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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法培训ppt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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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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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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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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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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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法培训ppt

这是人力资源劳动法培训ppt(部分ppt内容已做更新升级),包括了就业与培训基本知识,劳动就业形式,劳动力市场产生,劳动力市场主要要素,职业培训分类,职业培训机构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人力资源劳动法培训ppt是由红软PPT免费下载网推荐的一款培训教程PPT类型的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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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法律知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就业与培训基本知识
(一)就业
劳动就业形式(就业渠道)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4)自谋职业
(5)国家安置就业
(二)劳动力市场
1、劳动力市场产生
    市场经济产物
2、劳动力市场主要要素  
    (1)需求方
    (2)供给方
(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制的。    中央、国务院50多个部门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部分企业的近千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四)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类
  (1)一般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学徒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其他的职业培训。
  (2)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联系和区别
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劳动法>>的完善版本,但不是说<<劳动法>>已经废除,两部法律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有冲突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劳动法》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是下位法;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者现行有效,并行实施,非旧法与新法的关系 。
2.劳动合同法仅是劳动法的一个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有继承,更有发展。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摆在平等的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更细致。
3.《劳动合同法》和原来的《劳动法》的制定机关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处理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新法的施行,也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4.法律是特殊和一般、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劳动法》是一般法,综合性地对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在内的几乎所有劳动保障制度进行了概括或原则的规定,在劳动关系方面规定的主要是基础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专门性地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调整。同时,《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新的突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相同问题上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优于《劳动法》而优先适用。 
三、劳动法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很多,附后)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法律渊源
1、宪法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3、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 。。。。。。 
4、国务院部委规章
5、地方法规、规章
(三)劳动法的基本制度
1、就业促进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包括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3、劳动标准制度
4、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以上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框架,通过以劳动法为龙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共13章107条
(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意义
1、我国劳动者面临权益侵犯的形势,劳动者需要保护
(1)本身从事实地位上处于弱势(强资本,弱劳力)     
(2)企业管理者不尊重员工利益。
七大用工恶习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个别企业提前拆招卸力现象:有的企业与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尽量延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的企业索性鼓励职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目的同样不乏有回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嫌;有的企业则打着“优化重组”的旗号搞“突击裁员”、“突击解聘”,以防将来为一些所谓的“临时职工”履行更多义务……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
从一开始,劳动法就是为了改善劳动者的处境而制定的。在纷繁浩瀚的法律海洋中,哪些法律属于劳动法,哪些不是,惟一的标准便是这项法律是否为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而制定。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
(1)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了只准提高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即保护性规定。 
(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严格限制。 
(4)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中监督对象一般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
(六)《劳动法》重点内容
1、就业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权需要)
    (1)可以当时签,也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2)双方各一份。
   (3)劳动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到第三十二条。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分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能太长,最长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但任何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3)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重复。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一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五条)
(1)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法定假日。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共青团关于享受青年节休假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两次经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附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举例:某员工在A单位工作了5年,
                    在B单位工作了5年,
                    他现在在C单位工作,
         如果,这位员工从B单位直接到C单位工作,中间没有间断,可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A单位工作年数+B单位工作年数+C单位工作年数
解读:离职员工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例:小张初次参加工作,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其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 =(122÷365)×5天≈1.67天。
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在B单位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解读: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单位一定要认真履行安排休假义务,完备请假手续,以避免劳动争议。
       1、发送《职工年休假通知单》 ,职工必须在《职工年休假通知回执》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填表时间。 
      2、年休假一定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以防休过假还索要三倍工资。
举例: 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折算: 未休假工资 =(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1.75)                                 ×未休假天数×3       注:前12个月工资要剔除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例:小陈初次参加工作,在单位工作了3年,按规定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单位与他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
(200÷365)×(5)=2.74天=2天
      2 – 1 =1天
      1×100元×3=300元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注意:
           单位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按单位的规定。
           公司休假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要保持一致。出现争议按高标准的执行。
解读:违法的处罚:加倍赔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41条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资(《劳动法》第五章第46条到51条)
(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令 )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加班加点应当加工资(劳动法44条)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D: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备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休息日加班,首先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才允许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来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加班工资,而且不能以补休来替代支付法定节日加班报酬。
6、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98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法》52条到57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9、职业培训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2)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0、社会保险和福利
(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有以下四个特点:
1. 社会性
2. 强制性
3. 互济性
4. 补偿性
二、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
三、社会保险的原则
1. 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社会保险立法一体化原则
3. 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
社会保险的种类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对劳动者因年老或其他原因退休或离休所给予的生活保障。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给予一定经济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有三大任务:
1. 职业伤害事故的预防
2. 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赔偿
3. 为因工致残劳动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承担的责任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保险 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我国《劳动法》确立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结构,我国养老保险实行“三方负担”原则,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和缴纳。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二、疾病保险费的缴纳与疾病保险待遇的计发
疾病保险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1)医疗待遇。
(2)医疗期生活待遇。
三、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
四、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与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
五、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和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发
职工福利
一、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是指基于业缘关系,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二、职工福利的内容
 (一)国家为劳动者普遍实行的福利
1. 设立主管劳动者福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总工会
2. 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规,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3. 举办文化、教育、卫生、娱乐事业,兴建各种设施。
4. 由国家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各项补贴,如物价补贴、燃料补贴等。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
11、劳动争议处理
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一类是因为适用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另一类是因为制订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征
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2. 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在一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 不同的劳动争议按不同程序处理。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
1.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 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3. 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人民调解组织
3.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是代表仲裁委员会对具体劳动争议案件行使仲裁权,由经一定程序选出的仲裁员组成的非常设性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仲裁庭分为一般仲裁庭与简易仲裁庭。
  劳动争议的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和范围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在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12、劳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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