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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建筑工程质检员培训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强制性条文等内容。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更多内容,欢迎点击下载建筑工程质检员培训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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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培训教案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 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 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专业术语
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7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11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2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3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14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15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6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17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基本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操作者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自检调整施工操作的工艺参数。
前二个检查层次以班组(生产者)为主体,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
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提交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检查记录反映了对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论。根据重要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列出。具体项目由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定。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一栏中,由施工单位填写自检的情况及评定结果。反映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表格填写方式可有三种:
a、对于定量的检查应尽量填写量测结果,供评定验收;
b、对于定性的检查则用“∨”和“×”表达;
c、对于更复杂的检查验收(如混凝土强度验收),则可简单填写相应检查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号及合格与否的结论。
监理(建设)人员的验收结论,应以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重要项目进行量测的结果为依据。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填写“合格”或“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填写,待施工单位返修处理后再加以验收。对于特殊情况也可简要写明具体意见以备查考。
关于签字:
①表明签字者组织和参与了对该检验批的检查验收。
②应承担质量责任。即签字者应对有关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我国实行质量负责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如发生因该检验批施工质量而引起的问题则应追究有关签字人员的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将起重要作用。
分项工程的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
⑴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⑵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汇总性检验。只要所含的全部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条件,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是指:一检查项目齐全,无一缺漏,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都满足要求的性能;二是检查范围全面,所含检验批应能覆盖全部施工验收区域,不得有漏查和空缺的部位。
验收程序: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 由于检查验收层次提高了,参与验收人员的资格和地位也相应提高。
验收表:由于只是对汇总检验批验收资料的检查,因此验收表只是一个登录性的表格。表中按序号列出该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所有检验批所处的部位、区段。其数量应与表右上角的检验批数量相吻合。对每个检验批都应有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有不合格的批。即使有,也应在返修、返工后再检,合格后才予以验收。如检查验收中有特殊情况,可以用简单的文字填入表的相应栏目中,对有关的情况做出简要的说明。
由于检查验收层次提高,签字人提出了不同要求。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
⑴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⑵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⑶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⑷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其中前两项条件与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条件相似。前者主要是保证验收范围全面,无论从项目和数量上均无缺漏,能够覆盖住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全部内容。同时,前一层次有关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资料完整,这是汇总性检查验收必要条件。
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观感检查实质属于隐蔽性检查的性质,如果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再做此项检查,有些项目已被掩蔽。
观感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难以定量检测的定性判断项目,应由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共同通过观察(目测、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由于完全是凭印象作出的判断,因此只能给出“好”、“一般”、“差”等定性结论。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观感质量提出具体的检验要求。如观感质量很不好,达不到应有的质量要求,且存在明显的严重缺陷,则评为“差”。对于“差”的项目和部位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进行检查验收。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是反映实际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有力措施。更可靠地保证了实际结构的安全。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都各自规定了实体检验的项目,包括检查内容、检验范围、抽样数量、质量要求、检查方法、验收条件等。例如,混凝土结构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就要对结构实体中的混凝土强度和混凝土构件中受力钢筋的实际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参与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人员还应有一定的级别和地位,能代表单位负责。
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共同通过对上述四个条件的检查复核,确认该分部(子分部)工程合格与否,从而完成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主要是对前一层次分项工程验收的汇总,验收表基本属于登录性质的检查。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
⑴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合格;
⑵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⑶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⑷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资料完整;
⑸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前4个条件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要求相似,只要求检查相应的验收资料即可。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目的是综合、全面检验所有前期施工质量的总效果,是否能够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这种要求多体现在建筑使用和设备安装后所形成的功能的检查,属于复核性的抽查
关于检验,虽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层次上已经检验过了,但在单位工程完成后,交付使用前的竣工验收,综合了此前的所有功能检验,是整体使用功能考验。这些是不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层次上检查,只有在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时进行。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在相关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已提出要求,检验时应满足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事先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通过以后形成检测报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竣工验收时检查
