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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4新公司法ppt,包括了关于公司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法规,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中国法人的分类,公司的分类,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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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主讲人:王佳杰 律师 一、关于公司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释》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登记若干问题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014年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将同时废止。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营利性 公司具有营利性,是指公司必须以从事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2、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3、法人性 综观各门公司立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法律上人格化了的组织集合体。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协会、学会、商会、俱乐部等。 事业单位法人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应当具有法人的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 2、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4.母公司和子公司; 5.总公司和分公司; 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 3、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 (三)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董事会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成员组成:委派的人员和职工代表 董事长的产生:由国资委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高管兼职的禁止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的概念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3.4.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 1.公司的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 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4.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的方式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 关于股东出资权利的规定 5.公司登记 ( 1)公司的设立登记 ( 2)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3个: 一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公司的股东会。 二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即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及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的任期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及法定义务和责任 1.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2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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