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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特殊药品的管理ppt,包括了特殊药品的含义,特殊药品涉及的法律法规,特殊药品管理,疼痛治疗,失眠治疗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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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另外,部分戒毒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什么是特殊药品?
除此以外,在医疗机构内还有一些药品须要特殊管理管理,并且是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登记。
含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
终止妊娠的药品需要有处方和登记。
治疗男性ED的药物需要有处方权的医师开方(医务部授权)。
我院现有的麻醉药品:吗啡片、吗啡注射液、吗啡缓释片、羟考酮缓释片、磷酸可待片、、哌替啶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布桂嗪注射液、罂粟壳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的连续使用会产生依赖性,可以造成社会危害。
精神药品依据作用强弱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我院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注射液、麻黄碱注射液、
我院的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片及注射液、苯巴比妥片及注射液、艾司唑仑片、曲马多缓释片及注射液、地佐辛注射液、右佐匹克隆片,咪达唑仑注射。
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治疗窗窄的一类高危药品。目前特殊管理的毒性药品分为中西药两大类:
西药以原料药为主: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地高辛片、亚砷酸注射液,东莨菪碱注射液。
我院中药品种有全蝎、蜈蚣。
放射性药品:凡在分子中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曲马多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洛芬待因片、氨酚羟考酮片、咳露。
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
用于计划生育的药品终止妊娠的药品,如依沙丫啶注射液、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
用于治疗男性ED的药品:西地那非片、他达那非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应的配套目录。
原卫生部配套法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套法规:
1《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83号
2《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
特殊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特殊药品管理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特殊药品管理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特殊管理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特殊药品管理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特殊药品管理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特殊药品管理
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 30mg(不含 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 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 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该类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 得超过 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 800mg。
特殊药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
特殊药品管理
附件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的购销要求,一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的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药品管理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特殊药品管理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特殊药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药品管理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疼痛治疗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收录的药品系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氯胺酮和布桂嗪虽然属于精神药品,但是临床主要用于镇痛,故也纳入本指导原则编写。
本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PainManagement,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一)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2.定期再评价:
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
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疼痛的治疗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
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3天给药1次。故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调整药物剂量。
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
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
疼痛的治疗
疼痛的治疗
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可以弱化二阶梯治疗)。
疼痛的治疗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如阿司匹林。
中度疼痛:弱阿片类药物,如可待因,可合用非甾体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疼痛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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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的治疗
(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五)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疼痛的治疗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一)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二)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患者与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疼痛的治疗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三)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四)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疼痛的治疗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五)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
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
疼痛的治疗
(六)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只能用于住院病人。
疼痛的治疗
医院是麻醉药品使用单位之一,要全面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和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满足疼痛患者缓解疼痛的需求,实现让患者无痛,让癌症无痛的理想目标。
失眠的治疗
二、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
失眠的表现形式为入睡困难、过早觉醒和睡眠中断等。其中多数表现为入睡困难,即从清醒状态进入睡眠的潜伏期长,易引发烦躁不安。使用催眠药物应注意全面分析病情,对与躯体疾病有关的睡眠障碍,如关节疼痛、溃疡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绞痛、低血糖等,应针对躯体疾病进行治疗;以疼痛为主的睡眠障碍,可加用镇痛药。
失眠的治疗
苯二氮卓类药理作用:
(1)抗焦虑作用,小剂量应用时可改善患者烦躁、不安和紧张等症状。
(2)镇静、催眠作用,使用较大剂量时可产生镇静、催眠作用。
(3)抗癫痫作用,如地西泮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
(4)肌肉松弛作用,可缓解肌肉痉挛和肌张力增高等症状。
失眠的治疗
巴比妥类药物在催眠剂量时,可诱导近似生理的睡眠,在伴心血管和呼吸功能抑制的同时,出现轻度血压下降和呼吸减慢;增加剂量时,则开始对全脑神经元无选择性抑制。
失眠的治疗
镇静催眠药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苯二氮卓类药物较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症状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 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
失眠的治疗
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
本类药物均在肝内经微粒体酶代谢进行生物转化,形成水溶性更高的代谢产物。药物半衰期取决于代谢的速度。肝功能障碍患者及老年人的代谢速度下降,药物半衰期延长,如给予同等剂量的镇静催眠药,可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或中毒。因此,对肝功能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应减少剂量。长期服用镇静催眠药,可增加微粒体酶代谢活性,加速药物代谢速度,容易产生耐药性。在用药期内,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的药物,以避免增强镇静催眠作用。
失眠的治疗
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
常见不良反应表现在对呼吸和心血管功能的影响。通常剂量对健康人不致引起明显的不良反应;但对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一般治疗剂量即可引起呼吸抑制而导致死亡。对低血容量、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者,通常剂量也会引起心血管功能抑制,导致循环衰竭,静脉给药时更加明显。因此,对急性酒精中毒、昏迷、休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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