由于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是建筑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其综合反映了自原材料进场到各关键工艺检查,直至工程实体的实际质量,因而其作用非常重要,应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各方的负责人参加,使验收的结论具有权威性。
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合格以后填写好验收记录。然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先有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再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项目质量管理程序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项目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总结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蒙华铁路项目质量目标
争创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遏制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减少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质量管理责任
各参建单位必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孰悉相关规范和标准
实行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
施工单位主要质量责任
1、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自控体系,承担施工质量主体责任。
合同技术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
2、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技术、质检、安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资格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在监理见证下取样。
施工单位主要质量责任
.4、开工前必须复核施工图并进行现场核对,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特别是对地质、地下管线等)不符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继续施工。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及时、真实填写检查记录,按时报检。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施工单位主要质量责任
6、对各种检查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整改责任。
7、配合质量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质量自控体系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自控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转。
1现场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部和工区均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
2质量管理人员
项目质量总监应符合规定。
工区质量专职负责人对工区质量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应符合、规定。
项目经理部和工区须配备满足现场需要的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
主要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管理和图纸会审制度,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测量和监控制度,原材料、半成品质量管理制度,试验室、拌和站、预制梁场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制度,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质量验收制度,持证上岗培训制度,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保证质量的主要措施
1、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按工程类别或工序组建专业化作业队进行专业化施工。
2、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在使用原材料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原材料报验申请,并提供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进场检验报告、监造证明等资料。属于甲供、联采的物资设备,供应商应在到货的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取样检验。现场试验室不能进行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保证质量的主要措施
3、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类别编制质量保证措施,确立质量控制、检验和试验程序。质量保证措施中标准、工艺和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必要时报其上级管理单位(部门)批准。
4.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措施
在质量自控体系运行中,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制度、体系设定的偏差与漏洞,及时纠偏、修正和完善,持续改进。
试验室、拌和站、预制梁场管理
2.5.1.1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须有母体试验室授权,配备专业和数量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信息化系统。
2.5.1.2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经监理单位初验合格,报建设单位复验批准后投入使用;工地试验室具备试验条件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组织抽查。
2.5.1.3施工单位试验室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好检测和试验工作,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在监理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在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
试验室、拌和站、预制梁场管理
拌和站应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人员,建立信息化系统,试运行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组织抽查。
2.5.3预制梁场
2.5.3.1预制梁场生产条件经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向建设单位报送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预制产品试生产,试生产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2.5.3.2试生产数量达到要求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向行业生产许可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批量生产和出场架设
试验室、拌和站、预制梁场管理
拌和站应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人员,建立信息化系统,试运行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组织抽查。
2.5.3预制梁场
2.5.3.1预制梁场生产条件经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向建设单位报送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预制产品试生产,试生产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2.5.3.2试生产数量达到要求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向行业生产许可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批量生产和出场架设
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及验收
2.6.1.1检测单位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开展检测工作。其检测的频率和检测方法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原始记录应详细真实。
2.6.1.2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建设单位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2.6.1.3在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24小时之内,检测单位出具初步检测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现场检测工作的1个月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及验收
2.6.1.1检测单位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开展检测工作。其检测的频率和检测方法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原始记录应详细真实。
