确诉讼请求。
6、代理著作权行政案件
律师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主要应把握合法性原则,看是否依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处罚范围,处罚措施是否得当,有无超越法定权限。
7、代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1)明确保护对象。
(2)调查取证。
(3)做好技术对比。
(4)专利撤销与无效。
(5)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应当特别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
A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 维持专利权有效性。
C 重视侵权调查。
。被侵犯的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专利权有效期限
。涉嫌侵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其财产、财务情况。
。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名称、侵权物、侵权技术对比结果异同情况。
。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地、侵权产品销售渠道、产量和销售量、非法获利情况。
。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D 发送侵权警告信、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法律文件中应引明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附专利权证明文件、委托授权文件。
E 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对专利三性的论证,对侵权事实的查证和诉讼时效的把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行政处理、刑事制裁。
(6)新技术保护。
2、代理专利权司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
(1)界定发明人的身份。
(2)界定发明人的职务范围。
(3)界定专利技术方案完成时间。
(4)界定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
(5)界定是属于自行开发、委托开发还是属于合作开发。
此外,在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提出加强合同意识,完善岗位责任制、成果管理、人员流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律师建议。
3、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关键问题
(1)合同效力
(2)合同性质
(3)违约责任
(4)侵权责任
(5)其他主要问题
4、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1)作为原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A 确定原被告
B 确定被侵犯的专利权
C 防止专利被撤销或无效
D 审查诉讼时效
E 进行侵权技术对比,方式步骤为: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比较、等同判断、否定重复授权的专利。
F 选择管辖法院
G 请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H 明确赔偿数额
(2)作为被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原告有无诉权,被告是否适当。二是请求撤销专利权或反诉专利权无效。三是提起管辖异议。四是提出反担保。五是诉讼时效抗辩。六是公知技术抗辩。七是在先使用权抗辩。八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九是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十是寻求和解。
5、代理专利行政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2)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3)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4)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
(5)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目前有的省市将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关于专利权属、专利合同、专利侵权纠纷的调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列为专利行政案件。
(四)商标业务的律师代理
1、商标法律顾问
律师、商标代理人提供商标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充分重视以下工作:
(1)强化品牌意识
(2)选择设计商标
(3)做好商标查询
(4)重视抢先注册
(5)依法使用商标
(6)规范特许合同
(7)打击假冒侵权
(8)保护其他标记权
2、办理商标申请、复审、异议与争议
3、代理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合营、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企业购并、资产剥离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等新的经营运作模式的出现,商标权的转让、许可行为往往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交错在一起,变得复杂和丰富多彩。但万变不离其宗,一旦发生的纠纷涉及商标许可的,律师还是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1)审查合法性。
(2)区分许可方式。
(3)查证履约过程。
(4)审定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5)决定调解、仲裁或起诉。
4、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确定原、被告
(2)审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3)分析侵权构成
(4)其他应注意事项
5、代理商标行政案件
6、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律师代理
1、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当充分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工作:
(1)强化保密意识
(2)划定保密范围
(3)签署保密协议
(4)签署竞业限制条款
(5)建立保密制度
2、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1)确定原、被告
(2)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分析侵权行为构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其他应注意事项
3、代理仿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律师在代理这类不正当纠纷案件尤其是仿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知名商品的认定。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特有的认定。
(3)是否足以造成误认的认定。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仿冒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
(一)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1、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房地产业务活动中,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经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提供咨询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及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服务行为。
2、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
从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律事务: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事务,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事务,房屋拆迁和安置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的融资的法律事务,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承发包的法律事务。
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务: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法律事务,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法律事务,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税收的法律事务,代理进行房地产行政复议等。
(二)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条件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1、素质条件
律师代理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是因为社会经济活动深层次发展的需要。首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熟练地掌握国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由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立法趋势。其次,律师应当全面地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房地产的政策、方针和精神。这是由房地产业务受政策影响大、历史沿袭问题多、房地产权益状态复杂等因素决定的。
其三,律师应当基本了解有关土地、房屋、建筑、设计、规划、勘探、市政供应、房地产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
2、形式条件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有当事人(包括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公民)的授权委托。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由于房地产事务涉及金额大,权益移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重大等特点,超越授权而又不能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对律师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3、实质条件
律师办理的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
1、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律师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2、代表当事人协商谈判或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3、调查、查证
4、受托代办特定法律事务
5、提供律师见证
6、代理行政复议
(四)几项主要的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程序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以受让方的代理律师为例)
(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2)调查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便了解土地管理机关对出让该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条件及土地使用权期限
(3)调查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状况
(4)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
(5)准备谈判资料,帮助当事人测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6)参加土地使用权转让谈判
(7)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当事人签署该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
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转让土地使用条件;
转让土地的现状;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
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付款方式;
各方责任;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土地上现有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登记;
资料移交;
违约责任;
税赋负担等。
(8)协助当事人清理并接收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资料
(9)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到当地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事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实现债权。律师受委托办理该项事务,主要的工作程序为:
(1)核查主合同
(2)核查抵押的房地产状况
(3)协助当事人设定抵押权
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规定: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设定前原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全部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部分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以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房屋预售和建筑承包的有关规定;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出租的事实明示接受抵押者。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人应为全体共有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后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4)协助当事人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参加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草拟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且应当具备如下的主要条款: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范围等;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抵押期限;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准备如下相关材料文件: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抵押人要求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单据。
(7)抵押权消灭
(8)抵押权的行使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即行使其抵押权: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清偿协议;
抵押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债务或其继承人不愿履行债务;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形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房地产:
以拍卖方式处分;
以折价方式处分;
以变卖方式处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法律事务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2)起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3)审查开发商的广告,避免违反广告法和不实宣传、虚假宣传的广告用语
(4)准备预售的资料和文件
(5)谈判签约
(6)办理预售登记
(7)监督履行售房合同
(8)验收接管房屋
(9)代理办理产权过户(见以下代办业务)
4、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律师代办业务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证明对房地产拥有财产权利的惟一形式是国家法律认可的房地产权属证件。由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生的法律后果的重要性,使代理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成为房地产律师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1)签订授权委托书
(2)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3)申请交易过户
(4)代理申请测绘
(5)代理申报交纳印花税、交易过户手续费、买受人应纳的交易契税
(6)领取房地产买卖契证
(7)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纳权证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土地丈测费等有关费用。
律师事务所介绍ppt:这是律师事务所介绍ppt,包括了法律、法规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过程中主要会计科目设置,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事项分析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律师静态ppt模板:这是律师静态ppt模板,包括了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律师案例分析PPT:这是一个关于律师案例分析PPT,包括了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 5个,操作风险案例 2个,新型抵质押案例 3个,最高额抵质押案例 2个,案例讨论 2个等内容。典型案例分析 主 讲 人:姚 浩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副所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经济学院特聘副教授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中国典当》执行副主编 《典当时讯》执行副主编 第一节 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 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欢迎点击下载律师案例分析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