2.6.1.2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建设单位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2.6.1.3在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24小时之内,检测单位出具初步检测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现场检测工作的1个月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及验收
2.6.1.4检测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报送检测工作月报,主要内容包括检测进度、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分析等情况。
2.6.1.5施工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6.2工程质量检查
2.6.2.1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自控体系正常运转,质量管理人员盯控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和隐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2.6.2.2监理单位应严格过程检查,强化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旁站监理,采用影像等手段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予以记录,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指令。
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及验收
2.6.1.4检测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报送检测工作月报,主要内容包括检测进度、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分析等情况。
2.6.1.5施工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6.2工程质量检查
2.6.2.1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自控体系正常运转,质量管理人员盯控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和隐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2.6.2.2监理单位应严格过程检查,强化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旁站监理,采用影像等手段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予以记录,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指令。
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及验收
2.6.3工程质量验收
2.6.3.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和细化方案,由监理单位核准后,报建设单位核备。
2.6.3.2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按照《验标》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质量的验收。
2.6.3.3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到场进行检查和签认,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留存相应的文字和影像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共11个+200公里暂行标准
8《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9《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0《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1《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2《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模板及支(拱)架分项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及支(拱)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所浇混凝土和砌体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施工工艺设计,其弹性压缩、预拱度和沉降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模板及支(拱)架必须安置于符合设计的可靠基底上,并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和防、排水或防冻措施。
4.1.3 模板及支(拱)架与脚手架之际间不得相互连接。
4.1.4 浇筑混凝土或砌体砌筑前,施工单位应对模板及支(拱)架进行交接检验,形成施工记录。
4.1.5 施工过程中应对模板及支(拱)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现跑模、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并形成记录。
4.1.6 模板及支(拱)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4.2模板及支(拱)架安装
主控项目
4.2.1模板及支(拱)架的材料质量及结构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2.2模板安装必须稳固牢靠,接缝严密,不得漏浆。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必须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浇筑混凝土前,模型内的积水和杂物应清理干净。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一般项目
4.2.3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除相关专业验收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3模板及支(拱)架拆除
主控项目
4.3.1拆除承重模板及支(拱)架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除相关专业验收标准有特殊规定外,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5钢筋分项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钢筋加工和焊(连)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钢筋正式焊(连)接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连)接性能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5.1.2 钢筋在运输、加工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并按品种、规格和检验状态分别标识存放。
5.1.3浇筑混凝土前,施工单位应对钢筋隐蔽前的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形成施工记录。
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和间距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和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预埋件的规格和数量等。
4 钢筋保护层厚度。
5.1.4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必须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60t为一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验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验次数的20%或1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查每批质量证明书和进行试验;监理检查全部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一般项目
5.2.2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主控项目
5.3.1 钢筋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拉热轧光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º弯钩,其弯曲直径dm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的直线段(图5.3.1-1)。
2受拉热轧光圆和带肋钢筋的末端,当设计要求采用直角形弯钩时,直钩的弯曲直径dm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的直线段(图5.3.1-2)。
3弯起钢筋应弯成平滑的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10倍(光圆钢筋)或12倍(带肋钢筋)(图5.3.1-3)。
4用光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作不小于90º的弯钩,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应作135º或180º弯钩(图5.3.1-4);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端直线段的长度,一般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么的5倍,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图5.3.1-1 180º弯钩 图5.3.1-2 直角形弯钩
5.4钢筋连接
主控项目
5.4.1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2钢筋接头的技术要求和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钢筋焊接接头,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承受静力荷载为主的直径为28mm~32mm带肋钢筋采用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钢筋接头的外观质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以同级别、同规格、同接头的形式和同一焊工完成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以同等级、同规格和同接头型式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一批的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钢筋接头外观检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观察和尺量。焊接接头和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力学性能检测验,施工单位做拉伸试验,闪光对焊接头做冷弯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一般项目
5.4.3 钢筋接头应设置在承受应力较小处,并应分散设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受力钢筋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连)接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得大于50%,轴心受拉构件不得大于25%;
2 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不得大于25%,在受压区不得大于50%;
3 钢筋接头应避开钢筋弯曲处,距弯曲点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4 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少设接头。“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不得超过一个接头。
注:两焊(连)接接头在钢筋直径的35倍范围且不小500mm以内、两绑扎接头在1.3倍搭接长度范围且不小于500mm以内,均视为“同一截面”。
6 混凝土分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铁路混凝土工程一般应采用质量密度为2300~2500kg/m3的混凝土。
6.1.2 铁路混凝土强度应按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的规定检验评定,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3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高于30℃时,应采取夏期施工措施。
6.1.4 对新选原料产地、同产地更换矿山或连续使用同一产地达两年的粗、细骨料应做选料源检验。检验内容包括:颗料级配、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和碱活性检验。
6.1.5 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检验状态分别标识存放。
6.1.6 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选定配合比。
6.1.7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当下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缝进行处理。
6.1.8 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其质量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6.1.9 在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桥跨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不得掺用含氯盐的外加剂。
2 当掺用含氯盐类外剂时,氯离子含量(按水泥质量百分率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结构中,不得大于1.8%;
外于干燥环境、常年有水或埋于地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大于0.3%;
处于干湿交替状态或常年空气湿度大于80%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大于0.12%。
6.1.10 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
6.1.11 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2原材料
主控项目
6.2.1 水泥进场时,必须按批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求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逾期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期一个月)时,必须再次进行强度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或20%,但至少一次。
6.2.2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应按批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含泥量、泥块含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当不足400m3或600t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6.2.3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应按批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指标值、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当不足400m3或600t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2.4 混凝土外加剂进场时,必须按批对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现行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当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2.5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同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单位次;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作水质分析;监理单位检查水质分析报告。
6.2.6 混凝土掺用的矿物掺合料,应按批对细度、含水率、需水量比、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其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GB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碴粉》(GB/T1804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品种、同等级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查出厂合格证并进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全部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4混凝土施工
主控项目
6.4.1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弹性模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桥梁的墩台、梁部和隧道的衬砌等重要部队尚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结构实体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其试件的取样与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压强度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与留置: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
2 弹性模量试件的取样与留置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3 抗压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养护方式和留置数量应符合铁道部现行标准《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的规定。桥梁每墩台、每孔(片)梁和隧道每200m衬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检测结构实体强度不少于一次。
6.4.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等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合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6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7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6.4.7 结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除相关专业验收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结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 砌体分项工程
8.1.1 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无裂纹,表面的污渍应予以清除。
8.1.2 石材强度等级应以边长为70mm的立方体试件在浸水饱和状态下的抗压极限强度表示。当采用边长为200mm、150mm、100mm或50mm的立方体试件时,其抗压极限强度应分别乘以1.43、1.28、1.14、0.86的换算系数。
8.1.3砂浆检查试件的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批试件的强度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强度等级值;
2 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不小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8.1.4 砂浆应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砂浆就随拌随用,当运输或贮存过程中发生离析、泌水现象时,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合。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
8.1.5砂浆砌体的砌筑路应采用挤浆法分层、分段砌筑。严禁采用灌浆法施工。分段位置宜设在沉降缝处。各砌层应先砌外圈定位砌块,再砌镶面和填腹砌块。砌缝应相互错开,石料不理无浆直接接触,砌缝应饱满。
8.1.6 砌筑干砌体宜将较大石块置于底层,石块应交错咬接,空隙应用碎石填实。
8.1.7 砌体表面的勾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砌体砌筑时留出2cm深的空缝。宜用原砌体砂浆勾缝,勾缝可采用凹缝或平缝。勾缝所用的砂浆强度不得小于砌体砂浆强度。
8.1.8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最高和最低气温的平均值或当地时间6时、14时及21时的室外气温的平均值)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8.2原材料
主控项目
8.2.1 水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
8.2.2 砂浆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为一批。施工单位每批检验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8.2.3 砌体工程所用的石材和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的其他品质指标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5℃或-5~-15℃的地区使用的石材,其抗冻性指标应分别符合冻融循环25次或15的要示,且表面无破坏迹象;
2 浸水和潮湿地区的主体工程的石材软化系数不得小于0.8。
检验数量:砌体工程所用石材和混凝土砌块的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材:同产地的石材至少抽取一组试件进行抗压强度检验。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或浸水潮湿地区,应各增加一组抗冻性指标和软化系数检验的试件。砌块:同生产条件,且连续生产的砌块,其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数量同本标准每6.4.1条每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次数为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20%或10%,但至少一次。
砌体工程所用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砂浆强度的试件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抽样制作。
检验数量:同类同类型、同强度等级每100m3砌体为一批,不足100 m3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检查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次数为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20%或30%,但不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砂浆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砂浆强度试验报告并朝廷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8.3.4 砂浆砌体砌缝宽度、位置和砌筑方式必须符合表8.3.4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一般项目
8.3.7 砌体表面应砂浆饱满、砌缝整齐。宽度和错缝距离符合规定,无脱落落大方裂纹。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8.3.8 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8的规定。
桥梁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明挖基础
(一)一般规定
基坑土方施工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基础底面处于软硬不匀地层时,应由勘察设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
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应将倾斜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2 碎石类土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黏性土层
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
3砌筑基础时,应在基础底面先铺一层5~10cm水泥砂浆。
基础浇、砌筑应在无水情况下施工,混凝土和砌体砂浆终凝前不得浸水。
(二)、基坑-主控项目
基坑平面位置、坑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基坑开挖方式和支护形式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基底地质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桥梁和涵洞地基全部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桥梁地基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或进行标准贯入、触探仪检测;监理单位观察和见证检测。
基坑回填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夯实应符合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检验方法:观察。
(三)施工竣工验收过程质量控制
1、竣工质量验收;
2、成品保护(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
3、试运营;
4、未完工和缺陷修复;
五、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和分级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特大事故 :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六、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1、事故已经排除,可继续施工或使用;
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维修处理后,能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需要限制使用条件;
5、对耐久性、建筑外观有一定影响等;
3.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控体系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依靠安全生产自控体系的有效运转保证施工安全。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3.1现场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和工区均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
3.3.2安全管理人员
3.3.2.1项目安全负责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关执业资格,工程师及以上职称、8年以上铁路项目或类似项目相关工作经验,担任项目安全负责人3年以上。
3.3.2.2工区安全专职负责人对工区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须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曾负责担任过类似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3.2.3项目经理部和工区安全管理部门均应配备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
3.3.3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整改反馈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3.4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措施
3.4.1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分解安全生产责任,逐层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施工安全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内部考核机制。
3.4.2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建设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实施。要求全员参加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4.3安全技术交底
3.4.3.1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交底等。
3.4.3.2建设单位在标段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首次安全技术交底。
3.4.3.3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开展班前安全交底活动,各级交底应留有签署齐全的记录。
3.4.4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3.4.5特种设备管理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4.6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保证安全措施费用的足额投入,使用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3.4.7涉及营业线施工应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营业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3.4.8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负责人按分工带班作业督办销号,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建设、监理单位抽查督办情况。
3.4.9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措施
在安全自控体系运行中,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制度、体系设定的偏差与漏洞,及时纠偏、修正和完善,持续改进。
3.6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
3.6.2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对标段内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其上级管理单位(部门)批准,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核备。
3.6.2.2施工单位依据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内部或专家论证后由项目总工批准,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核备。指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监督专项方案的现场实施,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如确需修改时,按程序重新组织论证、报批。
3.7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7.1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内容。
3.7.2应急救援以施工单位为主,对重大灾害事故,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3.7.3应急救援、处置全过程应统一指挥,统一对外联络,统一调配所需的各项资源,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2.1.8 高空作业
(一)一般规定
(1) 超过原地面2米以上的空中作业通称为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有晕眩、高血压、以及其它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进行高空作业。
(4)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5) 高空作业必须强制配戴个人三宝:安全绳、安全帽、安全鞋。
(6) 高空作业必须实行公共三防护: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网、安全爬梯。
(7) 高空作业必须设置警戒范围,闲杂人员不许进入警戒区。
(8)高空作业所有的物料、机具、工具等,必须堆平放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先行撤除或固定。
(9)六级以上强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严禁进行高空作业,暴风雪、暴雨前后,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如有异常立即加固。
(10)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11)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的物件及处于起重臂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在起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防护廊。
(12) 禁止酒后或疲劳状态下登高作业。
(二)安全检查项目
(1)高空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2)高空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身体检查,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是否在进行高空作业。
(3)是否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作业。
(2)高空作业现场,是否有上下交叉作业。
(3)高空作业是否划定警戒范围,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正确配戴。
(4)高空作业是否有支架,支架搭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平台,平台周边是否防护。
(5)爬高是否有爬梯,爬梯是否安全。
(6)现场人员是否有酒后或疲劳登高作业的情况。
2.1.10特种作业证和特种设备
(一)以下工地人员必须持证:
(1)吊车、塔吊、龙门吊必须持起重特种作业证;
(2)空压机、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持压力容器操作特种作业证;
(3)爆破工、火工品管理人员必须持爆破证;
(4)架子工、电焊工、预应力工等作业必须持相应的特种作业证;
(5)电工必须持电工资格证;
2.1.1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购买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对供货商进行评价,购买时供货商必须提供商品合格证明书,购买时必须逐一进行检验,产品上必须贴有国家安全总局规定的不干胶标志。产品厂家在网上必须能够查证,无法查证的,不能购买其产品。
(一)安全帽
安全帽内部的安全防震圈与帽外壳间的连结必须紧密,顶部与安全帽外壳间应有一定间距,帽后锁定扣必须能松紧调节,帽带能够调节长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在佩戴时,必须扣好帽带。
(二)安全绳
安全绳两头的扣环必须是能锁定的金属扣环,长度以工地操作方便为宜,高空作业时,人员必须系安全绳作业。安全带有缺痕的不得使用,生霉强度降低的不得使用。
2.2路基工程施工
2.2.1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作业
(一)主要危险源
(1)机械作业时倾覆。
(2)施工影响邻近的既有结构物和设备、管线。
(3)机械现场组装和操作、机械作业用电及防雷。
(4)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人员和机械安全。
(二)一般规定
(1)处理应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3)施工机械进场前,对作业场地进行平实,其承载力满足机械作业要求,保证机械平稳立直,移动要保证平稳安全,在醒目位置设机械操作规程。
(4)钻机钻进过程中出现异常摇晃、移动、偏斜或发出异常响声后,立即停钻,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施钻。
(5)灌注作业应在钻杆芯管充满混合料后,方可开始提管,严禁先提管后泵料。
(6)机械移位时应根据行走装置的操作规程,由专人指挥,协调行动,防止机械倾覆。移位后应再次对机械各部进行检查。
(7)成桩区严禁大型机械进入,开挖及清土作业时应采用小型机械,不得扰动桩间土。
(三)安全检查项目
(1)施工现场是否平整,软基处理机械是否支垫平稳,移动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2) 现场用电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3) 钻孔和灌注作业是否规范进行。
(4) 机械上是否悬挂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5)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佩戴。
2.2.2路堤填筑作业
(一)主要危险源
(1)危及既有建筑物及交通的路堤填筑工程。
(2)影响施工的水。
(3)人机混合作业。
(二)一般规定
(1)路堤施工先做好临时防、排水系统,傍山修筑路堤时,应防止地表水渗入路堤结构各部位。
(2) 填方区域必须有专人指挥卸土,并注意车辆和行人安全。
(3) 卸料、平整、碾压应形成流水施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4) 收工停放机械时,应集中、整齐停放在平地上。避免停在坡地上,且要保证下次启动行走时向前开和视线良好。
(三)安全检查项目
(1)施工现场是否做好临时防、排水。
(2) 是否有施工员指挥卸料,是否有大石头卸出时造成车辆不安全的现象。
(3) 是否有不进行卸料、平整、碾压流水作业的现象。
(4) 是否有闲杂人员在现场造成作业机械旁边逗留,造成不安全隐患的现象。
(5) 作业机械停放时,是否停在坡道上,造成安全隐患。
2.2.4挖方作业
(一)一般规定
(1) 土质挖方在开挖前必须对排水进行规划,防止破顶水流影响边坡稳定。
(2) 挖方必须分层取土,禁止挖“神仙土”的方法施工。边坡要一次成型,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挖方任何时候都要注意预留排水方向,下雨时不能积水。
(3) 石质边坡必须及时清理危石,及时刷坡。
(4) 高边坡上如果有人行通道或居民建筑,应在坡顶设置栏杆,以防行人跌落。
(5) 应及时修筑坡顶截水沟,防止雨水对边坡的冲刷。
(6) 夜间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现场值班,注意交通安全。
(二)安全检查项目
(1) 挖方是否有积水现象,是否有不分层取土、挖神仙土的现象。
(2) 挖方边坡是否有开裂不稳定情况,是否有危石出露。
(3) 高边坡处有道路或居民时,是否不设置栏杆。
(4) 是否有雨水冲刷边坡,造成边坡不稳定的现象。
(5) 现场道路是否合理规划,是否有拉土车涌堵现象。
(6) 挖装、运输机械是否有超负荷装、运大石头现象。
2.3桥涵工程施工
2.3.1挖孔桩施工
(一)主要危险源
(1)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调查不明,盲目施工。
(2)挖孔护壁施工不及时。
(3)违规进行爆破作业。
(4)施工现场违章作业。
(二)一般规定
(1) 挖孔桩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2) 孔口场地必须平整,周围不许弃碴和堆放杂物。出碴必须采用强度合格的出碴桶,不能采用筐类,出碴吊钩必须成环封闭,出碴集中堆放。
(9) 人员进入孔内时,首先应监测孔内粉尘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禁止进入孔内。
(10) 当采用砼护壁时,现场拌制砼的材料应按配合比计量,厚度应遵守方案规定,最薄处不能小于10cm。护壁前最大进尺不能大于1米,当护壁砼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继续下挖。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现场用电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出碴设备是否用地锚锚固,出碴是否采用不易变形的铁桶或胶桶,与提手的连接是否牢固并有相当强度。提升是否采用钢丝绳,吊钩是否采用全环闭锁的吊钩。
(3) 孔内作业时是否悬挂逃生梯。孔内是否监测空气质量,是否有通风、除尘设备和措施。
(4) 孔内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潮湿环境中是否采用安全电压照明。
(5) 孔口是否高出原地面30cm以上,弃碴是否离孔口10m以上,是否集中堆放。
(6) 孔内有人作业时,孔口是否有人值守。孔内爆破时,是否实行孔外起爆,是否撤出周围孔内人员。
(7) 护壁砼现场拌合时,是否按配合比计量。护壁厚度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8) 是否往下挖1m时进行护壁,护壁砼达到规定强度前,是否还在下挖。
(9) 孔内停止作业时,孔口是否用井盖覆盖,人误踩上井盖时,是否能保证不掉入孔内。
2.3.2冲击钻钻孔施工
(一)主要危险源
(1)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调查不明,盲目施工。
(2)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3)危险处所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钻机基底不坚固。
(5)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现场违章用电。
(二)一般规定
(1)钻机施工场地及走行道路应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要求。
(2)钻机用电安全用电要求,自发电应满足相关要求。
(3)钻机上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牌。
(4)钻机、钻具和吊钻头的钢丝绳应配置适当,使用时应有专人检修,吊钻头的钢丝绳应无死弯、无断丝。
(5)停钻后,钻头应提出孔外安放,提升钻头到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
(6)钻孔泥浆应分级沉淀,泥浆池周围应用钢管脚手架围护,靠路侧还应在围护上设防护网。
(7)钻机接电应采用橡套电缆,且应保证不受车辆碾压,如果碾压要套接钢管或深埋。
(8)钻进时要进行现场记录,地质取样以单桩存放,不得丢失,以及时了解地质情况,以便及时变更方案,保证工程实体安全。
(9)岩溶地质地区钻孔前,应备足相关应急物资(如:黄土、片石、邻近施工的装载机等)。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现场用电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2) 孔口护筒埋设是否规范,是否能保证泥浆自动流入泥浆池。
(3) 钻机上是否悬挂有钻机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4) 泥浆是否进行分级沉淀,是否用钢管脚手架进行周边防护,旁边有路时是否在钢管防护上挂有安全防护网。
(5) 停钻时是否有人值守,钻头是否吊出孔外。连接钢丝绳和连接扣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 是否进行钻孔记录,记录是否规范。
(7) 现场是否随意排放泥浆,污染农田。
2.3.3明挖基础(或承台基础)施工
(一)主要危险源
(1)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调查不明,盲目施工。
(2) 危险处所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放坡。
(4)违规进行爆破作业。
(5)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现场违章用电。
(二)一般规定
(1)基坑四周必须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悬挂警红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 承台基坑应放坡开挖,边挖边观察边坡稳定情况,及时调整坡度和进行支护。
(3)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m。弃土堆脚与坑口边缘的距离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基坑周边是否放坡,边坡是否稳定。
(2) 深坑周边是否进行安全防护,夜间是否设置红灯警示标志。
(3)坑口边缘与动载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弃土堆位置是否影响基坑稳定。
2.3.4墩台施工
(一)主要危险源
(1)塔吊基础不牢固,塔吊未与桥墩进行可靠连接。
(2)墩(台)身钢筋安装无可靠的固定措施。
(3)混凝土施工时模板支撑不牢固。
(4)脚手架、工作平台搭设不牢固。
(5)起重吊装违规操作。
(6)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一般规定
(1)墩台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
(2)墩身钢筋安装应搭设支架临时加固,防止钢筋骨架倾覆。
(3)墩(台)身混凝土施工应加强对模板支撑系统和变形的检查,如果发现异常,立即停滞混凝土浇注,处理后继续施工。
(4)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连接。平台、步梯应设围栏,周边应张挂密目安全网。
(5)塔吊的安装、拆除和检验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6)塔吊基础应满足塔吊抗倾覆稳定性的要求,塔吊与桥墩之间的固定连接牢固可靠,4级以上风力时不得进行塔身升降作业。
(7)翻模施工时,工作平台应和模板连为一体,模板分节分块的重量,应小于吊机的额定起重量。
(8)翻模施工时严禁作业人员攀附在模板上或工作平台上,随模板一同起吊。
(9)属于高处作业范围时,应按 “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是否符合高处作业的相关要求。
(2) 人员是否配戴个人防护用品,攀爬是否使用爬梯,爬梯本身强度是否能保证安全。
(3)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模板支撑情况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墩身钢筋安装时是否进行临时支撑,支撑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5)塔吊基础是否进行相关力学检算,塔吊与桥墩的连接是否稳固。
(6)是否有违规吊装作业。
(7)是否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存在落物安全隐患。
2.4隧道施工
2.4.1洞口工程施工
(一)主要危险源
(1)对边、仰坡坍塌、地表下沉、地基承载力不足,工作面崩塌、偏压、滑坡等情况未即使处理或防护。
(2)洞口各项工程与洞口相邻工程、临时工程的统筹安排不当。
(3)土石方开挖违反作业顺序要求。
(4)高处作业台(支)架失稳、安全防护失效。
(5)爆破方法不当、防护措施不足、违规处理火工品。
(二)一般规定
(1) 洞口应合理规划,保证生活区、供风区、供水区、供电区、钢筋加工区、初喷砼拌合区等场地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2) 洞口应进行围护管理,一是限制闲杂人等进入施工区,一是便于随时了解进洞人员情况。要设立值班室,施工时派人全天候值守,实施进洞人员动态记录。
(3) 洞口应设立“五牌”:工程简介牌、进洞须知牌、洞内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汇总牌、洞内警示标志告知牌、进洞人员管理牌。
(4) 洞口仰坡支护、排水设施、以及洞口加强预支护必须按设计完成后才能进洞。
(5)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与路基排水系统顺接,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台锥体和农田,洞口边、仰坡上方天沟即使施作。
(6)洞口石质边、仰坡的开挖应采用预留光爆破层法或预裂爆破法,严禁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药包爆破开挖。
(7)洞口土石方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边、仰坡放线,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分层支护。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洞内施工时,洞口是否有人值守。
(2) 洞口虽否配置“五牌”,特别是人员管理牌,是否进行动态管理,进、出洞人员记录是否真实。
(3)洞口边、仰坡土石方是否随意开挖。
(4)截水天沟是否及时施作。
(5)洞口边、仰坡爆破是否采用预裂爆破或控制爆破。
2.4.2隧道风、水、电供应
(一)主要危险源
(1)空压机附件失效。
(2)供风管管材不合格,供风管使用中有破损、漏风。
(3)蓄水池不牢固,无防护棚和防护栏或损坏。
(4)抽水机电机绝缘失效,电缆线漏电。
(5)供水管道有裂纹或闸阀失效。
(6)供水管道有裂纹或闸阀失效。
(7)作业地段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隧道施工照明不足。
(8)电缆线破损或线头裸露。
(二)一般规定
(1) 洞内风、水、电供应应在施工方案中进行单独设计,通风管、高压风管、高压水管属于“三管”,与“二线”(动力线、照明线)不能敷设在隧道同一侧,应该分设,一边设立“三管”,一边设立“二线”。
(2) 洞口应按施工方案设立供风站,空压机储气缸、安全阀和压力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标定,并张贴合格标志。空压机和缸体要建立高压风室,并能上锁,以防闲杂人员进入。
(3)空压站应有防水、降温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检修或维护时必须停机、切断电源并排尽压缩空气,同时将配电箱锁闭并悬挂“严禁合闸”警示牌。
(5)供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风。供风系统使用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对漏风管路及闸阀及时修复、更换。
(6) 洞口必须设计高位水池或高压水池,以保证洞内高压水供应。高压水池不得设在洞顶正上方。水池顶部设防护棚,四周应设围栏,并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7)供水管道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有裂纹、损伤等现象不得使用。管道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水。供水系统设专人检查维护,对漏水管路及闸阀及时修复、更换。
(8)隧道供电线路采用380V/220V三相五线系统。照明电压: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成洞地段可采用220V。
9)照明和动力电线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电线悬挂高度为:电压380V时不小于2.5m,10KV时不小于3.5m。
(10) 隧道供电其他要求遵循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洞外是否设置专门的高压风房,并能随时上锁。储气缸、安全阀、压力表是否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定。
(2) 是否按高压水管、高压风管、通风管的顺序将“三管”布置在隧道同侧。另将照明线、动力线等“二线”布置在隧道同侧。
(3) 洞口是否设置高位水池,是否设在洞顶正上方,水池是否设防护。
(4)供风、水管道敷设是否平顺,管道是否有泄露。
(5)照明电压是否大于36V。分层电线架设,电线悬挂高度是否满足要求。
2.4.3掌子面作业
(一)主要危险源
(1)开挖方法选择不当。
(2)开挖循环进尺过大,支护不及时。
(3)找顶不彻底。
(4)开挖作业台架防护措施不到位。
(5)爆破作业时无安全防护,爆破作业违章操作。
(二)一般规定
(1) 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确定开挖方法。
①V级围岩中有压力水时,用CRD法;V级围岩有裂隙水但无压力水时,用CD法;V级围岩无水时,用台阶法,但要预留大核心土。V级围岩开挖时,要注意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超前管栅等的支护情况,且要保证压浆到位。
②IV级围岩有压力水时,用CD法;IV级围岩无压力水时,用中—短台阶法,预留核心土。
③III级围岩有压力水时,用台阶法;III级围岩无压力水时,用全断面法。III级以下围岩,如果是高瓦斯隧道,也采用台阶法,其余情况均采用全断面法开挖。
(2)洞内爆破要做专项设计,根据是否利用碴体控制爆破块度,周边轮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以尽可能小地扰动围岩。
(3)根据设计和掌子面情况对围岩进行地质分析预报,当发现前方有破碎带、溶洞、有毒有害气体征兆时,要及时进行超前钻探,以达到预报和排放的目的。软弱围岩开挖时,每循环开始前注意超前钻孔,孔深不小于5m。
(4)V级围岩开挖后,要对洞身及时喷射砼封闭。围岩内有压力水时,要及时喷射砼封闭开挖的洞身新鲜围岩和前方掌子面。
(5) 开挖台车周边必须设计安全防护栏杆,台车上至少配备2支灭火器,并经常检查其是否有效。当洞内有有毒有害气体时,开挖台车上应配监测仪器或配置自动监测探头。
(6) 出碴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找顶,清除拱顶和边墙上的危石,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 要根据设计要求对钢拱架的型号、安装间距进行核对,做到与设计统一。拱脚是否有钢垫板、锁脚锚杆型号和长度要与设计一致。
(8) 喷射砼要保证厚度均匀、表面平整,表面无裂缝、花白块和跌宕起伏现象。钢拱架的保护层要满足设计要求。当发现喷射砼表面裂缝或钢拱架变形时,应及时处理。
(9) 掌子面工作人员要按规定配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喷射砼人员戴防尘口罩。
(10) 所有进洞设备不允许采用汽油驱动设备,用柴油驱动的设备必须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或掺入柴油净化添加剂。
(11) 洞内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应满足安全用电的相关要求,终端用电器接电采用橡套电缆。。
(12) 隧道施工中,必须贯通全隧道设置一条0.7米宽的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允许摆放任何杂物,通道路面要求平整,并有相应的照明。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围岩情况与开挖方法是否相应。
(2) 爆破新鲜面上是否有危石,周边光面爆破效果如何。
(3) 开挖台车上是否有2支以上有效灭火器。
(4) 钢拱架型号、安装间距、锁脚锚杆安设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洞内有有毒有害气体时,开挖台车上是否有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探头。
(6) 喷射砼表面是否有开裂现象,是否有花白块,是否有跌宕起伏现象,钢拱架是否有弯曲变形现象
(7) 掌子面作业人员是否有不戴安全帽现象,喷射砼作业人员是否有不带防尘口罩和安全帽现象。是否有戴安全帽但不系带现象。
(8) 是否有汽油车进洞现象,柴油车是否尾气很大。
(9) 是否有电缆破损不缠裏现象,开关是否有裸闸现象,是否有开关箱直接丢在潮湿地上的现象。是否有裹皮线而不是电缆丢在地下的现象,电缆是否破损。
(10) 锤击喷砼壁面,是否有空鼓响声,如有空洞,必须进行压浆处理。
(11) 是否设置了安全通道,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2.4.4仰拱和下台阶开挖工作面有关规定
(一)台阶法开挖时台阶长度遵守下面规定
(1)当围岩自稳能力较好,隧道开挖跨度不大时,应采用中长台阶法,台阶长度应控制在10~50m范围内。
(2)当围岩稳定性较差,应采用短台阶法,台阶长度应控制在3~10m。
(3)上部断面使用钢拱架时地,可采用扩大拱脚和施作锁脚锚杆等措施。
(4)当围岩不稳定时,上台阶循环进尺宜为1~1.5m。围岩稳定时,上台阶每循环开挖长度不宜超过3m。开挖完成后,应尽快喷射砼,缩短新鲜岩面的暴露时间。
(5)下台阶开挖时,每次开挖长度不宜大于4m,落地后应立即施作初期支护并及时施作仰拱,以利早封闭成环。
(二)仰拱与掌子面遵守下列规定
(1) IV、V级围岩仰拱离掌子面应小于35m。
(2)不设仰拱区铺底砼应及时跟进,离掌子面不能大于90m。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针对指标进行符合性检查,是否有超标现象,当有怀疑时,用皮尺丈量。
2.4.5防水板作业
(一)主要危险源
(1)高处作业台(支)架失稳、安全防护失效。
(2)施工机具安全性能缺失或下降。
(3)电线短路,防水板施工引发的火灾及有毒、有害气体。
(二)一般规定
(1) 防水板的存放点应设置消防器材及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和发放。
(2) 防水板铺设前要清理垫层表面,消除尖制物,并铺设土工布垫层。
(3) 防水板采用全环整体无钉铺设,环与环之间采用热熔焊接,并实行双缝焊,以免渗漏。
(4) 防水板安装好后,如果二衬砼有钢筋焊接时,一定要采取可靠的措施隔垫,不允许电焊火花和焊碴击穿防水板,影响防水系统质量。
(5) 防水板台车本身应注意人员工作时的安全性,边上要设置栏杆,台车配备四支灭火器,并保证有效。
(6) 防水板台车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台车附近终端用电采用橡套电缆连接。
(三)安全检查项目
(1) 防水板存放点是否设专人看管,有无消防器材和警示标志。
(2) 防水板是否有被刺穿现象。
(3) 防水板焊缝是否是双缝,是否漏水。
(4) 是否不采取可靠的隔垫措施,就直接在防水板旁边进行电焊作业。
(5) 防水板台车有无栏杆,作业人员是否安全,是否配四支灭火器,是否有效。
(6) 防水板台车用电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
2.4.6衬砌作业
(一)主要危险源
(1)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作业面光照度不足。
(2)衬砌时选择不当、与开挖作业面距离过长。
(3)高处作业台(支)架失稳、安全防护失效。
(4)施工机具安全性能缺失或下降。
(二)一般规定
(1)衬砌施工作业面用电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2)衬砌作业台车下预留通行作业人员、施工车辆以及安设风、水、电管线的净空,满足洞内车辆和人员安全通行的要求。
(3)衬砌作业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衬砌作业台架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密闭式安全网、人员上下工作梯,衬砌台车配备灭火器。
(5)衬砌作业台架上的各类用电设备必须有绝缘保护装置。
(6)每项衬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作业场地清爽、通行无碍。
(7)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IV级围岩二衬离掌子面应小于90m,V级围岩二衬离掌子面应小于70m。
②III级围岩二衬离掌子面应小于120m。
③II级以上围岩二衬离掌子面应小于200。
④衬砌后拱顶和边墙不应渗水。
(三)安全检查项目
(1)衬砌作业用电是否满足临时安全用电要求。
(2)衬砌台车下是否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
(3) 衬砌作业台架上是否设安全栏杆、密闭安全网、工作梯和灭火器。
(4)台架上用电设备是否绝缘。
(5)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6)衬砌完后拱顶和边墙是否渗水。
项目质量控制要点
3.1桥涵工程
1.主要检查项目
a) 桥涵基础处理的明挖基础:
重点检查基坑支护,基底地质条件、承载力和基底处理,钢筋加工,模板及支架,混凝土浇注。
b) 钻孔桩:
重点检查护筒埋设,孔口平面位置,开钻、钻进垂直度,终孔,钢筋笼加工,水下混凝土浇注,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检测;其中针对深水钻孔桩要重点检查水中钢护筒埋设,导管的安装及钢围堰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指标的验算。
c) 挖孔桩:
开挖顺序和防护措施, 桩孔开挖,成孔, 钢筋原材料及加工制作,混凝土浇注, 混凝土强度, 桩身完整性。
d) 桥梁桩基承台:
重点检查基坑支护,桩基检测,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注及混凝土的强度。
e) 桥梁墩台身:
重点检查墩、台身钢筋的安装,保护层垫块的布置,测量放样,混凝土的浇注,模板的拆除,混凝土的浇注和养护,墩身的混凝土外观等。
框架桥:重点检查钢筋的加工和安装,混凝土的浇注和养护,混凝土的强度。
f) 涵洞防水处理:
重点检查进场防水层材料的质量,防水层施工,保护层施工,防水层的内在质量。
g) 现场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施工:
重点检查钢筋的加工和安装,混凝土的浇注及养护,预应力的张拉及孔道压浆。
3.2路基工程
1.主要检查内容
a) 路基基底的换填施工:
重点检查换填范围内的开挖与整平,换填地基的压实质量。
b) CFG桩施工:
重点检查混合料的配比和坍落度,混合料的强度,CFG桩的数量和布桩形式,CFG桩的单桩承载力。
c) 锚固桩施工:
重点检查桩截面几何尺寸、深度、钢筋骨架、桩身混凝土强度,地面排水及桩顶封闭。
d) 土工格栅施工:
重点检查格栅材质,铺设的平整、搭接长度。
e) 堆载预压施工:
重点检查堆载预压土填筑速率,地基沉降观测,土的侧向位移观测,加压量,加压时间。
f) 基床以下路基施工:
重点检查雨季路基施工的排水系统,路基填筑的每层压实厚度,路基填料的质量,路堤的压实质量。
g) 过渡段施工:
重点检查基坑回填的填料质量,回填完毕后的压实质量,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的压实质量。
h) 桥涵过渡段两侧锥体填筑施工:
重点检查锥体填筑的分层压实质量。
i) 基床底层施工:
重点检查基床底层材料的种类和质量,基床底层的施工,基床底层的压实质量。
j) 基床表层级配碎石施工:
重点检查级配碎石的材料质量,级配碎石的级配,级配碎石的填筑厚度和压实质量,级配碎石的填筑施工。
3.3隧道工程
1.主要检查项目
a) 隧道光面爆破效果与超欠挖:重点检查炮眼外插角、炮眼痕迹保存率及超欠挖控制。
b) 隧道初期支护:重点检查喷射混凝土厚度,超挖处理,断面轮廓线,表面质量,锚杆的材料、数量与安装质量,钢架的安装,超前小导管的钻孔质量、注浆压力等。
c) 二次衬砌:重点检查施作时间,衬砌厚度,超挖回填,拆模时间,仰拱施工等项目。
d) 隧道防排水:重点检查洞外截排水,洞内排水,排水盲管布设,防水板施工,施工缝止水条、止水带,变形缝施工,明洞防水等。
架子队安质管理内业资料要求
4.1文件管理
1.安全质量文件
2.施工质量安全验收规范
4.2人员资质
1.安质人员台帐及资质
2.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资质
3.工地实际检查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
4.3安全管理协议
1.经理部与架子队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2.架子队与班组签到的安全管理协议
3.相关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4.4工地安全质量管理
1.安全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要点卡片
3.安全技术交底
4.日、周、月例行安全质量检查报告
5.安全质量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
6.人身伤亡事故或因素分析台帐
4.5安全质量培训(主要针对进行作业工人)
1.培训计划
2.培训方案
3.培训讲义
4.培训考核
5.培训总结
4.6环水保管理
1.指挥部下发的环保、水保管理方案;
2.根据方案,在施工前期对相关措施的交底和落实检查;
5.对工地环保、水保情况的检查报告;
6.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7文明施工管理
1.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培训;
2.指挥部下发的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3.根据方案,在施工前期对相关措施的交底和落实检查;
4.对工地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报告;
5.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